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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知识产权,面临的不仅仅是经济赔偿,侵犯肖像权和隐私权和诽谤该怎么处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7-19 00:11:23 浏览: 次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侵犯知识产权,面临的不仅仅是经济赔偿,侵犯肖像权和隐私权和诽谤该怎么处理
侵犯知识产权,面临的不仅仅是经济赔偿
在第15个“4·26”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之际,为了更好地展示过去一年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风貌和成效,我们选择了南京、上海、广州三地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中的部分案例,推出这组“聚焦知识产权审判系列”三篇报道。
这组报道从一个侧面印证了人民法院一年来为保护创新型经济所做出的努力。
在知识经济时代,人们对知识产权这一概念越来越不陌生。
然而,知识创新与知产侵权常常相伴而行。
近日,江苏省南京市两级法院审判了几起知识产权案件,展示了司法保护创新的力度。
这些案件提醒我们:侵犯知识产权,面临的不仅仅是经济赔偿,而且还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擅自翻印畅销书 单位受罚个人领刑 南京出版社享有《小学课课通课时作业》丛书的版权,授权超诚公司自2010年秋季开始负责包销,并由金灿公司负责第3次、第4次印刷。
超诚公司在未取得南京出版社许可进行第5次印刷的情况下,以营利为目的,委托金灿公司通过更换库存版本封面、扉页、版权页的方式复制该丛书16个品种46349册,并在更换的版权页上标注2011年11月第5次印刷。
金灿公司明知超诚公司未取得合法委印手续,仍依要求完成了上述复制行为。
2012年1月至2月间,超诚公司将上述复制图书中的12587册销售给南京春秋书店、南京博雅达书店、扬州大百科书店、镇江成才书店等14家书店。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超诚公司、金灿公司以及超诚公司法定代表人陈超、金灿公司负责人童世民涉嫌犯侵犯著作权罪,诉至鼓楼区人民法院。
随后,鼓楼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超诚公司和金灿公司犯侵犯著作权罪,分别判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陈超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童世民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
陈超、童世民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擅自复制发行他人作品 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此案一审承办法官衣硕朋表示,超诚公司、金灿公司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著作权人南京出版社享有著作权的文字作品46349册并发行 12587册,情节特别严重。
陈超、童世民分别系超诚公司、金灿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超诚公司、金灿公司、陈超、童世民的行为均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被告单位超诚公司与金灿公司共同故意实施了侵犯著作权的犯罪行为,系共同犯罪,地位作用相当,不区分主从犯。
被告人陈超系初犯,事发后能够积极召回侵权图书,减小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在庭审中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童世民系在公安机关立案并掌握其基本犯罪事实的情况下,如实供述了犯罪行为,不符合自动投案的构成要件,依法不成立自首。
但其系初犯,在犯罪行为中仅有复制行为,且在归案后直至庭审中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配合公安机关办案人员到金灿公司进行检查,提供了印刷侵权图书的传真件、送货单等证据,具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
窃取商业秘密 聪明反被聪明误 三超公司聘请日本金刚石工具行业专家森林秀雄担任总工程师,投入资金研发生产国内市场尚属空白的金刚石线锯设备。
三超公司聘请段新苗担任森林秀雄的日语翻译,并要求其遵守保密和竞业限制的规定。
段新苗利用担任翻译的便利条件,违反三超公司保密规定,多次将该公司处于非公开状态,不为公众所知悉的生产金刚石线锯设备的技术图纸、配方、工艺程序、试验记录、设备提供商等资料进行拷贝。
其后,段新苗以技术入股形式,与他人成立万牙索公司,利用从三超公司获取的金刚石线锯生产设备技术,组装调试制造出完整的金刚石线锯生产设备,共销售设备7台,非法销售额2063万元,非法获利1092万元。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对段新苗提起公诉。
江宁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段新苗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
宣判后,段新苗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直接损失难以计算 侵权利润视为损失 此案二审承办法官雒强表示,段新苗在三超公司的涉案设备研发成功刚刚投产后的短时间内,以不正当手段从三超公司获取了涉案设备的整体技术方案,并利用这些商业秘密,成立万牙索公司快速制造出涉案设备,销售给其他企业,获取不正当利益,致使部分商业秘密处于公开扩散的状态,侵犯了三超公司的商业秘密。
三超公司以其商业秘密所形成的先进技术优势,研发出涉案设备,该商业秘密可以给三超公司带来长期的巨大市场利益。
段新苗的行为给三超公司造成的后果表现为:一是其将涉案设备在市场上公开销售,使得三超公司的商业秘密被非法扩散甚至有丧失的危险;二是购买这些设备的华晶公司等利用该设备生产金刚石线锯产品,与三超公司形成竞争,削弱了三超公司金刚石线锯产品的竞争优势;三是三超公司正当合法的创新利益所受到的经济损失难以计算。
三超公司因上诉人段新苗的行为造成的损失难以直接计算,可以以侵权利润视为三超公司的损失。
