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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品种的申请权和品种权的归属,新强种业与创富种业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7-19 11:14:38 浏览: 次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新品种的申请权和品种权的归属,新强种业与创富种业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新品种的申请权和品种权的归属
植物新品种权的申请可以直接或者委托代理机构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申请品种权的,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符合规定格式要求的请求书、说明书和该品种的照片。
申请文件应当使用中文书写。
审批机关收到品种权申请文件之日为申请日;申请文件是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
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申请时提出书面说明,并在3个月内提交经原受理机关确认的第一次提出的品种权申请文件的副本;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提出书面说明或者提交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申请植物新品种权的条件是:一、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属于国家植物品种保护名录中列举的植物的属或者种;二、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具有新颖性;三、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具备一致性;四、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具备稳定性 申请一个专利具体流程:可以去当地的知识产权局申请,也可以到中国专利电子申请网进行网上申请。
申请专利的流程如下: 1。确认需要申请的专利类型。
2。检索同类型专利,可自行检索,也可委托代理机构更全面的检索。
3。准备申请文件,提交进入申请步骤。
4。获得受理通知书。
5。初步审查(若是发明专利申请初审前发明专利申请首先要进行保密审查,需要保密的,按保密程序处理)。
6。公布阶段(特指发明专利申请)。
7。实质审查(特指发明专利),从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查。
8。授权阶段。
实用新型与外观专利在第五步审查合格后即可直接进入授权阶段。
新强种业与创富种业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案情摘要】 本案原告新强种业公司起诉指控被告创富种业公司生产、销售原告“两优6326” 水稻种子的行为构成侵权。
法院经原告申请,在被告的各育种基地抽样保全了被控侵权种子样本。
经原、被告一致认可,将原告公证保全的样本种子以代号K1表示,将法院在各育种基地保全的样本种子以代号K2-K6表示,将从农业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调取的“两优6326”备案F1代标准种子以代号B表示。
为确认K1、K2、K3、K4、K5、K6与B是否存在一致性,经原告申请,委托了中国水稻研究所进行司法鉴定。
鉴定结论经双方质证后,法院结合农业部行业标准《水稻品种鉴定DNA指纹方法》,对送检样本的一致性进行了判断,认定被控侵权样本种子K2、K4、K6与“两优6326”备案标准种子B为相同或极近似品种,被告辩称其实际生产、销售的种子均为华安501与事实不符。
法院判定被告构成侵权,据此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将侵权获利2275200元赔偿给原告,并在《中国农业报》上刊登声明,消除给原告经营造成的不良影响。
本案一审判决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新强种业科技有限公司与创富种业有限公司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民事判决书 (2007)合民三初字第122号 原告合肥新强种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高新区香格里拉广场公寓803室。
法定代表人周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康阳,安徽事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省创富种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樊洼路6号种子一条街。
法定代表人赵玉廷,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孝令,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合肥新强种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省创富种业有限公司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王康阳、被告委托代理人王孝令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合肥新强种业科技有限公司诉称,水稻新品种“两优6326”(皖稻119)于2006年3月1日经农业部授予植物新品种权,品种权人为原告;水稻新品种“宣69S”于2006年7月1日经农业部授予植物新品种权,品种权人为原告和宣城市农业科学研究所(以下简称宣城农科所);水稻新品种“中籼Wh26”于2006年7月1日经农业部授予植物新品种权,品种权人为宣城农科所,宣城农科所许可原告使用该品种并授权原告依法追究他人对该品种的侵权行为。
