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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终止别人可以用吗,专利行政管理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7-13 15:22:38 浏览: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专利终止别人可以用吗,专利行政管理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专利终止别人可以用吗



可以的,专利权终止后,任何人都可以使用该专利技术。

专利权的终止是指专利权保护期限已满或由于某种原因专利权失效。

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没有按照规定交纳年费; (2)专利权人以书面声明放弃专利权; (3)专利权期满,专利权即行终止。

专利年费滞纳期满仍未缴纳或者缴足专利年费和滞纳金的,自滞纳期满之日起两个月内,最早不早于1个月,作出专利权终止通知,通知专利权人,专利权人未启动恢复程序或恢复未被批准的,在终止通知书发出4个月后,在专利登记簿和专利公报上分别予以登记和公告。

之后,专利申请案卷存入失效案卷库。

专利权终止日应为上一年度期满日。

专利权是一种财产权,所以,任何人要实施专利权,就应当向专利权人支付专利使用费。

当然,在实践中,专利权人通过与他人进行交叉许可而不收取使用费的情况也是存在的。

如何合理地计算专利使用费,是许可合同中很重要、但也是比较困难的一个问题。

专利使用费的确定取决于许多因素,其中主要包括: (1)专利权人研究开发专利所支出的费用; (2)被许可人使用专利所能获得的经济收益; (3)专利许可的类型、实施的行为种类和期限; (4)被许可人支付使用费的方式和时间。

此外,市场上是否有可供选择的替代技术,技术改进的前暴,以及双方当事人的讨价还价能力,也是影响使用费的因素。

根据《合同法》第325条的规定,使用费的支付方式由当事人约定,可以采取一次总算、一次总付或者一次总算、分期支付,也可以采取提成支付或者提成支付附加预付入门费的方式。

约定提成支付的,可以按照产品价格、实施专利后新增的产值、利润或者产品销售额的一定比例提成,也可以按照约定的其他方式计算。

提成支付的比例可以采取固定比例、逐年递增比例或者逐年递减比例。

约定提成支付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查阅有关会计帐目的办法。

总算和提成费两种方式各有优缺。

总算的方式,专利权人得到款项早,风险较小,但有可能需要缴纳的税多些,而且如果以后产品的销路好,专利权人就得不到额外的好处。

当然,如果以后产品达不到预期的销售额,这种方式就会给被许可人带来风险。

如果提成费是分期支付的,则被许可人承担的风险比较小,但是如果以后产品的销售情况非常好,则专利权人就可以获得较高的提成费。

在许多情况下,专利使用费是采用入门费和提成费结合的方式支付的。

1、一次总算,包括一次总付和分期支付两种具体方式。

这是指合同中约定被许可人应支付给许可人的使用费总额。

①对于专利权人来说,可以一次性取得使用费,经济利益有切实的保障。

哪怕被许可人不能实现经济利益,也不影响。

但是,如果被许可人实施其专利技术后效益很好,获利甚巨时,专利权人也不能分享,更何况确定使用费总额时有可能没有发现其价值而估价偏低,则其利益损失较大。

②对于被许可人来说,虽然在一次付款后,今后的利润均归自己,但是在未实现利润前就付出使用费,被许可人经济上压力较大。

另外,由于专利实施具有一定的风险性,如果产生不了一定的效益,则被许可人的投资损失较大,而专利权人已取得使用费,不再与其共担风险,且可能不再关心被许可方的生产经营。

因此,一次总算对于被许可人来说是不利的,一般情况下不宜采用。

2、提成支付,是指专利权人通过一定的比例从被许可人实施专利后的收益中提取使用费。

①对于专利权人来说,许可他人实施后,并不能立即得到使用费,以往的各项投资和费用不能马上收回。

其利益的实现取决于被许可方的实施情况,因此同样具有不稳定性,而且专利权的收益取决于被许可方的生产成绩。

这就需要专利权人检查、监督其会计帐目,又增加了专利权人取得使用费用的难度和不稳定性,增添了专利权人的工作量。

因此,这种支付方式是专利权人所不宜采用的。

②对于被许可方来说是非常有利的,不仅在实施前不必投更大的资金,减轻其资金负担,而且促使专利权人关心本企业的生产经营,在技术、销售各方面提供指导和帮助。

有些企业还可以通过帐目的处理减少计算提成费的计算基数(当然这是非法的)。

3、入门费加提成,这是协调合同双方利益的最佳方式,是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实务中最普遍的做法。

入门费是合同生效时被许可方向专利权人支付的部分使用费,一般包含专利权人为获得专利权和维持专利权有效所付出的一切费用、专利权人的适当报酬和利润,使专利权人在许可他人实施专利后不论实施情况如何,均能有稳定的收入,以保证其利益,而又不致使许可人难以承受。

