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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专利有钱拿么,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代办处管理规定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7-14 17:27:46 浏览: 次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国家专利有钱拿么,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代办处管理规定
国家专利有钱拿么
一、 申请专利国家是没有补贴的,但对个人申请可以减免85%申请费、审查费和前3年的年费等费用,对有困难的企业可减免75%的费用。
另外,各地方都有专利申请资助政策,由地方财政进行补贴,具体可与当地市知识产权局联系。
二、 申请专利后取得专利权的,专利权一般是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的,专利权人可以通过许可或者转让专利权获得经济利益。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十条 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可以转让。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手续。
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知局登记,由国知局予以公告。
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他人专利的,应当与专利权人订立实施许可合同,向专利权人支付专利使用费。
被许可人无权允许合同规定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该专利。
三、 申请发明专利需要交纳一定的费用,但根据发明专利申请进入的不同阶段,交纳的费用也不同。
对此,我从两个方面予以阐述: 第一、专利申请没有进入复审阶段的费用。
该阶段包括申请费900元;申请附加费至少300元;公布印刷费50元;优先权要求费80元,当然该项费用是否产生视情况而定;发明专利申请的实质审查费2500元。
因此,在此阶段申请人就需要交纳至少3750元,如果申请人声明享受优先权的,该阶段的费用为3830元。
第二、若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复审阶段,申请人就需要在前述费用的基础上再行交纳复审费1000元。
因此,若发明专利进入复审阶段,申请人至少需要交纳4750元,若声明享受优先权的,交纳的费用为4830元。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代办处管理规定
为了适应专利工作发展的需要,加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代办处(以下称代办处)的管理,使专利代办工作规范化、标准化和自动化,现作出以下规定。
一、代办处是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核批准成立,由当地(省、直辖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直接管理的机构,其工作职能属执行专利法的公务行为,有关专利费用收取及其补贴的财务管理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规划发展司负责指导监督,业务工作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初审及流程管理部负责指导监督。
代办处的主要任务是,受国家知识产权局委托,做好专利申请文件的受理和专利收费工作,并围绕这一中心任务,开展宣传普及专利法、专利知识,积极为申请人、发明人提供便捷的咨询服务工作。
代办处的人员编制、经费等由地方自行解决。
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要进一步调动代办处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依法做好受理专利申请、收缴专利费用的工作,及时掌握统计分析信息,沟通发明人、申请人与我局的联系,热心为广大申请人、代理人服务。
二、代办处的工作职责为受理专利申请(不包括受理涉外申请、PCT申请、分案申请、要求国内优先权申请和接收中间文件),审批费用减缓请求,收取专利申请费,收取专利年费(包括登记费和印花税)及年费滞纳金(不包括收取专利申请费和专利年费及年费滞纳金以外的其它专利费用和涉外申请所有专利费用,但申请人在申请时与申请费同时缴纳的除外)。
代办处负责完成受理的申请和收取的专利费用的数据采集和一校、二校工作。
在保证数据正确无误的情况下按规定的期限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传输数据,邮寄文件和票据,并按规定及时上缴收取的专利费用。
三、代办处要严格规范管理,各代办处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代办处收缴专利费用工作规程》、《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代办处受理专利申请工作规程》、《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代办处自动化系统专用软件及数据管理办法》。
在使用设备及系统时,严格按操作手册运行使用,并自觉接受监督检查,严重违反规程或发生重大差错事故的,国家知识产权局有权停止该代办处工作,进行整顿;情节严重的,则撤销其受理、收费工作资格。
四、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地方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要有计划地培训代办处工作人员,以提高代办处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工作水平。
各代办处工作人员必须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培训合格发证后方可上岗工作,并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初审及流程管理部登记备案。
各代办处工作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
对严重违法或发生重大差错的有关代办处工作人员,国家知识产权局有权吊销其上岗合格证,地方专利管理机关也应做出严肃的处理。
五、国家知识产权局每年向代办处提供自动化费(构成补贴费用的一部分),作为购买设备的易损件、维修和通讯及打印纸等费用,受理申请量在5000件(含5000件)以下,自动化费为3万元,受理申请量超过5000件的,每增加1000件,自动化费增加2000元。
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代办处受理的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按25元/件,受理的发明专利申请按28元/件,收取的专利费用按3元/笔给予补贴。