2006年5-9月,被告利用水稻新品种“宣69S”和“中籼Wh26”的繁殖材料作为亲本生产“两优6326”水稻种子,并于2006年底和2007年初以水稻品种“华安501”的名义包装销售,数量达15万公斤。
2007年5月,被告再次利用水稻品种“宣69S”和“中籼Wh26”的繁殖材料作为亲本生产“两优6326”水稻种子,生产面积约3000亩左右,产量约120万斤(至起诉之日,该批种子尚未收获)。
鉴此,原告认为,被告利用受保护品种“宣69S”和“中籼Wh26”的繁殖材料,生产、销售授权保护品种“两优6326”种子的行为对原告已经构成侵权,依法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特具状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一、立即停止对“两优6326”(皖稻119)、“宣69S”、“中籼Wh26”水稻植物新品种权的侵权行为;二、在国家级新闻媒体上刊登声明,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三、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300万元。
诉讼中,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在国家级新闻媒体上刊登声明,消除因被告侵权行为给其造成的不良影响,并放弃追究被告对“宣69S”、“中籼Wh26”水稻植物新品种的侵权行为。
被告安徽省创富种业有限公司辩称,被告没有实施 “两优6326”(皖稻119)水稻种子的生产、销售行为,被告所生产、经营的水稻种子均为“华安501”品种,原告指控被告侵权的事实不能成立。
被告为开发安徽省2005年审定通过的两系杂交中籼水稻品种“华安501”,曾于2006年1月26日与当时拥有“华安501”开发经营权的安徽华安种业有限责任公司及案外人陆凤华共同签订了《关于“华安501”两系杂交水稻品种合作开发协议书》,被告于2006年、2007年组织生产并以“华安501”名义包装销售的水稻种子,均为该协议书项下的“华安501”种子。
生产种子所需的亲本“2301S”及“七秀占”,也是由该品种选育单位安徽省农业科学院水稻研究所提供。
被告从未生产、销售过“两优6326”种子,也没有实施任何侵犯上述品种权的侵权行为。
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理由及庭审举证、质证意见,本院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两优6326”植物新品种权现是否处于有效状态;二、被告是否以“华安501”的名义生产销售了“两优6326”种子;三、被告侵权的赔偿数额如何确定。
针对上述争议焦点,本院对证据分析认证如下: 一、“两优6326”植物新品种权现是否处于有效状态。
对此,原告提供证据1、“两优6326”植物新品种权证书,证明原告为“两优6326”的品种权人。
2、安徽省农作物品种审定证书,证明“两优6326”获得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审定通过,其亲本为“宣69S”和“中籼Wh26”。
证据 8、“两优6326”品种权的年费缴纳凭证,证明原告及宣城农科所已经按照法律规定缴纳了品种权年费,现品种权处于有效状态。
被告认为“两优6326”的年费缴纳凭证仅可证明原告缴纳了2008年3月1日以前的年费及该品种权2008年3月1日以前的效力状态,并不能证明2008年3月以后的效力状态。
被告对以上其它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无异议。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原告在2008年9月1日以前可以补交2008年3月1日至2009年3月1日期间的年费。
至本案开庭之日,原告并不会因没有缴纳2008年3月1日至2009年3月1日前的年费而丧失“两优6326”的品种权,被告也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该品种权现已处于无效状态,故应认定“两优6326”植物新品种权现处于有效状态。
被告对以上其它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持异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page] 二、被告是否以“华安501”的名义生产销售了“两优6326”种子。
对此,原告提供了证据6、安徽省合肥市衡正公证处(2007)皖合衡公证字第5405号《公证书》,13、法院保全的被告与案外人陆凤华、王俊于2006年3月26日签订的《杂交稻制种生产合同》,证明被告于2006年底和2007年初以“华安501”名义生产销售了“两优6326”种子,价格为每斤16元。
14、法院保全的被告与阜宁县陈良种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陈良公司)于2007年3月13日签订的《农作物种子购销合同》,证明被告从陈良公司收购以“华安501”名义生产的“两优6326”种子15万公斤,每公斤10.4元。
15、法院保全的被告与江苏苏农种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农公司)于2007年3月28日签订的《杂交稻制种生产合同》,证明被告委托该公司以“华安501”名义生产“两优6326”种子1500亩,预计产量22.5万公斤,收购价格每公斤10.4元,亲本由被告提供。
