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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可用来做产品自己使用吗,专利合作条约(修改)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7-14 17:25:14 浏览: 次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专利可用来做产品自己使用吗,专利合作条约(修改)
专利可用来做产品自己使用吗
(一)专利权为禁止权,也可称为排他权,禁止他人在未经专利权人允许的情况下,用于生产经营为目的的使用、销售、许诺销售等。
核心为生产经营为目的,对于公民个人自己使用,或作为研究之用等实施专利产品的情况,则不属于侵犯专利权行为。
(二)专利权具有地域性、时间性,即专利保护只在该专利申请成功的国家;专利权是在一定时期内的公开换保护,外观专利和实用新型年限为10年,发明专利年限为20年,要维持专利有效需要缴纳专利年费,未缴纳年费则会导致专利失效,为公众所有。
(一)发明专利申请费为950元(含印刷费50元)。
(二)以下说明各种专利的申请费用: 1、发明专利申请费950元(含印刷费50元); 2、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费为500元; 3、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费为500元; 4、发明申请的审查费为2500元。
(一)可以自己申请专利,也可以委托代理机构申请专利。
通用申请流程如下: (二)根据专利法,发明专利申请的批准程序包括五个阶段:接受,初步审查,公布,实质 (三)审查和授权。
1、如果满足受理条件,专利局将确定申请日期,提供申请号,并在核实文件清单后发出受理通知书,通知申请人。
2、如果以电子方式提交申请,通常情况下,将在2-3个工作日内收到电子版的接受通知书和支付申请费的通知书/减费批准通知书。
专利合作条约(修改)
绪 则 第1条 联盟的建立 (1) 参加本条约的国家(下称各缔约国)组成联盟,对保护发明的申请的提出、检索和审查进行合作,并提供特殊的技术服务。
本联盟称为国际专利合作联盟。
(2) 本条约的任何规定不应解释为有损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缔约国的任何国民或居民按照该公约应该享有的权利。
第2条 定 义 除另有明文规定外,为本条约和实施细则的目的, (i) “申请”是指保护发明的申请;述及“申请”应解释为述及发明专利、发明人证书、实用证书、实用新型、增补专利或增补证书、增补发明人证书和增补实用证书的申请; (ii) 述及“专利”应解释为述及发明专利、发明人证书、实用证书、实用新型、增补专利或增补证书、增补发明人证书和增补实用证书; (iii) “国家专利”是指由国家机关授予的专利; (iv) “地区专利”是指有权授予在一个以上国家发生效力的专利的国家机关或政府间机关所授予的专利; (v) “地区申请”是指地区专利的申请; (vi) 述及“国家申请”应解释为述及国家专利和地区专利的申请,但按本条约提出的申请除外; (vii) “国际申请”是指按本条约提出的申请; (viii) 述及“申请”应解释为述及国际申请和国家申请; (ix) 述及“专利”应解释为述及国家专利和地区专利; (x) 述及“本国法”应解释为述及缔约国的本国法,或者,如果述及地区申请或地区专利,则指述及规定提出地区申请或授予地区专利的条约; (xi) 为计算期限的目的,“优先权日”是指: (a) 国际申请中包含按第8条提出的一项优先权要求的,指作为优先权基础的申请的提出日期; (b) 国际申请中包含按第8条提出的几项优先权要求的,指作为优先权基础的最早申请的提出日期; (c) 国际申请中不包含按第8条提出的优先权要求的,指该申请的国际申请日;
专利合作条约(修改版)
绪 则 第1条 联盟的建立 (1) 参加本条约的国家(下称各缔约国)组成联盟,对保护发明的申请的提出、检索和审查进行合作,并提供特殊的技术服务。
本联盟称为国际专利合作联盟。
(2) 本条约的任何规定不应解释为有损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缔约国的任何国民或居民按照该公约应该享有的权利。
第2条 定 义 除另有明文规定外,为本条约和实施细则的目的, (i) “申请”是指保护发明的申请;述及“申请”应解释为述及发明专利、发明人证书、实用证书、实用新型、增补专利或增补证书、增补发明人证书和增补实用证书的申请; (ii) 述及“专利”应解释为述及发明专利、发明人证书、实用证书、实用新型、增补专利或增补证书、增补发明人证书和增补实用证书; (iii) “国家专利”是指由国家机关授予的专利; (iv) “地区专利”是指有权授予在一个以上国家发生效力的专利的国家机关或政府间机关所授予的专利; (v) “地区申请”是指地区专利的申请; (vi) 述及“国家申请”应解释为述及国家专利和地区专利的申请,但按本条约提出的申请除外; (vii) “国际申请”是指按本条约提出的申请; (viii) 述及“申请”应解释为述及国际申请和国家申请; (ix) 述及“专利”应解释为述及国家专利和地区专利; (x) 述及“本国法”应解释为述及缔约国的本国法,或者,如果述及地区申请或地区专利,则指述及规定提出地区申请或授予地区专利的条约; (xi) 为计算期限的目的,“优先权日”是指: (a) 国际申请中包含按第8条提出的一项优先权要求的,指作为优先权基础的申请的提出日期; (b) 国际申请中包含按第8条提出的几项优先权要求的,指作为优先权基础的最早申请的提出日期; (c) 国际申请中不包含按第8条提出的优先权要求的,指该申请的国际申请日; (xii) “国家局”是指缔约国授权发给专利的政府机关;凡提及“国家局”时,应解释为也是指几个国家授权发给地区专利的政府间机关,但这些国家中至少应有一国是缔约国,而且这些国家已授权该机关承担本条约和细则为各国家局所规定的义务并行使该条约和细则为各国家局所规定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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