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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专利保护条例(修改),湖北省专利保护条例[修正]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7-14 17:29:35 浏览: 次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湖北省专利保护条例(修改),湖北省专利保护条例[修正]
湖北省专利保护条例(修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专利保护、维护专利权人及公众的合法权益,鼓励支持发明创造和发明创造的推广应用,促进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本省范围内从事与专利有关的制造、使用、销售、进出口贸易,以及进行专利的申请、转让、实施许可、开发、技术服务等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县(含自治县、县级市、省辖市的区,下同)以上人民政府的专利管理机关负责专利保护工作和处理专利纠纷、查处假冒他人专利及冒充专利行为等专利政执法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应依照各自职责配合专利管理机关做好专利保护工作。
第四条 省设立专利保护技术鉴定委员会。
鉴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省专利管理机关承担。
专利保护技术鉴定委员会可以受人民法院、专利管理机关、仲裁委员会、其他机关和单位及当事人的委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与专利保护范围有关的技术鉴定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技术含量高的专利产品应按高新技术产品的政策给予扶持。
第二章 专利管理 第六条 鼓励将具备申请专利条件的研究开发成果和外观设计及时依法申请专利。
重大项目在申请专利之前,应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咨询论证。
与专利申请有关的人员应依法履行保密义务,并不得私自进行技术转让。
第七条 任何人不得擅自将属于单位的职务发明创造以个人名义申请专利。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阻碍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
对作出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设计人,所在单位应及时依法兑现奖金和报酬。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下的,必须向主管部门提交专利检索及专利论证报告: 一、重大科研立项和新产品、新技术开发; 二、新技术、新设备和新产品的进出口贸易; 三、外方以专利技术、设备作为投资申办中外合资、合作企业; 四、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五、需要提交专利检索及专利论证报告的其他情形。
湖北省专利保护条例[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专利管理 第三章 专利纠纷的处理 第四章 冒充专利行为的查处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维护人及公众的合法权益,鼓励支持发明创造和发明创造的推广应用,促进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本省范围内从事与专利有关的制造、使用、销售、进出口贸易,以及进行专利的申请、转让、实施许可、开发、技术服务等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县(含自治县、县级市、省辖市的区,下同)以上人民政府的专利管理机关负责专利保护工作和处理专利纠纷、查处假冒他人专利及冒充专利行为等专利政执法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应依照各自职责配合专利管理机关做好专利保护工作。
第四条 省设立专利保护技术鉴定委员会。
鉴定委员会的人选,由省专利管理机关提名,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鉴定委员会日常工作由省专利管理机关承担。
专利保护技术鉴定委员会可以受人民法院、专利管理机关、仲裁委员会、其他机关和单位及当事人的委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与专利保护范围有关的技术鉴定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技术含量高的专利产品应按高新技术产品的政策给予扶持。
第二章 专利管理 第六条 鼓励将具备申请专利条件的研究开发成果和及时依法申请专利。
重大项目在申请专利之前,应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咨询论证。
与专利申请有关的人员应依法履行保密义务,并不得私自进行技术转让。
第七条 任何人不得擅自将属于单位的职务发明创造以个人名义申请专利。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阻碍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
对作出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设计人,所在单位应及时依法兑现奖金和报酬。
湖北省关于加强专利创造运用保护暂行办法(全文)
为加强知识产权工作改革创新,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知识产权战略,湖北省政府正式出台《加强专利创造运用保护暂行办法》。
加强专利创造运用保护暂行办法(全文) 为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促进专利技术在鄂实施转化并实现产业化,特制定本办法。
一、加大专利创造的政策性投入。
全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类开发区、企事业单位均应制定政策和办法,鼓励专利创造和产业化;实行发明专利申请补助、授权奖励以及专利质押贷款贴息;对在专利创造和实施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利权人和发明人等给予奖励。
二、鼓励专利技术在鄂实施转化。
对在鄂实施专利转化并产生一定经济效益的企事业单位,申报符合有关专项管理办法和专项支持方向的项目,由省财政厅统筹省发改、经信、科技等部门在相应专项资金计划中,给予合同成交额20%的资金支持;对在鄂实施专利技术创业的发明人,省人社厅按政策规定给予创业扶持;对发明人在鄂实施专利技术申报的科技项目,省科技厅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对发明专利拥有量大及实施率高的单位,在各类科技计划立项时给予优先支持;对国有企业职务发明人,由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和不低于20%的专利实施转让收益。
在政府采购计划中,优先支持有专利的项目和产品。
三、创新专利考核评价机制。
将发明专利授权量作为对高等院校(理工农医类)、科研机构和产业技术研究院等各类创新平台考核的重要指标。
在政府科技奖励评选中,对非基础研究类项目向含有授权发明专利的成果倾斜。
在享受省政府专项津贴人员选拔、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在校研究生评价等考核体系中,将其研究领域或相近专业的授权发明专利与SCI文章同等对待。
获得中国专利金奖可作为破格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之一,获得中国专利优秀奖可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指标。
四、支持企业创造运用专利。
鼓励企业加大对专利创造运用的投入,培育一批湖北省千件、百件授权发明专利企业。
对开展知识产权战略制定、实施《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的企业,在申请各类项目计划时,由省发改、经信、科技部门优先给予支持。
对上述省出资企业申请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本性支出时,省国资委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给予支持。
对开展知识产权评议的企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各类开发区要给予资金支持。
五、健全专利运营转化体系。
在武汉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知识产权交易平台,支持企业、科技园区、高校、产业联盟与服务机构联合成立专利运营机构。
建立专利技术转化和投融资风险补偿机制,对在专利运营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服务机构,省知识产权局要在现有专项中给予项目支持。
六、加大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力度。
健全省、市、县三级专利行政执法工作体系。
在全省支柱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等领域建立专利预警和侵权快速处理机制,在各类开发区建立专利维权援助工作站,对重点企业在涉外维权过程中发生的费用给予适当补助。
七、发展知识产权服务业。
鼓励社会力量围绕特定区域、产业创办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大力引进高水平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进驻湖北,支持服务机构开展面向中小企业及协作创新载体的专利托管、战略制定、预警分析和法律援助等服务。
八、建立专利创造运用保护的保障机制。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依据本办法,制定促进专利创造运用保护的实施细则。
各企事业单位要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湖北省专利保护条例(修改)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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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申请专利 专利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