16、法院保全的被告与阜宁县公兴农技服务站(以下简称公兴农技站)于2007年4月28日签订的《杂交稻制种生产合同》,证明被告委托该站以“华安501”名义生产“两优6326”种子500亩,预计产量10万公斤,收购价格为每公斤10.4元。
17、法院保全的被告与阜宁县东升种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升公司)于2007年4月25日签订的《杂交稻制种生产合同》,证明被告委托该公司以“华安501”名义生产“两优6326”种子面积1000亩,预计产量150万公斤,价格为每公斤10.4元。
18、2008年9月25日,法院向阜宁县施庄镇营港村主任徐万宏所作的谈话笔录,证明公兴农技站接受被告委托后,在该村安排生产“两优6326”种子670亩,亩产300斤,从农民处的收购价格为每斤4.3元。
19、2007年9月26日,法院向盐城市盐都区尚庄镇刘贯村支部书记刘金松所作的谈话笔录,证明公兴农技站在接受被告委托后,在该村安排生产“两优6326”种子300亩。
20、《杂交水稻制种特约生产合同》,证明公兴农技站委托农民生产“两优6326”的事实。
21、2007年9月25日,法院向阜宁县陈良镇陈良村支部书记陈锦所作的谈话笔录,证明东升公司接受被告委托后,在该村安排生产“两优6326”种子1100亩,亩产约300斤。
22、2007年9月25日,法院向阜宁县陈良镇新涂村主任周观武所作的谈话笔录,证明陈良公司接受被告委托后,在该村安排生产“两优6326”种子1500亩,亩产400斤,收购价格每斤4.5元。
23、2007年9月24日,法院向盐城市盐都区秦南镇贺家驿村主任赵加兵所作的谈话笔录,证明苏农公司在接受被告委托后,在该村安排生产“两优6326”种子800亩,亩产300斤。
24、人民法院在上述制种基地提取种子样本笔录,证明法院依法提取被控侵权种子样本的事实。
25、2006年10月26日,被告与案外人王俊、周之芳签订的补充协议一份,证明2006年被告委托王俊以“华安501”名义生产的“两优6326”种子,转由周之芳实际收购并交付给被告。
26、法院于2007年9月25日向周之芳所作的谈话笔录,证明周之芳实际履行了合同,向被告交付了种子。
27、人民法院在农业部提取的“两优6326”备案标准种子登记表。
28、水稻种子DNA指纹鉴定报告。
29、苏农公司种子生产备案资料,包括:种子预约生产合同、制种示意图、种子基地申报表、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被告创富公司制种委托书、被告与苏农公司签订的制种合同、苏农公司制种基地基本情况说明等,证明被告委托苏农公司在盐城市盐都区秦南镇贺家驿村以“华安501”的名义安排生产“两优6326”种子,并且在当地农业主管部门办理了种子生产备案手续,苏农公司在该村的具体制种位置以图示的方式予以标注,法院提取种子样本的地方,在该制种示意图标注范围。
新药专利保护期多久
目前来说,药品的专利期限作为发明专利,保护期限仍然和其他发明专利一致为二十年。
但考虑到药品研发周期长,从申请专利到实际上市用时长的问题,中国未来可能将医药品的专利保护期从目前的二十年延至二十五年,或建立专利保护期限补偿制度,向发达国家看齐。
同时取消抗癌药等药品的进口关税。
对于我国而言,加大对医药知识产权的保护,一方面可以通过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促进医疗行业创新发展,研发出更多创新药和精密医疗器械,提高救治能力和水平。
为此,国家知识产权局正在加快推进专利法修改,建立药品专利保护期限补偿制度。
另一方面是可以通过更好地保护传统中医药,发挥其在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中的独特作用。
目前,我们在加大专利对中医药保护的同时,也在积极配合有关方面推动出台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条例,更好地保护传统中医药。
印度一九七零年正式通过的《专利法》废止了一九一一年《专利和设计法案》,从此形成了印度本位的防御性专利政策。
相关研究显示,此举让印度药企能够大举效仿和改进国外的医药发明。
其主要原因就是印度对跨国药企专利采纳的严格解释标准以及经常使用的强制许可条款。
为什么这种有利于印度的“标准解释”,能够获得“全球社会”的接受和认可? 实际上,挑战世界专利标准的力量,首先来自于印度草根组织和全球网络的联盟。
并且值得注意的是,这些机构并没有将专利反驳理由定义为“印度的国家利益和印度人民的福利”,而是将其界定为“全球患者团体”的福音。
围绕印度多个药物专利案出场的跨国民间网络,包括第三世界网络、卫生全球获取项目、无国界医生组织等等。
它们集中了“最不发达国家”的道义力量、全球卫生系统的价值诉求、跨国非营利组织的政策支持等等,使其通过一个跨越国界的法律场域、动员了全球的道义力量来对抗跨国药企对专利法的垄断性解释。
二零零六年五月,印度在世贸组织相关知识产权协议过渡期满之后,就开始遭遇第一起药品专利跨国诉讼。
药业巨头诺华公司就印度专利局的决定,向印度高等法院提出诉状。
但在开庭当天,来自一百五十多个国家的近三十万公众,以及无国界医生、全球健康运动、国际乐施会等组织联合发出呼吁,要求诺华终止对印度政府的法律行动。
正是通过先进的仿制药品制造技术、分销网络、民间声援、慈善捐赠体系、第三世界联盟、全球舆论共振这些全球化要素,让印度专利法这样一个在世界贸易法视角下并不“达标”的法律,获得了来自“全球市民社会”的承认,进而对抗了“西方”法律标准的正当性。
但印度的医药知识产权现状,并不利于全球医疗卫生体系的可持续发展,其行为在本质上是饮鸩止渴,如果开发新药无利可图,甚至不能维系成本,药企最终会因无法发展而放弃开发新药,最终导致医药体系陷入停滞。
要真正降低公民个人的医疗卫生成本,同时使现有的医疗卫生体系可持续发展,离不开国家公权力的支持,依靠医保体系,转移支付体系进行合理的再分配,才能在保护医疗知识产权的同时,降低公民医疗卫生成本,使得人人能用药,用好药。
新品种的申请权和品种权的归属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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