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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程序中的主要手续,审理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民事案件的思考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7-13 15:26:53 浏览: 次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审查程序中的主要手续,审理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民事案件的思考
审查程序中的主要手续
审查程序中申请人可能遇到的主要手续分两类:一类是法律规定或者专利局指定申请人应当办理的申请审批手续,无正当理由不办理或者逾期办理的,申请将被视为撤回。
这些手续主要有:提出实质审查请求、答复专利局的各种通知书、缴纳申请维持费;另一类是申请人可以依据法律规定,视需要选择办理的请求手续。
这一类手续如果不符合要求,专利局可作出手续视为未提出处理,一般不会涉及申请本身。
这些手续主要有:对申请文件的主动修改和补正、要求提前公布请求、著录项目变更申报和延长期限请求。
以下对这几种手续分别进行说明: 1。提出实质审查请求 只有发明专利申请需要办理这一手续。
实审请求可以在申请的同时提出,也可以在申请后提出,但最晚应当在自申请日起3年之内提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提出的或者因手续不合格被视为未提出的,申请将被视为撤回。
专利局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自行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 提出实审请求的应当提交单独的实质审查请求书。
提出实审请求只有缴纳实质审查费后才生效。
但是提出实审请求后,未缴纳实审费的,专利局并不马上发出实审请求视为未提出的通知,而是等待自申请日起满3年,若申请人仍未缴纳实质审查费或未缴足时,发出申请视为撤回的通知。
申请人提出实审请求并缴纳实质审查费的,专利局将对实审请求进行审查,如果不符合要求的,将视情况发出实审请求视为未提出通知或补正通知,并写明不合格原因。
申请人收到补正通知的,应当在审查员规定的期限内补正。
申请人收到实审请求视为未提出通知的,应当在自申请日起3年内重新提交符合要求的新的实审请求书。
实审请求经审查合格的,专利局将在专利公报上予以公布。
期满未补正或者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专利局将作出视为未提出实质审查请求通知,并通知申请人。
实质审查请求合格,在进入实质审查前,审查员将发出进入实质审查程序通知书,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的同时,应当提交申请日以前(要求优先权的在优先权日以前)与其发明有关的参考资料。
该发明专利已在外国提出过申请的,专利局可以要求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该国为审查其申请进行检索的资料或审查结果的资料;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交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
在提出实审请求时以及在收到专利局发出的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之日起的3个月内,申请人可以对发明专利申请主动提出修改。
2。答复专利局的各种通知书 在初步审查或者实质审查程序中,审查员发现申请存在明显性缺陷、格式缺陷、或者实质性缺陷时,应用补正通知书或者审查意见书的形式,通知申请人在指定的时间内对申请进行补正、修改或者对审查员指出的缺陷陈述意见。
申请人对此必须答复,无正当理由不答复的,申请将被视为撤回。
申请人答复时应当注意以下各点: (1)遵守答复期限,逾期答复和不答复后果是一样的。
除发明专利申请第一次初审查意见通知书的答复期限为4个月外,其它通知书的答复期限一般为2个月,但是特别简单的手续或者为了加快程序,审查员也可以只给1个月的答复期限。
申请人应当注意审查员指定的期限,并按照通知书右上角专利局盖的发文日期章,推算出答复的最后日期。
答复的最后日期=发文日期+15天+指定期限;申请人计算期限时,应当注意实施细则第6条的有关规定。
申请人在期限内因故不能按期答复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办理延长期限手续。
(2)针对审查意见通知书提出的问题,分类逐条答复。
申请人漏答复某一方面或者某一条审查意见的,有可能被视为未按期答复,导致申请被视为撤回。
答复可以表示同意审查员的意见,按照审查意见办理补正或者对申请进行修改;也可以不同意审查员的意见,并对此进行申辩和陈述申请人的意见及理由。
属于格式或者手续方面的缺陷,一般可以通过补正消除缺陷;明显性缺陷一般难以通过补正或者修改消除,多数情况下只能就是否存在和属于明显性缺陷进行申辩和陈述意见,例如:发明创造不属于专利保护的对象,发明创造违反国家法律妨害公共利益等;实质性缺陷分两类,有些可以通过修改消除缺陷,如权利要求撰写方面的缺陷、单一性方面的缺陷;有些却难以修改,如说明书没有充分公布,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方面的缺陷。
(3)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补正或者修改均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否则,申请可能会被驳回。
(4)答复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提交文件。
如补正应当有补正书,修改或陈述意见应当有意见陈述书。
补正内容,除在补正书上填明补正情况外,还应当提交替换页。
例如,审查员在补正通知书中要求重新打印说明书第二页,申请人在补正时,应当提交补正书和重新打印清楚的说明书第二页。
在补正书的“文件名称”栏目中填写“说明书”,在“页”栏目中填写“P,2”在“补正前”栏目中填写“不清楚”在“补正后”栏目中填写“重新打印”。
替换页应当订在意见陈述书后面。
申请人使用补正书还是意见陈述书,应当根据审查员要求选用。
一般补正形式问题或手续方面的问题使用补正书,修改申请的实质内容使用意见陈述书,申请人不同意审查员意见,进行申辩时使用意见陈述书。
审理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民事案件的思考
实践中,审理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民事案件存在不少难题,有些问题争议很大。
我们梳理了以下十个方面的问题,把我们的做法提出来,供大家讨论。
一、产品名称、分类号、简要说明对确定保护范围的作用 专利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
