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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转让知识产权如何确定个税,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的对策与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7-18 23:31:47 浏览: 次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个人转让知识产权如何确定个税,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的对策与建议
个人转让知识产权如何确定个税
一、 个人转让专利技术属于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税率为20%,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目前,对部分符合要求的企业,可以减免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
但对于个人,没有减免个人所得税的政策。
二、 知识产权,是“基于创造成果和工商标记依法产生的权利的统称”。
最主要的三种知识产权是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权,其中专利权与商标权也被统称为工业产权。
知识产权也被翻译为智力成果权、智慧财产权或智力财产权。
三、 专有性又称排他性,是指非经知识产权人许可或法律特别规定,他人不得实施受知识产权专有权利控制的行为,否则构成侵权。
知识产权的专有性与物权的专有性存在诸多差异,表现在: (一)专有性的来源不同。
由于作品、发明创造等非物质性的客体无法像物那样被占有,人们难以自然形成对知识产权利用应当由创作者或创造者排他性控制的观念。
相反,知识产权的专有性来自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二)侵犯专有性的表现形式不同,保护专有性的方法不同。
对物权专有性的侵犯一般表现为对物的偷窃、抢夺、损毁或以其他方式进行侵占,而对知识产权专有性的侵犯一般与承载智力成果的物质载体无关,而是表现为在未经知识产权人许可或缺乏法律特别规定时,擅自实施受知识产权专有权利控制的行为; (三)专有性受到的限制不同。
知识产权受到的限制远多于物权,如《著作权法》就规定了“合理使用”、“法定许可”,均构成对著作权专有性的限制。
此外,还有时间性、地域性的限制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的对策与建议
推荐阅读: 1。加强农业科研单位和种子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的组织与科技成果的评价体系建设 要支持和鼓励农业科研机构、种子企业等自发组建各类植物新品种保护的自律性和维权性的社会组织,发挥其在保护和管理植物新品种方面的集体运作功 能,建立自我教育、自我保护、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机制,形成专业性或地域性植物品种保护组织,自发开展相关农业技术领域的植物新品种保护策略研究,积极 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司法机关提供政策咨询和建议,协助和指导会员单位建立和完善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内部管理制度,提高自我保护和管理能力。
完善现有的农业科技成果管理和鉴定方法,在农业科技成果鉴定之前要求成果完成单位或个人提交完整的专利或植物新品种权等知识产权状态的检索报告, 把成果是否已建立知识产权保护作为成果鉴定的前提条件,坚持先申请保护再组织鉴定,以此来提高科研、教学单位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加强植物新品种权申请。
2。加大宣传力度,增强社会植物新品种保护的意识 应积极地使用各种新闻媒体把植物新品种保护知识渗透到其相应的农业栏目中,切实加大对有关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国际、国内法律法规以及世界贸易组织规 则中有关植物新品种保护的规则和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规则的宣传普及工作力度,在宣传过程中,针对不同的对象阶层,应采取不同的方式方法,使得植物新品 种保护达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3。建立健全植物新品种保护的法律法规,加大其执法力度,切实保障育种者的合法权益应抓紧修订现行的有关植物新品种保护和种子的管理法规,进一步制定《植物新品种保护法》,增强社会对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的重视程度。
另外,植物品种权的保护是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的核心,能否切实有效地保护品种权人的合法权益,是实施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成功与否的关键所在,目前 应加大植物新品种保护的执法力度,坚决打击那些侵权、假冒行为,应从以下两方面着手:一是司法保护,这也是最基本和最主要的保护途径,任何拥有知识产权的 公民法人和组织在其所拥有的权利受到侵害时,都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保护。
二是行政保护,品种权人的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向当地农林行政部门申诉,通 过行政执法、行政管理职能进行保护,从而使育种者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障。
4。大力发展品种权代理管理体系 应当进一步扩大品种权代理人的队伍,发展代理中介组织,而向广大育种单位和育种人员,提供不同层面的品种权中介服务。
鼓励各企事业单位自发组建新 品种保护自律性和维权性的区域性社会组织,建立自我约束和自我保护的机制,开发研究,提供咨询,建立市场公开竞争规则,协调内部品种权纠纷,促进我国植物 新品种保护社会管理和服务水平的不断提高。
5。建立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专项基金或出台相应的优惠政策 一是设立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专项基金,用于资助育种者申请植物新品种权,避免出现因经费问题而导致的无法保护自己的品种权现象,这样既可以鼓励育 种者技术创新的积极性,又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本单位的知识产权,也就相当于保护了本单位的市场竞争优势品种。
二是制定相应的优惠政策,鼓励科技人员多申请 新品种权保护,可以参照专利申请费、审查费、维护费等有关减缓的规定,给予品种权申请人以适当的优惠。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植物新品种权,鼓励培育和使用植物新品种,促进农业、林业的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植物新品种,是指经过人工培育的或者对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并有适当命名的植物品种。
第三条 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以下统称审批机关)按照职责分工共同负责植物新品种权申请的受理和审查并对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植物新品种授予植物新品种权(以下称品种权)。
第四条 完成关系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并有重大应用价值的植物新品种育种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奖励。
第五条 生产、销售和推广被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以下称授权品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种子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审定。
第二章 品种权的内容和归属 第六条 完成育种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授权品种,享有排他的独占权。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品种权所有人(以下称品种权人)许可,不得为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该授权品 种的繁殖材料,不得为商业目的将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但是,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职务育种,植物新品种的申请权属于该单位;非职务育种,植物新品种的申请权属于完成育种的个人。
申请被批准后,品种权属于申请人。
委托育种或者合作育种,品种权的归属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没有合同约定的,品种权属于受委托完成或者共同完成育种的单 位或者个人。
第八条 一个植物新品种只能授予一项品种权。
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一个植物新品种申请品种权的,品种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同时申请的,品种权授予最先完成该植物新品种育种的人。
第九条 植物新品种的申请权和品种权可以依法转让。
中国的单位或者个人就其在国内培育的植物新品种向外国人转让申请权或者品种权的,应当经审批机关批准。
国有单位 在国内转让申请权或者品种权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转让申请权或者品种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审批机关登记,由 审批机关予以公告。
个人转让知识产权如何确定个税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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