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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合作条约,专利国际申请优先权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7-13 23:00:48 浏览: 次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专利合作条约,专利国际申请优先权
专利合作条约
缔约各国 有志于对科学和技术的进步作出贡献, 有志于改善对发明的法律保护使之完备, 有志于为要求在几个国家取得保护的发明,简化取得保护的手续并使之更加经济, 有志于便利并加速公众获得有关所发明的资料中的技术情报, 有志于通过采取旨在提高发展中国家为保护发明而建立的国家和地区法律制度的效率的措施,来促进和加速这些国家的经济发展;其办法是,对适合它们特殊需要的技术资料提供方便易查的线索,以及为汲取数量日益膨胀的现代技术提供便利条件。
深信各国之间进行合作将大大促进达到这些目的。
兹订立本条约如下: 通则 第一条 建立联盟 〔1〕本条约当事各国(下称缔约各国)组成联盟,对保护发明申请的提出、检索和审查进行合作和提供特殊的技术服务。
此联盟应称为国际专利合作联盟。
〔2〕本条约的条款不应解释为削减按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规定的该公约任何当事国的任何国民或居民的权利。
第二条 定义 除另有明确规定者外,在本条约及其规则中: (i)“申请”是指要求保护一项发明的申请,凡提及“申请”时,其含义指请求颁发专利证书、发明人证书、实用证书、实用型式、增补专利证书或补充证书、增补发明人证书和增补实用证书等的申请; (ii)凡提及“专利证书”时,是指发明专利证书、发明人证书、实用证书、实用型式、增补专利证书或补充证书、增补发明人证书和增补实用证书; (iii)“国家专利”是指由国家当局颁发的一项专利; (iv)“地区专利”是指有权颁发在一个以上国家中发生效力的专利的国家当局或政府间当局所颁发的专利; (v)“地区申请”是指地区专利申请; (vi)凡提及“国家申请”时,是指非按本协定提出的国家专利和地区专利申请; (vii)“国际申请”是指按本条约提出的申请; (viii)凡提及“申请”时,是指国际申请和国家申请;
专利国际申请优先权
专利国际申请优先权,是指专利申请人就其发明创造的成果第一次在居住国以外的国家提出专利申请,在专利法规定的专利期限内,又就同一主题的发明创造向居住国外的另一个国家提出专利申请,依照有关国家法律的规定,可享有的优先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与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相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专利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申请人提出书面声明应包括以下内容:1)第一次提出申请专利的申请日;2)申请专利的申请号;3)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的国家。
未写明这三点的,视为未提出优先权申请。
申请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规定的在三个月内提交第一次申请时提交的文件的副本,该副本应由第一次申请的国家的专利行政机构制作。
申请国际优先权的申请人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经营场所,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提交要求的文件:“在中国没有经常居住所或经营场所的申请人,申请专利时或者要求外国优先权的,国知局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其提供下列文件: 一、国籍证明; 二、申请人是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其营业所或者总部所在地的证明文件;
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
已经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7月15日起施行。
二○○三年六月十三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以下简称强制许可)的给予、费用裁决和终止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专利法实施细则)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受理和审查强制许可、强制许可使用费裁决和终止强制许可的请求并作出决定。
第三条 请求给予强制许可、请求裁决强制许可使用费和请求终止强制许可,应当使用中文以书面形式办理。
依照本办法提交的证件、证明文件是外文的,当事人应当同时提交中文译文。
未按规定提交中文译文的,视为未提交该证件、证明文件。
第四条 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以合理的条件请求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而未能在合理长的时间内获得这种许可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请求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一项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比前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具有显著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其实施又有赖于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施的,该专利权人可以根据专利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请求给予实施前一专利的强制许可,前一专利权人也可以请求给予实施后一专利的强制许可。
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有权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请求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第五条 请求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提出强制许可请求的,应当提交委托书,写明委托权限。
请求人有两个以上且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除请求书中另有声明外,以请求书中指明的第一请求人为代表人。
第二章 强制许可请求的审查和决定 第六条 请求给予强制许可的,应当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强制许可请求书,写明下列各项: (一)请求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请求人的国籍或者其总部所在的国家; (三)被请求强制许可的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的名称、专利号、申请日及授权公告日; (四)被请求强制许可的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姓名或者名称; (五)请求给予强制许可的理由和事实; (六)请求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注明的有关事项;请求人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其联系人的姓名、地址、邮政编码及联系电话; (七)请求人的签字或者盖章;委托代理机构的,还应当有该专利代理机构的盖章; (八)附加文件清单;
专利合作条约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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