专利费用数据或票据出现差错的,扣除其补贴费6元/笔,专利申请受理首采数据出现差错的,扣除其补贴费50元/件。
申请文件和收费票据均应在受理的第二天寄往国家知识产权局,每迟寄一天扣除补贴费100元。
专利申请和收费数据必须在受理的第二天传输至国家知识产权局。
非线路故障问题迟传一天扣补贴费200元。
各代办处每年应根据年度专利申请受理量和收费笔数计划编制下年度代办处补贴预算,并于当年九月底前报国家知识产权局规划发展司。
代办处对其补贴费的使用与管理按国家知识产权局有关规定执行。
六、建立代办处年会制度。
各代办处要定期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报送年度工作总结和工作计划。
国家知识产权局每年召开一次代办处工作年会,交流各代办处工作经验,协调解决有关工作问题,加强国家知识产权局与各代办处之间的情况沟通,以不断改进代办处的工作。
七、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原《中国专利局关于加强代办处工作管理的意见》(国专发管字〔1996〕第132号)同时废止。
原代办处补贴办法停止执行。
在此之前,实施自动化后受理和收费的补贴按上述规定处理。
附件1: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代办处收缴专利费用工作规程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代办处(以下称代办处)受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委托,依据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以及专利局第43号公告等有关规定,代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取部分专利费用。
收取的专利费用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上缴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收费处(以下称收费处)。
专利收费工作应遵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专利收费的职能范围 (一)收取专利费用种类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根据工作需要,确定代办处收取专利费用的种类如下: 1。三种专利申请费(发明专利申请含文印费) 2。专利申请附加费(说明书附加费、权利要求附加费) 3。发明专利请求实质审查费 4。专利登记费(含印花税) 5。三种专利年费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电子专利申请的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与通过互联网以电子文件形式提出的专利申请(以下简称电子专利申请)有关的程序和要求,依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条和第十六条第二款,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提出电子专利申请的,应当事先与国家知识产权局签订《电子专利申请系统用户注册协议》(以下简称用户协议)。
开办电子专利申请代理业务的专利代理机构,应当以该专利代理机构名义与国家知识产权局签订用户协议。
申请人委托已与国家知识产权局签订用户协议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电子专利申请业务的,无须另与国家知识产权局签订用户协议。
第三条 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均可采用电子文件形式提出。
依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专利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手续的,可以采用电子形式提交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的文件。
依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国际申请的,不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提交电子专利申请和相关文件的,应当遵守用户协议中规定的文件格式、数据标准、操作规范和传输方式。
不符合本条上述规定,导致电子专利申请和相关文件未能被电子专利申请系统正常接收的,电子专利申请不予受理,相关文件视为未提交。
第五条 申请人以纸件形式提出专利申请并被受理的,在针对该专利申请的各程序中应当以纸件形式提交相关文件。
除另有规定外,国家知识产权局不接受申请人以电子形式提交的相关文件。
不符合本款规定的,视为未提交。
申请人提出电子专利申请并被受理的,在针对该专利申请的各程序中应当以电子形式提交相关文件。
除另有规定外,国家知识产权局不接受申请人以纸件形式提交的相关文件。
不符合本款规定的,视为未提交。
第六条 申请人提出电子专利申请并被受理的,对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审查指南中规定必须以原件形式提交的相关文件,申请人应当提交原件的电子扫描/图像文本,并在规定或者指定期限内提交原件。
第七条 申请人提出电子专利申请的,以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专利申请文件之日为申请日。
国家知识产权局在收到申请人于规定期限内缴纳的专利申请费之后,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
申请人提交了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专利申请文件,但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专利申请费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发出受理通知书的同时,发出视为撤回通知书。
第八条 提出电子专利申请的,应当通过互联网缴纳专利申请费和其他各项费用。
除另有规定外,电子专利申请的各项费用均应按照现行收费标准规定的数额缴纳。
第九条 对于电子专利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以电子文件形式向申请人发出各种通知书、决定和其他文件的,申请人应当按照用户协议规定的方式获取。
第十条 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审查指南中关于专利申请和相关文件的所有规定,除专门针对以纸件形式提交的专利申请和相关文件的规定之外,均适用于电子专利申请。
国家专利有钱拿么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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