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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保护的对象有哪些?,专利法修改草案四大内容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7-17 15:15:50 浏览: 次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专利法保护的对象有哪些?,专利法修改草案四大内容
专利法保护的对象有哪些?
专利法保护的对象是什么? (一)发明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发明必须是一种技术方案,是发明人将自然规律在特定技术领域进行运用和结合的结果,而不是自然规律本身,因而科学发现不属于发明范畴。
同时,发明通常是自然科学领域的智力成果,文学、艺术和社会科学领域的成果也不能构成专利法意义上的发明。
根据专利审查制度的规定,发明分为产品发明、方法发明两种类型,既可以是原创性的发明,也可以是改进型的发明。
1、产品发明是关于新产品或新物质的发明。
这种产品或物质是自然界从未有过的,是人利用自然规律作用于特定事物的结果。
如果某物品完全处于自然状态下,没有经过任何人的加工或改造而存在,就不是我国专利法所规定的产品发明,不能取得专利权。
2、方法发明是指为解决某特定技术问题而采用的手段和步骤的发明。
能够申请专利的方法通常包括制造方法和操作使用方法两大类,前者如产品制造工艺、加工方法等,后者如测试方法、产品使用方法等。
3、改进发明是对已有的产品发明或方法发明所作出的实质性革新的技术方案。
例如,爱迪生发明了白炽灯,白炽灯是一种前所未有的新产品,可以申请产品发明;生产白炽灯的方法可以申请方法专利;给白炽灯填充惰性气体,其质量和寿命都有明显提高,这是在原来基础之上进行的改进,可以申请改进发明。
(二)实用新型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专利只保护产品。
该产品应当是经过工业方法制造的、占据一定空间的实体。
一切有关方法(包括产品的用途)以及未经人工制造的自然存在的物品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客体。
上述方法包括产品的制造方法、使用方法、通讯方法、处理方法、计算机程序以及将产品用于特定用途等。
1、产品概念 产品的形状是指产品所具有的、可以从外部观察到的确定的空间形状。
对产品形状所提出的技术方案可以是对产品的三维形态的空间外形所提出的技术方案,例如对凸轮形状、刀具形状作出的改进;也可以是对产品的二维形态所提出的技术方案,例如对型材的断面形状的改进。
无确定形状的产品,如气态、液态、粉末状、颗粒状的物质或材料,其形状不能作为实用新型产品的形状特征。
2、专利描述 产品的构造是指产品的各个组成部分的安排、组织和相互关系。
它可以是机械构造,也可以是线路构造。
机械构造是指构成产品的零部件的相对位置关系、连接关系和必要的机械配合关系等;线路构造是指构成产品的元器件之间的确定的连接关系。
(三)外观设计 外观设计又称为工业产品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相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
外观设计的载体必须是产品。
1、产品概念 产品,是指任何用工业方法生产出来的物品。
不能重复生产的手工艺品、农产品、畜产品、自然物不能作为外观设计的载体。
通常,产品的色彩不能独立构成外观设计,除非产品色彩变化的本身已形成一种图案。
可以构成外观设计的组合有:产品的形状;产品的图案;产品的形状和图案;产品的形状和色彩;产品的图案和色彩;产品的形状、图案和色彩。
2、形状描述 形状是指对产品造型的设计,也就是指产品外部的点、线、面的移动、变化、组合而呈现的外表轮廓,即对产品的结构、外形等同时进行设计、制造的结果;图案是指由任何线条、文字、符号、色块的排列或组合而在产品的表面构成的图形。
图案可以通过绘图或其他能够体现设计者的图案设计构思的手段制作。
产品的图案应当是固定、可见的,而不应是时有时无的或者需要在特定的条件下才能看见的;色彩是指用于产品上的颜色或者颜色的组合,制造该产品所用材料的本色不是外观设计的色彩。
专利法修改草案四大内容
……接下来,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专利法修改草案四大内容: 1、赋予行政部门调查取证手段 “举证难”问题是专利维权中的突出问题之一。
与有形财产不同,专利权的客体具有无形性,专利侵权行为具有极强的隐蔽性,与专利侵权相关的账簿、资料、模具、生产设备等证据通常由侵权人掌握,专利权人仅凭自身力量往往难以取得相关证据,专利侵权案件大多面临“举证难”问题。
草案建议借鉴《商标法》相关规定,明确规定专利行政部门对专利侵权案件的调查取证手段。
针对专利权人在专利侵权诉讼中难以提供确定赔偿额证据的问题,草案建议增加有关确定赔偿数额的举证规则。
草案规定,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无正当理由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侵权赔偿数额。
2、将赔偿数额提高至二到三倍 针对专利维权“赔偿低”问题,草案增设了对故意侵权的惩罚性赔偿制度。
惩罚性赔偿,是加害人给付受害人超过其实际损害数额的一种金钱赔偿,具有惩罚、补偿等功能。
当前,专利侵权赔偿实行“填平原则”,即权利人获得的赔偿是用来弥补其实际损失的,不能超过其实际损失。
但是,由于专利权的客体是无形的,专利权保护比有形财产的保护成本更高、难度更大,仅仅适用“填平原则”并不足以弥补专利权人的损失和维权成本,“赢了官司输了钱”的现象较为普遍。
为解决此问题,草案建议增加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规模、损害后果等因素对故意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将赔偿数额提高至二到三倍的相关规定。
此外,为解决专利维权“周期长”问题,草案明确行政调解协议的效力,规定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及时公告。
为解决专利维权“成本高,效果差”问题,加大对假冒专利的处罚力度,完善行政执法手段,就群体侵权、重复侵权行为的行政处罚以及制止网络侵权作出规定。
3、外观设计保护期延至15年 草案还延长了外观设计专利保护期限。
近年来,设计创新在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促进产业结构优化、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方面的作用越来越凸显。
