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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专利实施强制许可的条件,关于专利的刑事立案标准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7-13 23:02:11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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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专利实施强制许可的条件



一、  专利法规定在以下情况下可以实施专利强制许可: 《专利法》第四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知局根据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一)专利权人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三年,且自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满四年,无正当理由未实施或者未充分实施其专利的; (二)专利权人行使专利权的行为被依法认定为垄断行为,为消除或者减少该行为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的。

第四十九条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国知局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第五十条为了公共健康目的,对取得专利权的药品,国知局可以给予制造并将其出口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规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强制许可。

第五十一条一项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比前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具有显著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其实施又有赖于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施的,国知局根据后一专利权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

在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情形下,国知局根据前一专利权人的申请,也可以给予实施后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

第五十二条强制许可涉及的发明创造为半导体技术的,其实施限于公共利益的目的和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第五十三条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第五十条规定给予的强制许可外,强制许可的实施应当主要为了供应国内市场。

二、  专利权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要申请强制许可,需要遵守专利法规定的下述程序。

(一)申请人必须向中国专利局提出请求,申请专利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向中国专利局提交一份《强制许可请求书》,在请求书中要附具本法所规定的证明文 件和申请人具备实施该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条件的说明材料。

还应当根据专利法第五十四的规定,提出未能以合理条件与专利权人签订实施许可合同的证明。

(二)专利局对申请人请求进行审查。

专利局收到申请人的请求书和有关证明后,应当审查请求书及相关证明是否属实,并且应当及时通知专利权人在指定的时间内陈述自己的意见。

(三)专利局作出相应的决定。

专利局在听取了申请和专利权人双方的意见后,对于专利权人不实施或者不许可他人实施其专利有正当理由,应当作出不准申请人强制实施的决定;反之,专利局应当作出允许申请人强制实施此专利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决定。

(四)对“强制许可的决定予以登记和公告”。

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不享有独占的实施权。

无权允许他人实施。

这就是说,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所有仍归专利权人所有,该专利权人自己仍有实 施其专利,并且也有权许可其他人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付给专利权人合理的使用费,其数额由双方商定;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由专利局裁决。

专利 权人对专利局关于实施许可的决定或者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使用费的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  我国《专利法》规定的强制许可,是适用于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不适用外观设计专利。

依据《专利法》的规定,强制许可有以下几种: (一)在法定期间内未制造或者未使用其专利的强制许可。

《专利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以公道的条件请求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而 未能在公道长的时间内获得这种许可时,专利局根据该单位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该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这一条可以理解为专利主管部分实施强制许可的正常条件。

具体来讲,实施强制许可应当具备:一是申请人具备实施该专利所必须的条件;二是申请人必须向专利权人支付一定的报酬;三是只有当申请人在公道长的时间内,仍不能获得这种许可时,才能实施强制许可。

(二)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时的强制许可,《专利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益的目的,专利局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这一条可以理解为非正常情况下实施强制阻抗的条件。

专利权固然是一种独占权,但是任何权利都不是尽对的,都应当服从于国家和民众的利益,因此,在国家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下,为了国家、民族、人民大众的利益,授予专利局作出强制许可的决定是符合立法意图的。

(三)专利依存关系的强制许可。

是指根据专利之间的相互依存关系而采取的一种有利于科学技术发展的强制许可措施。

《专利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一项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 者实用新型,比前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技术上先进,实在施又有赖于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施的,专利局就根据后一专利权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

”该条还规定:“在依照上款规定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情况下,专利局根据前一专利权人的申请,也可以给予实施后一发 明或者实用新型强制许可。

”可见,这种强制许可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两项发明创造或者实用新型必须互相依存、或者后者比前者先进,或者前者影响后者的实施;二是要求实施强制许可的人,应当提出未能以公道条件与专利权人签订实施许可合同的证实,然后由专利局作出强制许可决定。



关于专利的刑事立案标准



法律分析:农村宅基地补偿标准:1、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2、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3、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4、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5、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

6、但是,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7、房屋拆迁补偿价由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构成。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

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关于发明专利的临时保护期间问题



疗结束后按残疾等级另行赔偿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第三十二条规定:“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治疗终结后,影响劳动能力,可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要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或煤矿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依工伤保险条例和我们湖北省的规定,享受工伤待遇。能证明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就可以, 事实劳动关系要具备3个条件: 一、合格的劳动法主体(年龄是16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 二、有在该单位领工资 三、其劳动是该单位业务的有机组成部分。

(区别于短时间雇佣等劳务关系) 证明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就要从这三方面找证据,如自己的身份证可以说明年龄,领工资的工资条,工友同事证明等。

证明存在劳动关系,就可以按照工伤保险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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