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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有哪些保护知识产权的行政机关,我国木地板产业落后的原因是什么?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7-19 11:00:16 浏览: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我国有哪些保护知识产权的行政机关,我国木地板产业落后的原因是什么?

我国有哪些保护知识产权的行政机关



法律分析:如果是未成年人,家长的行为构成违法,对于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造成学生辍学的行为,强制主体是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由他们对违法的父母或监护人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政府还可以作为诉讼主体提前公益诉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十一条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十六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下列监护职责: (一)为未成年人提供生活、健康、安全等方面的保障; (二)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 (三)教育和引导未成年人遵纪守法、勤俭节约,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四)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教育,提高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五)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保障适龄未成年人依法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六)保障未成年人休息、娱乐和体育锻炼的时间,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 (七)妥善管理和保护未成年人的财产; (八)依法代理未成年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九)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并进行合理管教; (十)其他应当履行的监护职责。



我国木地板产业落后的原因是什么?



目前,中国地板产业的经济发展方式还处在比较传统的阶段,资源利用率和核心竞争力相对都不高,而知识产权的实施将对改变这种现状产生重要意义。

知识产权壁垒如今越来越多地受到了欧美发达国家的重视,成为调整国际贸易利益的重要工具。

木地板行业近年来所遇知识产权壁垒,特别是”337调查”造成很大损失,为此应为知识产权的创造和保护营造环境;建立预警系统;寻求“绕壁”,重新打入被判失去的市场。

在《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要求下,各级党委和政府逐步在根据本地的具体情况制定和实施与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相配套、相衔接的地方知识产权战略。

在投入力度、法治环境、政策环境、市场环境和舆论环境等方面都已经为企业创新提供一个比以前要完善的条件,关键是地板企业能不能顺应这种潮流主动在知识产权上找到机会。

不得不承认的是中国木地板行业在国际贸易市场上遭遇知识产权壁垒的最直接的原因是出口的木地板的确有侵犯他人权益的嫌疑。

一、传统贸易壁垒薄弱 随着中国相关贸易法规、贸易结构的完善,传统的贸易壁垒收益效益逐渐替减。

中国木地板行业在原材料和劳动力资源上有着得天独厚的优势,在进入国际市场之后便迅速抢占了国际市场,传统的反倾销反补贴无力也来不及阻挡中国木地板占据国际市场的趋势。

二、木地板产销企业法律法规知识缺乏 我国木地板行业遭遇知识产权壁垒最直接的原因是企业有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嫌疑。

三、我国木地板行业核心技术落后 我国木地板行业遭遇知识产权壁垒最直接的原因是企业有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嫌疑。

我国绝大部分木地板企业没有完整的产业链,很多木地板企业在自己负责生产的同时,将渠道和品牌交给了其他公司,其结果就是缺乏研发的动力。



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取得六大进展



从近日结束的由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共同举办的“东亚植物品种保护论坛第二次会议”、“植物品种保护国际研讨会”和“植物新品保护在中国--中国加入国际植物新品保护联盟10周年”会议传来消息,受邀参会的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副秘书长沃尔夫·爵顿说:“植物新品种保护在中国的发展很令人瞩目,中国建立和实施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及成为UPOV的成员是促进经济发展和有效利用植物遗传资源的重要措施,有益于农民、育种者和全社会。

” 10年前的4月23日,我国加入了国际植物新品保护联盟(UPOV),成为该公约第39个成员国。

同时,我国启动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植物品种权受理审查工作逐渐稳步开展,我国园林植物新品种的申请出现了持续发展的势头。

据统计,截止到2009年3月31日,受理植物新品种权累计申请量和授权量分别达到6348件和2312件。

申请人范围涵盖国内30个省市自治区和15个国家,四川省的申请和授权总量连续六年居全国第一。

我国的品种权年申请量2005年以前一直保持30%以上的增长速度,并且自2004年以来,我国植物品种权年申请量一直位居UPOV成员国第四位,有效品种权量位居UPOV成员国前10位。

具体来讲,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在六个方面取得了进展。

一是保护制度日趋完善,组织体系初步形成。

为配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及UPOV公约的实施,我国先后制定了《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审理规定》、《农业植物新品种权侵权案件处理规定》、《农业植物新品种权代理规定》等规章制度;组建了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和复审委员会,绝大多数省级农、林业行政部门成立了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农业部植物新品种繁殖材料保藏中心;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内部还制定有《审查指南》等,从而使品种权审批、品种权案件的查处以及品种权中介服务等工作更具可操作性。

二是申请数量及审批授权能力大大提高。

农业部和国家林业局是我国植物新品种权的审批机关。

这两部门按照分工,共同负责植物新品种权申请的受理与审查,并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植物新品种授予植物新品种权。

农业部在全国建立了1个测试中心、14个测试分中心;国家林业局在全国建立了1个测试中心、5个测试分中心、2个分子测定实验室和5个专业测试站。

在借鉴国际植物新品种测试技术规范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我国研制了102个植物新品种测试指南,其中18个已以国家或行业标准予以公布实施。

UPOV给我国提供了多种培训和交流的机会,给我们提供了100多个植物新品种DUS测试指南,这对我国新品种保护技术支撑体系建立和保证品种权审批的科学性起到了有力的促进作用。

中国牵头制定了山茶属、牡丹等植物的UPOV测试指南。

国兰新品种——三圆宝蝶 农业部在1999年发布了第一批新品种保护名录以后,截至2008年4月21日共发布了七批名录,目前使受保护的农业植物属和种达到74个,其中观赏植物有21个属或种,有春兰、菊属、石竹属、唐菖蒲属、百合属、鹤望兰属和补血草属等;截至2004年10月14日国家林业局先后发布了四批新品种保护名录,目前使受保护的林业植物属和种达到216个,其中观赏植物有个属或种,有牡丹、梅、桃花、紫薇、榆叶梅、腊梅、桂花、木兰属、蔷薇属、山茶属、柳属、桉属、银杏、红豆杉属、杜鹃花属、鹅掌楸属、金合欢属、连翘属、刚竹属等。

我国园林植物新品种的申请出现了持续发展的势头。

三是品种权意识得到加强。

农林业行政和企事业单位人员的品种权意识得到了加强,通过宣传《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精神,普及植物新品种保护知识,公众增强了对新品种保护制度的信赖度,使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效应得到了充分发挥,越来越多的人特别是育种企事业单位人员认识到,要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求生存、求发展,就必须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品种,拥有了品种权,也就拥有了市场竞争的制高点。

四是行政执法力度得到加强。

农业部和林业部先后在全国20余个省市开展农业品种权行政执法试点,积极探索品种权行政执法模式。

截止2008年,全国农业行政机关共受理各类品种权案件1123件,有力打击了各类品种权违法侵权行为,保障了品种权人合法利益,调动了社会资金投入新品种选育的积极性,提高了育种者的信心。

五是野生植物资源得到充分利用。

我国幅员辽阔,气候类型多样,植物种质资源丰富,被誉为“世界园林之母”。

为了丰富园林植物的新品种种类和占领国际市场,我国对野生植物资源进行了细致的科学研究,培育了观赏价值高、适应性强的园林植物新品种。

浙江的王飞罡历经10 余年对野生玉兰进行驯化繁育,培育出了20 个玉兰品种,已有8 个获得了新品种权。

这一成绩为野生资源的开发利用提供了典范。

加强对野生资源的开发利用,培育具有中国特色的园林植物新品种。



我国有哪些保护知识产权的行政机关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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