从司法实践来看,外观设计的图片或照片可能是不够清晰的,仅凭该图片或照片不足以准确把握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
此时,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及其设计要点、应国知局的要求在专利授权程序中提交的样品或模型,完全可以成为确定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参考。
具体地说,在坚持以授权公告中的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的同时,可以用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分类号、简要说明来对外观设计产品进行解释、说明和限定,准确界定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
二、色彩对确定保护范围的作用 外观设计专利请求保护色彩的,应当将请求保护的色彩作为限定该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范围的要素,如外观设计专利请求保护色彩,而被控侵权产品未使用该色彩的,不应认定为侵权。
因此,色彩对确定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范围起到了限制作用,在形状、图案上添加色彩的外观设计专利,其保护范围小于仅以形状、图案申请的外观设计专利。
北京市高级法院2001年制定的《专利侵权判定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五十九条就曾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请求保护色彩的,应当将请求保护的色彩作为限定该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的要素之一,即在侵权判定中,应当将其所包含的形状、图案、色彩及其组合与被控侵权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及其组合进行逐一对比。
”现在,我们仍然坚持这种做法。
三、成套产品和组件产品保护范围的认定 对成套产品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是否及于构成该成套产品的每一件产品,对于组件产品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是否及于其构件,我们的意见是,对于成套产品,不仅保护该成套产品的外观设计,还保护构成该成套产品的每一件产品的外观设计;对于组件产品,如果是组装关系唯一的组件产品,如由榨汁杯、刨冰杯与底座组成的榨汁刨冰机,以该组件产品的整体外观设计确定保护范围,而不保护具体组件的外观设计;对于无组装关系或者组装关系非唯一的组件产品,则以所有单个构件的外观设计确定其保护范围。
四、设计要点在侵权判定中的作用 在审理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诉讼时,可以要求权利人陈述其设计要点,以准确把握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方便专利侵权的判定。
当然,权利人对其设计要点的陈述是否准确,需由法院审查,权利人对其权利要点所作的不当陈述不应被采纳。
权利人在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时已向国知局提交设计要点的,根据专利侵权判定的禁反言规则,可以作为侵权判定的参考,相应的专利档案可以作为侵权诉讼中认定外观设计要点的证据。
但需要注意,由于外观设计专利授权采用的是初步审查制,申请人在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时所陈述的设计要点往往仅是申请人主观认为的设计要点,并没有经过实质审查,故其并不必然准确地反映外观设计相对于现有设计的创作高度。
在确定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时,对各方当事人都认可的设计要点,可以作为确定保护范围的参考。
但即使设计要点系在申请专利时根据专利局的要求确定的,如果对方当事人对该设计要点有异议并能够提供有效证据的,则该设计要点不能作为确定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范围的参考。
五、一般消费者的认定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中的一般消费者并不仅仅指购买者,而是泛指具有一般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能够辨认被比外观设计产品的形状、图案以及色彩,对被比外观设计产品的同类或者相近似产品的外观设计状况有常识性了解的人。
我们根据多年的审判经验,将一般消费者界定为外观设计专利同类产品或者相似产品物理效用的享用者。
具体而言,外观设计产品是最终产品的,实际消费该产品的消费者及该产品的经销商为一般消费者;外观设计产品是中间产品的,其实际购买者即制造商为一般消费者。
六、侵权比对对象的判定 实践中,有的案件将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实物与被控侵权产品实物进行侵权比对。
我们认为这种方法不对。
专利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而不是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实物为准。
在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诉讼中,权利人提供的专利产品实物可能与其获得专利权时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存在差异,即权利人提供的专利产品实物可能难以准确表达出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以权利人提供的专利产品实物作为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比对对象,不仅违反了专利法的上述规定,而且还可能导致侵权判断结论错误。
因此,在进行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断时,原则上应当用专利公告文件中表示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与被控侵权产品或者体现被控侵权产品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进行比较,除非该专利产品实物与表示在专利公告文件的图片或者照片中的外观设计产品完全一致。
但在适用时还应注意,权利人提供的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实物与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是否完全一致,不仅需要取得各方诉讼当事人的认可,还需要法院的进一步判定。