提成是专利权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比例提取的使用费的另一部分。

提成又可能分为:①固定比例提成,把合同产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额、利润,固定在某一数额上,并在合同约定比例和提成期限提取;②滑动比例提成,在合同中约定按每年合同产品的实际产量或者销售额或者利润的一定比例提成,或者逐年递增,或者逐渐递减。

在实务中,为使双方的利益得到公平的实现,应采用第二种即按合同产品的实际产量或销售额作为基数按约定比例提成,这样可以使双方利益一致。



专利行政管理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专利法》 第三条 国知局负责管理全国的专利工作;统一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依法授予专利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工作。

(一)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国知局负责管理全国专利工作。

这里讲的“国知局”,按照现行的国务院机构设置,是指国家知识产权局。

按照本法和国务院批准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三定”方案的规定,国知局管理全国专利工作的职责主要包括:拟订有关专利权的法律、法规草案,拟订和实施专利管理工作的政策和制度;统一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具体工作委托其所属的中国专利局承担),对符合本法规定的授予专利权的条件的,依法授予专利权;设立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处理当事人有关专利事务的复审请求;指导地方处理、调解专利侵权纠纷案件,依法查处假冒专利行为;负责专利工作的国际合作事宜;组织制定全国专利工作发展规划和专利信息网络规划;组织、推动专利法律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等。

(二)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工作。

这里讲的省级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是本级政府所设的专门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如专利局或知识产权厅(局),也可以是本级政府确定的其他负责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如科技主管部门等。

具体由哪个部门作为本级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确定。

按照本法的规定,省级政府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工作的职责,主要是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依法处理专利侵权纠纷,依法查处假冒专利的行为,以及国知局和本级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国家知识产权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知识产权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知识产权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拟订和组织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

拟订加强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重大方针政策和发展规划。

拟订和实施强化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运用的管理政策和制度。

(二)负责保护知识产权。

拟订严格保护商标、专利、原产地地理标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知识产权制度并组织实施。

组织起草相关法律法规草案,拟订部门规章,并监督实施。

研究鼓励新领域、新业态、新模式创新的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和服务政策。

研究提出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方案并组织实施,推动建设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负责指导商标、专利执法工作,指导地方知识产权争议处理、维权援助和纠纷调处。

(三)负责促进知识产权运用。

拟订知识产权运用和规范交易的政策,促进知识产权转移转化。

规范知识产权无形资产评估工作。

负责专利强制许可相关工作。

制定知识产权中介服务发展与监管的政策措施。

(四)负责知识产权的审查注册登记和行政裁决。

实施商标注册、专利审查、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

负责商标、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复审和无效等行政裁决。

拟订原产地地理标志统一认定制度并组织实施。

(五)负责建立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

建设便企利民、互联互通的全国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推动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信息的传播利用。

(六)负责统筹协调涉外知识产权事宜。

拟订知识产权涉外工作的政策,按分工开展对外知识产权谈判。

开展知识产权工作的国际联络、合作与交流活动。

(七)完成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任务。

(八)职能转变。

1、进一步整合资源、优化流程,有效利用信息化手段,缩短知识产权注册登记时间,提升服务便利化水平,提高审查质量和效率。

2、进一步放宽知识产权服务业准入,扩大专利代理领域开放,放宽对专利代理机构股东或合伙人的条件限制。

3、加快建设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汇集全球知识产权信息,按产业领域加强专利导航,为创业创新提供便捷查询咨询等服务,实现信息免费或低成本开放,提高全社会知识产权保护和风险防范意识。

4、加强对商标抢注、非正常专利申请等行为的信用监管,规范商标注册和专利申请行为,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

(九)有关职责分工。

1、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职责分工。

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对商标专利执法工作的业务指导,制定并指导实施商标权、专利权确权和侵权判断标准,制定商标专利执法的检验、鉴定和其他相关标准,建立机制,做好政策标准衔接和信息通报等工作。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指导商标专利执法工作。

2、与商务部的职责分工。

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统筹协调涉外知识产权事宜。

商务部负责与经贸相关的多双边知识产权对外谈判、双边知识产权合作磋商机制及国内立场的协调等工作。

3、与国家版权局的职责分工。

有关著作权管理工作,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版权管理职能的规定分工执行。



专利被宣告无效后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一、  专利被宣告无效后的法律后果是: 1。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之前的判决、调解以及相关的民事行为不具有溯及力; 2。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3。因专利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4。其他法律后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七条 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在宣告专利权无效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调解书,已经履行或者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

但是因专利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依照前款规定不返还专利侵权赔偿金、专利使用费、专利权转让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应当全部或者部分返还。

二、   提醒您,专利权无效的情形有: 1。授权范围在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以外的; 2。发明和实用新型,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 3。专利申请主体不符合专利授予条件的; 4。专利违反法律规定的; 5。其他无效情形。

法律依据 《专利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第二十二条 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专利终止别人可以用吗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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