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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无效的主要理由,专利无效的几种情况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7-17 15:12:52 浏览: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专利无效的主要理由,专利无效的几种情况

专利无效的主要理由



一、  (一)不符合授予专利权的实质性条件 符合专利授予条件的发明创造的必要条件为原创性、实用性和新颖性,如果与该权利相关的内容和权利与他人的在先权利发生冲突,即可宣布专利无效。

在先权利具体包含商标权、肖像权、著作权、包装使用权和其他权利。

申请专利无效时,若申请理由为外观设计类冲突,则需要提供合法生效的专利冲突证明材料或判决书等。

(二)不符合合法性条件 根据国家的法律规定,若此项发明创造违反了国家的法律、道德或者社会公共理由,均不可授予其专利权。

如果国家知识产权局违反法律规定授予专利,则任何人和机构均可以提出专利无效的裁定申请。

(三)属于专利法规定的不授予专利权领域 发明创造本身涉及各行各业,种类领域多样。

我国法律对授予专利的领域和客体也有明确规定,属于发明创造专利权领域的包括:科学发现、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疾病诊断治疗方法及动物和植物品质等领域,除此之外的领域,即便符合专利权的其他条件,专利也会被认定为无效。

(四)专利文件的撰写不符合法定要求 (五)专利权的主体不合法 二、  (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期限 自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的任何时间。

(二)无效宣告程序中提供证据的期限 无效请求人自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1个月内补充理由和提交新的证据,否则,可以不予考虑。

(三)无效宣告请求费的期限 无效请求人自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1个月内缴纳无效宣告请求费。

(四)无效宣告程序中委托书不符合规定,需要补正的期限 请求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而未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委托书或者未写明委托权限的,请求人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补正。

(五)对“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的答复期限 专利权人自收到“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个月内答复。

三、  对专利无效宣告结果不服的处理方式:当事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若人民法院依法决定开庭审理的,应当通知无效宣告请求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专利无效的几种情况



原告起诉被告侵犯专利权,被告便以原告专利无效为由抗辩,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起专利无效宣告的申请。

1、专利的主题不是法律规定的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

我国《专利法》第二条规定: 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2、专利为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

根据我国《专利法》第五条的规定: 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 3、违法一件发明一项专利申请原则的。

我国《专利法》第九条规定: 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

但是,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且申请人声明放弃该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可以授予发明专利权。

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4、违反保密审查规定的。

我国《专利法》第二十条规定: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将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事先报经国知局进行保密审查。

保密审查的程序、期限等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5、发明和实用新型,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

我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知局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专利无效的几种情形



一、 (一)主体不符合专利授予条件,包括:发明、实用新型的主题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或实用性;外观设计专利的主题不具备新颖性或者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二)专利申请中的不合法情形:说明书没有充分公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授权专利的权利要求书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超出规定的范围;专利权的主题不符合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的定义;同时申请的协商授权原则;授权专利的权利要求书不清楚、不简明或者缺少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包括: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情形;科学发现等法律规定不授予专利权的情形; (四)重复授权的情形: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即一个发明创造只向一个人(最先申请的人)授予专利权。

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出现上述情形不能取得专利权,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可以宣告其无效。

二、 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视为自始不存在。

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在宣告专利权无效以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经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裁定,已经履行或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

但是因专利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如果按照上述规定,专利权人或专利权转让人不向被许可人或专利权受让人返还专利使用费或专利权转让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专利权人或专利权转让人应当向被许可人或专利权受让人返还全部或部分专利使用费或专利权转让费。

专利侵权诉讼中,被告往往提出专利权无效的抗辩,对该抗辩权的行使,被告须明确以下几点: (一)专利侵权诉讼中,原告承担证明专利权真实有效的责任,被告原则上不承担举证责任; (二)被告为保护自己利益,可以提出各种抗辩,目的在于使原告的证明不能成立; (三)被告如提出专利权无效的抗辩,最好能提供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专利权无效的决定; (四)被告可以在诉前或诉讼中向专利复审委员会申请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五)在侵犯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案件中,被告在答辩期间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诉讼; (六)有些情况下,被告在诉讼中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的,诉讼程序不中止,此时法院继续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 (七)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的,在此之前,人民法院已经对专利侵权案件作出并已执行的判决或裁定仍然有效。

如专利权人存在恶意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专利权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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