原审法院认定第1台设备净利润为156万余元,有证据支持,认定三超公司的经济损失为 1092万元(156万元×7台)并无不当。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造成特别严重后果”。
原审法院认定段新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给三超公司“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结论正确。
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法院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违法所得、非法经营数额、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社会危害性等情节,依法判处罚金。
大肆出售假酒 假冒商标受刑罚 赵忠民以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自2010年起,在其家中及地下仓库内存放大量假冒的茅台、五粮液、洋河等品牌的白酒,并雇佣侄女赵志娟为送货员、结账员,共同对外出售假酒。
仅2010年9月及11月间,赵忠民就向商家销售假冒白酒50余万元。
2010年11月19日,公安机关在赵忠民家中及地下仓库内查获未销售的茅台、五粮液、洋河蓝色经典系列等各类假冒白酒14264瓶,货值金额为738万余元。
经商标比对确认,涉案商品的商标标识与贵州茅台、五粮液、天之蓝、海之蓝、梦之蓝等注册商标完全一致,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侵犯肖像权和隐私权和诽谤该怎么处理
可要求对方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对方拒绝的可依法起诉,要求对方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
根据我国现行立法及有关司法解释,隐私利益是受法律明确保护的一项人格利益,因此构成侵害隐私利益的,行为人就应承担侵权民事责任。
我国侵害公民隐私权的责任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停止侵害 受害人对于正在发生的侵害,如加害人正在宣扬传播受害人的隐私资料、侵入受害人的私生活领域等,可以请求停止侵害,防止损害结果的发生或扩大等。
2、赔礼道歉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规定,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可以书面或者口头的方式进行,内容须事先经人民法院审查。
3、赔偿损失 隐私权的赔偿范围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受害人受到的精神损害进行赔偿;二是对受害人因隐私权受到侵害而产生的其他损失进行赔偿,主要指财产损失。
一般侵犯姓名权肖像权隐私权不属于《刑法》调整范围,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侵犯肖像权及隐私权的法律规定是指未经公民的许可,他人不得拥有该公民的肖像,也不得损坏公民的肖像。
肖像制作权是指制作肖像的决定权和实施权,即决定是否制作、如何制作肖像的权利。
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
侵犯著作权的四个要件是什么
在一般情况下,构成侵害著作权或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而应承担侵权责任的行为,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违法性。
著作权法规定具有某种特定资格的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单位享有著作权或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也就规定了一切他人相对的不得加以妨害的义务。
违反这些义务,就违反了法律。
在某些情况下,法律没有规定他人相对的义务,也就不发生违法行为。
2、有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
损害是指行为造成他人的财产上的损失和精神上的损害。
损害是违法行为的客观后果。
如果某一行为正在计划当中,尚未造成损害事实,就不构成侵权行为。
3、和损害事实有因果关系。
也就是说,实施某一行为是造成损害事实这一结果的原因。
4、实施行为的人有过错,或虽无过错,但仍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也就是说,行为人在实施某一行为时明知行为的损害后果,或者应当预见到而没有预见到,或已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
2、未经合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
3、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
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
5、除了法律另有规定外,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或者改编、翻译、注释、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
6、使用他人作品,未按规定支付报酬。
7、剽窃、抄袭他人作品。
8、未经著作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复制发行其作品。
9、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
10、其他健儿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首先掌握著作权人或邻接权人享有权利的种类和范围; 其次掌握其作为权利载体即其作品的表达形式和特点; 再次掌握被控侵权人的作品的表达形式和特点; 第四将两个作品进行比较是否构成相同或相似; 第五是掌握被控侵权人与提出控告的权利人的作品是否接触或可能接触过,实践中有时查明两个对比作品的作者就该作品是否存在或存在过接触关系或者可能性,也可以对认定侵权行为有帮助。
侵犯知识产权,面临的不仅仅是经济赔偿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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