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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出质人的资格以及义务,专利权利用尽原则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7-17 15:14:14 浏览: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专利权出质人的资格以及义务,专利权利用尽原则

专利权出质人的资格以及义务



(一)出质人的资格 专利权质押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出质人和质权人。

由于质权人就是主合同中的债权人,所以,质权人没有什么值得讨论的。

在此,我们专门对出质人的资格进行分析。

出质人既可能是主合同中的债务人,也可能是主合同之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

但是,无论是主合同之债务人还是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都必须是依法享有有效专利权的人。

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可知,专利权人包括专利权所有人和专利权持有人。

如果出质人为专利权所有人,那么,这样的出质人,在一般情况下,是合格的;但是,如果出质人的专利权是与他人共有的,那么,根据《登记办法》第8条规定可知,只有全部共有人作为出质人,其专利权质押合同才是有效的,才予以登记。

也就是说,共有人中的一个或者一部分,不能作为出质人与债权人订立专利权质押合同,即使是订立了这样的合同,专利权管理部门也不会给予登记,而不予登记的专利权质押合同是无效的。

另一种情况是:如果中国的专利权所有人作为出质人以其专利权向外国人出质的,必须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办理质押合同登记时,要提交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如果出质人为专利权持有人,则只有经出质人的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同意以该项专利权出质的,专利权持有人才能以这项专利权出质,这时的出质人才是合格的。

如果一项专利权已经作为某一质押合同的标的出质了,该专利权人能否再以这项专利权重复出质呢?关于专利权能否重复出质的问题,目前法律对此尚没有作出规定,但是,根据专利权所具有的性质来看,专利权不能重复出质。

就专利权而言,它是一种独占权,包含有独占的制造权、销售权、使用权和进口权等,但是,这些权利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

专利权一旦出质后,质权人即取得了对该项专利权的支配权,除非经质权人的同意,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在这种情况下,专利权已不能再作为质押标的去担保另一个债权的实现。

另一方面,质押金额与专利价值是出质人与质权人自愿选择的,质权人也不能认可高于其债权的质押金额而给他人留有余地。

一旦债务清偿失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的价款,才是专利权作为质押标的的价值的最后实现。

《担保法》第71条第3款规定:“质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从这一点上讲,重复质押也是不现实的。

(二)出质人的义务 出质人的首要义务是向质权人交付专利证书及其他证明文件。

专利证书是证明专利权是否存在以及其专利权是否归出质人所有的证明文件。

交付专利证书以及其他证明文件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意义:1。证明作为质押标的的专利权是一项有效的权利;2。证明作为质押标的的专利权是归出质人所有的;3。表明从交付专利证书以及其他证明文件之日起,专利权人已不能自由行使其专利权了;4。作为质押标的的专利权一旦发生权利缺陷,如:专利权被宣告无效或者被撤销,专利局就会通知专利权人交回《专利证书》,从而,质押权人就能准确的知道专利权所发生的变动,以便及时要求出质人提供其他的质物进行担保,以保护自己的权利;5。交付其他的证明文件,使得质权人能够全面了解专利权的情况,更好的行使和保护自己的权利;6。当债务人到期未履行其义务时,质权人将依据合同的约定或者《担保法》的规定将该专利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专利权,从其拍卖或者变卖的价款中优先受偿;当质权人有了专利证书以及其他的证明文件时,行使拍卖、变卖行为就更加方便了。

出质人的第二项义务是维护其专利权的有效。

使质押合同有效的前提是作为质押标的的专利权是有效的。

在专利权质押合同生效以后,只有维护其专利权的有效,才能使质押合同继续有效,一旦作为质押标的的专利权不再有效了,相应的专利权质押合同也就不再有效了,因此,维护专利权的有效就成为出质人的义务。

专利权人的这项义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按时缴纳专利年费或称专利维持费。

2。专利权人不得主动提出放弃其专利权的声明。

我国专利法规定专利权人可以随时以书面形式声明放弃其专利权,自专利局登记公告之日起,其专利权提前终止。

因此,在质押合同的有效期间内,专利权人不得行使放弃专利权的权利,使其专利权提前终止。

另一方面,对于依1993年1月1日前的专利申请所获得的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其保护期限为5年,期满可续展3年。

如果质押合同的有效期限包括其专利权的续展期限,那么,出质人必须在专利权的5年保护期限届满前向专利局提出续展申请,以维持其专利权的有效。

没有按规定按时提出续展申请的,其专利权在保护期限届满后终止。

3。当专利权发生权属纠纷时,出质人应当积极主动地解决纠纷,使质权人的质权,不受来自他人的干扰。



专利权利用尽原则



专利权用尽后的使用是什么意思 专利转让是指专利权人作为转让方,将其发明创造专利的所有权或将持有权移转受让方,通过专利权转让合同取得专利权的当事人,即成为新的合法专利权人。

而专利许可使用只是许可方(即专利权人)将自己的专利使用权允许被许可方在一定的时间和范围内使用。



专利权利要求收费标准



一、 (一)、专利申请过程中缴费分为: 1、专利代理费:由专利事务所收取,用于专利事务所代理撰写专利文件和其他手续,多少不等。

发明人也可自己撰写和办理申请,则此项费用不发生。

2、专利申请费:由知识产权局收取,是申请专利必须发生的费用。

(二)、关于专利代理费 我校于2001年开始执行:凡申请职务专利其专利代理费由学校专利基金资助(科技处)50%,另50%由发明人支付(可使用课题经费)。

一项发明专利代理费是2000元,实用新型专利代理费是1500元。

(三)、关于专利申请费 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台政策:对确有困难的单位和个人实行部分专利费用减缓,减缓项目为申请费、发明维持费、发明审查费、复审费和授权以后三年的年费。

二、 1、国家知识产权局: 管理全国的专利工作(包括知识产权涉外事宜;没有直接处理和调解专利纠纷的行政执法权力;具有指导地方法规制定和执法业务,以及指定管辖的职能) 统一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依法授予专利权(地方知识产权局没有审查和授予专利权的职能) 2、地方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设置: 省级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知识产权局;直辖市知识产权局) 地州级(含)以上人民政府(各省、自治区首府城市知识产权局;计划单列市知识产权局;各地(州)级市知识产权局;直辖市各城区知识产权局;新疆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 3、地方管理专利工作部门的职能: 处理职能:A、认定侵犯专利权行为是否成立。

B、查处假冒专利行为。

调解职能:A、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B、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属纠纷;C、发明人、设计人资格纠纷;D、职务发明的发明人、设计人的奖励和报酬纠纷;E、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发明而未支付适当费用的纠纷;F、其他专利纠纷。

三、 专利(patent),从字面上是指专有的权利和利益。

“专利”一词来源于拉丁语Litterae patentes,意为公开的信件或公共文献,是中世纪的君主用来颁布某种特权的证明,后来指英国国王亲自签署的独占权利证书。

在现代,专利一般是由政府机关或者代表若干国家的区域性组织根据申请而颁发的一种文件,这种文件记载了发明创造的内容,并且在一定时期内产生这样一种法律状态,即获得专利的发明创造在一般情况下他人只有经专利权人许可才能予以实施。

在我国,专利分为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类型。



专利权出质人的资格以及义务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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