当前,我国外观设计申请量大幅提升,已居世界首位,加强外观设计保护的呼声日益强烈。
但相比许多国家(包括发展中国家),我国现行专利法对外观设计专利权10年的保护期限仍然偏短。
同时,随着企业“走出去”战略的实施,我国企业在境外获得外观设计保护的需求明显增加。
例如2008年至2012年,欧共体商标与外观设计局每年受理的来自我国的外观设计数量均超过千项。
为使我国企业在境外简便、快速、经济地获得外观设计保护,便于开拓国际市场,提高国际竞争力,我国有必要加入便利创新主体同时在多个国家获得外观设计保护的海牙协定,而海牙协定(1999年文本)要求缔约方至少给予外观设计15年的保护期限。
为加强我国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适应我国未来加入海牙协定的需要,草案建议将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期限延长到15年。
4、对“黑代理”设定行政处罚
专利法修改草案的五大热点关注
一是专利的保护力度;二是专利的实施和运用;三是政府的职能问题……下文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热点一: 加大专利保护力度,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 “专利维权举证难、周期长、成本高、赔偿低、效果差,是企业创新发展的最大障碍。
因此,从社会实际需要出发,进一步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专利保护制度是此次专利法修改首先要解决的问题。
”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有关负责人表示,专利法修改草案围绕加强专利保护、加大执法力度,针对上述问题,提出相应措施,建立健全打击专利侵权的长效机制,促进专利行政执法和司法保护的有效衔接,提高执法效率,降低专利维权成本,营造公正公平、规范透明的法治和市场环境。
其中主要建议包括:为解决专利维权“举证难”问题,完善相关证据规则;为解决专利维权“周期长”问题,明确行政调解协议的效力,规定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及时公告;为解决专利维权“赔偿低”问题,增设对故意侵权的惩罚性赔偿制度;为解决专利维权“成本高、效果差”问题,加大对假冒专利的处罚力度,完善行政执法手段,就群体侵权、重复侵权行为的行政处罚以及制止网络侵权作出了规定。
热点二: 促进专利的实施和运用,实现专利价值 根据2014年全国专利调查结果显示,截至2013年底,我国高校拥有的有效专利实施率为14.6%,科研单位实施率为39.7%,既与我国创新发展的形势需要不相适应,也与国外发达国家存在差距。
“完善职务发明制度,解决专利创造、运用、保护、管理中的突出问题,健全、完善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的专利技术转化机制,更好地激励创新并推动专利的实施和运用,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有关负责人表示。
对此,专利法修改草案的主要修改建议包括: 为充分调动发明人、设计人的积极性,促进技术创新,规定利用本单位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的权属适用约定优先原则;为解决国家设立的研究机构、高等院校专利技术转化率低的问题,允许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在单位怠于实施职务发明创造的情形下根据与单位的协议自行实施,并获得相应收益;为解决专利许可供需信息不对称问题,借鉴国外经验,引入专利当然许可制度,降低专利许可成本;为处理好标准和专利之间的关系,防止专利权人在参与国家标准制定过程中不当行使专利权损害公共利益,规定标准必要专利默示许可制度;为规范专利质押行为,就专利出质登记以及质权人的权益作出明确规定;增加防止专利权滥用的原则性规定。
热点三: 实现政府职能法定,建设服务型政府 “根据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和四中全会精神,依法治国,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的要求也体现在专利法修改草案中。
”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有关负责人表示,专利法修改草案按照依法治国、职能法定要求,明确国家和地方专利行政部门的职能和分工,促进政府部门职能转变,明确规定专利行政部门的行政审批、行政许可事项以及行政执法权限,强调了专利行政部门在提供专利信息公共服务、促进专利运用等方面的职责。
热点四: 完善专利审查制度,提升专利质量 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有关负责人表示,专利法修改草案为适应我国经济发展和创新需求,结合国际发展趋势,拟适当扩大专利保护范围,明确对局部外观设计的保护,取消对养殖动物疾病诊断和治疗方法获得专利保护的限制;从方便申请人、提高专利质量出发,优化专利申请、审查、复审和无效程序,增加外观设计国内优先权制度,完善有关优先权要求的规定,明确专利复审和无效宣告审查程序的审查原则;延长外观设计专利保护期限。
热点五: 完善专利代理法律制度,促进知识产权服务业健康发展 截至2014年底,全国已有2万余人取得专利代理人资格,执业专利代理人超过万人。
每年通过专利代理机构提交的专利申请量占提交专利申请总量的比例近64%。
“因此,完善专利代理法律制度,促进知识产权服务业健康发展迫在眉睫。
”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有关负责人表示,专利法修改草案根据实践发展需求,将进一步完善专利代理法律制度,规定专利代理师、专利代理机构执业基本准则,明确专利代理行业自律组织的法律地位,制止“黑代理”行为,营造有利于合法经营、诚实守信、有序竞争的法治环境;明确专利行政部门鼓励和规范专利信息市场化服务和专利运营活动的责任,积极培育形成一批市场化、专业化、国际化的专利信息服务机构,为创新主体提供专利战略规划、专利分析预警、海外维权等高层次服务。
专利法保护的对象有哪些?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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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发明专利申请 专利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