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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专利保护规定,青海省专利代理收费暂行规定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7-14 17:30:34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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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专利保护规定



发文单位:青岛市人大常委会 发布日期:2004-11-25 执行日期:2005-1-1 经青岛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并报经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2004年11月25日第一条 为了保护发明创造专利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专利纠纷的行政处理和调解以及专利违法行为的查处等专利保护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市和区(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以下称专利管理部门)按照职责负责专利保护工作。

科技、经贸、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专利保护工作。

第四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专利专项资金,用于资助本市的单位和个人申请国内外专利,扶持专利技术在本市的转化。

第五条 专利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专利保护知识的宣传和普及,指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专利保护工作,引导企业、事业单位建立和完善本单位的专利管理制度。

专利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专利信息网络建设,为社会提供专利保护信息和其他专利信息服务。

第六条 有关行业协会应当鼓励会员申请和实施专利,支持会员维护自主专利权,教育和督促会员尊重他人专利权。

第七条 凡列入政府计划或者政府参与投资的研究开发项目或者技术改造项目,应当进行专利检索。

对可能形成的发明创造需要申请专利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与项目承担者应当明确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的归属以及专利保护、专利实施与推广的措施。

第八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专利权的数量、质量以及专利管理制度完善与否作为认定高新技术企业、企业技术中心等的重要内容。

第九条 从事专利代理、专利评估等业务的专利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登记注册机构应当将登记注册的有关情况抄送专利管理部门。

专利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专利中介服务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专利中介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与当事人串通牟取不正当利益,不得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不得损害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以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第十条 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认为专利权受到侵犯的,可以请求市专利管理部门处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其没有侵犯他人专利权的,可以请求市专利管理部门予以确认。

第十一条 请求市专利管理部门处理本规定第十条所列的专利纠纷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请求人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请求人;

青海省专利代理收费暂行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代理条件》等有关专利代理及在代理工作中实行收费的条款,特制定本收费标准暂行规定。

第二条 凡在青海省专利管理处注册登记的专利代理机构,在办理专利代理服务中,均按本规定收取代理费。

持证的专利代理人或其他人,不得私自收专利代理费用。

第三条 专利代理项目及其收费标准的规定见附表(略)。

受理加急委托代理服务时,可另收加急费。

加急费的数额依其时限要求和项目的难易程度,为上述标准的50-100%。

第四条 对确因经济暂时困难,不能及时缴付代理费的非职务发明者,可酌情在50%范围内缓收代理费。

其缓收部分应在专利权被批准或技术转让后加倍补缴;若其专利权未被批准和没有转让收入的,其缓收部分免收。

第五条 各专利代理机构在下列情况时可收取适当谢金。

1、专利申请被批准获得专利权,谢金数额为附表第3项的50%。

2、提出的异议被批准成立,谢金数额为表数12项的50%。

3、异议答辩补批准成立,谢金数额为附表第13项的50%。

4、代理的专利诉讼获胜,谢金数额为代理诉讼费的50%。

第六条 下列费用不属于代理收费范围,其支出由委托人按实缴付: 1、电报、电传及长途电话费; 2、代理人为办理代理事务的差旅费; 3、委托人提出需要的外文资料翻译费及其它文件复制费。

第七条 专利代理费的来源: 1、企业单位的职务发明创造专利代理费,从其新产品试制基金或生产发展基金中列支; 2、事业单位的职务发明创造专利代理费,从其业务收入或留用的发展基金中支付; 3、列入计划的科研项目取得的职务发明创造专利代理费,可在其课题经费中列支; 4、一切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代理费,由委托人个人支付。



高通向西可通信授权WCDMA和TD模块专利许可



美国高通公司与中国的无线终端产品原始设计商及原始设备制造商西可通信技术设备(河源)有限公司今天宣布,双方已达成用户单元和调制解调器卡/模块(包括PCB组装件)许可协议。

根据该项专利权许可协议的条款,高通公司授予西可通信技术设备有限公司开发、生产和销售使用WCDMA和TD-SCDMA标准的用户单元和调制解调器卡/模块的全球专利许可权。

西可通信技术设备有限公司需要支付的专利权使用费按照高通公司的全球标准费率计算。

高通公司执行副总裁兼高通技术授权集团总裁Derek Aberle表示:“自2001年起,西可通信技术设备有限公司就一直参与通信行业的生产、研发、营销和技术支持服务。

该协议使他们可以利用技术许可开发、生产和销售WCDMA和TD-SCDMA的用户单元、调制解调器卡及模块,以继续并拓展其商业活动。

” 西可通信技术设备(河源)有限公司首席执行官Roy Ho表示:“高通公司是下一代移动宽带技术的领军企业。

我们非常高兴能与高通公司达成该许可协议,这将进一步巩固西可通信技术设备有限公司的市场竞争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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