七、独创性设计对近似性判断的作用 获得专利权保护的外观设计通常可以划分为两大部分:已有设计和创新设计。
专利权保护的是已有设计和创新设计结合后的整体设计,故判断外观设计是否构成近似时应坚持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原则。
但是,在具体进行侵权判断时,应着重比较专利权人创新的设计部位或设计要素与被比外观设计或被控侵权产品的对应部分,以体现专利制度保护创新的立法目的。
当专利权人创新的设计部位或设计要素对专利产品与被比外观设计或被控侵权产品的整体视觉效果具有显著影响时,应当判定二者为既不相同也不相似的外观设计;反之亦然。
八、中止诉讼的审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规定,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的被告请求中止诉讼的,应当在答辩期内对原告的专利权提出宣告无效的请求。
但对于是否中止诉讼,司法解释的规定仍然具有一定的灵活性,赋予了法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
在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诉讼中,如果发现原告的外观设计专利明显不应获得专利权的保护而仍然承认该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有效性并进一步判定侵权成立,必将损害专利制度和司法权威。
对此,我们的意见是,如果原告据以提起侵权诉讼的专利外观设计不属于专利权保护对象,且被告以已依法请求宣告原告专利权无效为由请求中止诉讼的,原则上一律中止诉讼;被告未请求宣告原告专利权无效的,可以依法向当事人释明。
[page] 九、公知设计抗辩的审查 由于我国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取得仅适用初步审查,而不进行实质审查,导致某些外观设计虽然属于公知设计但仍然取得了专利权。
当这类外观设计专利的权利人提起侵权诉讼时,被告既可依法请求宣告原告专利权无效,也可主张公知设计抗辩。
当被告主张公知设计抗辩且被控侵权设计确系公知设计时,可以直接判定被告不侵权,以维护社会公众自由利用公知设计,平衡保护专利权人与社会公众的利益。
但应注意,在审理这类案件时不宜将原告专利外观设计与被告所主张的公知设计进行比较。
十、侵权赔偿数额的确定 首先,当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与其产品本身不可分时,如侵犯电脑外观设计专利权,可以将权利人专利产品销售额下降受到的损失或者被告的营业利润作为侵权赔偿额。
其次,当被控侵权的外观设计是产品的包装物时,如饮料瓶的外观设计专利权被侵犯时,在计算赔偿数额时,不得将专利权人利用该饮料瓶包装的饮料产品的销售利润下降额或者被控侵权设计所包装的饮料产品的销售利润作为侵权赔偿数额。
此外,对于权利人既未自己实际实施、也未许可他人实施的外观设计专利,有观点认为,既然该专利并未实际实施,则被控侵权行为并未造成专利权人实际经济损失,被告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
我们认为这种观点不对,侵权人给专利权人造成的损失,与专利权人是否实际实施或者许可他人实施其专利无关。
侵权人承担法律责任是因为其破坏了法律明确制定的规则,即实施他人专利除有其他法定理由外,应当取得专利权人的许可。
侵权人擅自实施他人专利必然挤占相应的市场,损害了权利人对未来市场的规划和预期,从而造成权利人的损失。
故侵权人因实施侵权行为的获利可以作为专利权人的损失。
当侵权人的获利无法查明或者侵权人尚未获利时,仍可酌定侵权人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因此,不得以专利权人未实施其外观设计专利、也未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为由,判令侵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宣告专利无效的情况有哪些?
一、 (一)宣告专利无效的情况 1、专利的主题不是法律规定的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
我国《专利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2、专利为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
根据我国《专利法》第五条的规定: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 3、违法一件发明一项专利申请原则的。
我国《专利法》第九条规定: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
但是,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且申请人声明放弃该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可以授予发明专利权。
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4、违反保密审查规定的。
我国《专利法》第二十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将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事先报经国知局进行保密审查。
保密审查的程序、期限等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5、发明和实用新型,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
我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知局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本法所称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在实践中,以此理由提出专利无效申请的比例也是最高的,而其中以专利不具有新颖性提出专利无效的申请又是最高。
这次,专利法的修改涉及了专利新颖性的规定,提高了专利新颖性的要求。
6、外观设计不具有新颖性。
我国《专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知局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本法所称现有设计,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
7、专利主题属于《专利法》不予保护的对象。
我国《专利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审查程序中的主要手续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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