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剪标衣服犯法吗,加强专利行政执法 ,保护专利权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7-19 00:33:03 浏览: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剪标衣服犯法吗,加强专利行政执法 ,保护专利权

剪标衣服犯法吗



一、 侵犯了商标注册权。

商标具有识别作用,剪标对消费者不公平,无法区别商标。

二、 网络商标侵权是指网络域名中包含他人注册商标文字的关键单词、字母等,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

将他人注册商标名称恶意注册为自己的域名。

(一)索赔流程:首先需要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诉讼申请,法院进行立案审查,通知申请人缴纳诉讼费,然后法院会通知对方当事人到庭进行答辩,交换证据,当庭审判,作出裁决,然后进行赔偿。

(二)索赔金额确定: (1)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

可以根据侵权商品的销售量与该商品单位利润的乘积计算,如果该商品的单位利润无法查明,可比照注册商标商品的单位利润计算; (2)被侵权人因侵权所受损失,包括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调查费和律师费等。

被侵权人因侵权所造成的商品销售减少量或侵权商品销售量与该注册商标商品的单位利润乘积可作依据,至于调查费和律师费等,可凭律师事务所的委托合同和发票为证; (3)如果依据上述两种方法难以确定数额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视情节判决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

三、 (一)侵犯商标专用权案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此,侵犯商标专用权案件一般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或者有商标案件管辖权的基层法院管辖 (二)商标合同纠纷案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三)商标权属纠纷案件: 由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或者被告住所地有商标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四)诉前停止侵权与保全案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条规定,诉前责令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或者保全证据的申请,应当向侵权行为地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对商标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



加强专利行政执法 ,保护专利权



当前我国处于加快结构调整和经济转型升级的关键时期,对于专利权保护的需求与日俱增,这正是加强专利行政执法职能的初衷。

笔者建议,加强专利权的行政保护,应赋予行政机关更多的职权来处理专利纠纷,如增加带有司法性质的调查取证权,对侵权赔偿额的判定权等。

追根溯源,任何一种权力的本质都是基于社会利益的需求。

面对专利权纠纷的专业化、技术化,纠纷类型多样化的趋势,依靠法院处理专利权纠纷的传统体系已不能满足社会发展的需求,这是专利行政执法行为的正当性基础。

行政执法行为的出现,并不会改变司法权的本质,不会动摇原本的权力分工。

行政机关做出一些具有判断力的行为,并不会影响司法权应有的效力,这是专利行政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基础。

当前,创新驱动在社会进步中优势突出,人们越发意识到维护创新成果的重要性,而企业也更重视公司的专利战略布局,通过加强对专利权的保护来维持自己的竞争优势。

但是,专利纠纷不同于普通的民事纠纷,具有较强的专业性、技术性,尤其在侵权判定上不像普通民事案件那样一目了然,法院在处理这类纠纷时难免耗费更多的时间和资源。

而专利行政管理部门熟悉与专利相关的法律法规,了解专利侵权的表现形式,无论在调查取证,还是专利侵权的判定上都具有明显的优势。

因此,进一步加强对专利权的行政保护十分必要。

在调查取证上,专利侵权的侵权证据往往由侵权人掌控,被侵权人在维权过程中常常举步维艰。

笔者建议,应增加专利管理部门对专利侵权案件的调查取证手段,并明确被调查的当事人拒绝、阻挠专利管理部门行使职权的,由专利管理部门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此举有助于解决被侵权人维权没有证据的问题,更好地维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也鼓励其在受到侵权损害时积极维护自己的权利。



加强企业知识产权管理



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知识产权对大多数人而言,已不再陌生,作为社会丰硕的人类科技文化成果,知识产权在知识经济时代起着支柱性的作用。

知识产权是从英文Intellectual Property翻译而来的,Intellectual Property有两种意义,第一种是智慧财产,它是生产的要素或有价值的物品;第二种是法律赋予人们在科学技术和文学艺术领域创造的智力成果所享有的专有权利。

知识产权作为智力成果所囊括的范围相当广,既包函著作、专利、商标、商业秘密等传统意义上的知识产权,更随着科技的发展,不断外延扩展出新的内涵,如计算机软件、域名、集成电路设计、基因工程和生物技术等新技术革命产物业已纳入其中。

知识产权内容的复杂性,要求人们必须对其进行科学、系统地管理。

所谓知识产权管理是指国家有关部门为保证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贯彻实施,维护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而进行的行政及司法活动,以及知识产权人为使其智力成果发挥最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而制定各项规章制度、采取相应措施和策略的经营活动。

根据管理主体的不同,知识产权管理可划分为国家机关对知识产权的管理及权利主体对其所拥有的知识产权的管理。

国家的管理主要从知识产权的取得和保护方面进行。

权利主体管理主要从对知识产权的合理开发、应用、推广、自我保护等方面加以考虑。

长期以来,我们的目光主要放在知识产权权利的取得、内容和对其进行法律保护上,而忽视了如何让它发挥最大的经济效益。

知识产权人特别是广大企业对自身拥有的知识产权的管理,并没有完善的、系统的方案和策略。

本次讲座的主要内容就是探讨企业作为权利人应如何管理知识产权,并希望借此抛砖引玉,引起社会特别广大企业对此问题的重视。

知识产权管理是我国改革开放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科学技术和文化事业繁荣发展,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重要制度。

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和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保护知识产权也愈来愈重要地成为各国的一致行动,这项工作因此在我国也变得更加重要,更加紧迫。

它向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提出了严峻挑战。

而回顾我国近年经济形势,却形成了市场快速发展和知识产权保护普遍滞后的不利局面,问题越来越多,矛盾越来越突出,侵权和被侵权层出不穷,严重干扰着企事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极大地影响了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生活秩序,给我国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建设带来了不可忽视的阻碍。

因此,切实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已经成为我国经济、科技工作中的一项重要任务。

在这项重要任务中,企事业单位的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无疑是全部工作的核心和重点。

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必将成为企业最强大的财富源泉,建立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制度,制定知识产权培育和经营战略,将成为企业创造竞争优势,占领国内外市场的最有力手段。

但是,由于多方面的原因,我国企事业单位的知识产权意识还比较薄弱,保护和管理工作处于一片空白,或者很不完善,收效甚微。

这种状况导致近几年企事业侵权和被侵权事件大量爆发,严重破坏了这些单位正常的生产经营工作,有些企业甚至陷入瘫痪状态。

因此,加强我国企事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已刻不容缓。

鉴于上述形势,国务院、国家科委早在1994、1995年,分别作出《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决定》及《关于开展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保护试点工作的通知》。

明确要求企事业单位要把保护知识产权作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现代科研院所制度的一项很重要内容,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遵守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把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纳入本单位的研究开发、生产经营和内部管理工作并形成相应的制度。

并争取在2-3年内在全国范围内推出一批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单位,发挥其带头作用,推动更多的企事业单位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内部管理和自我保护制度;同时通过试点工作摸索出一套切实可行的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工作模式及配套的规章制度,并逐步向更多的企事业单位交流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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