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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的实用性,专利的审批程序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7-13 15:22:18 浏览: 次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专利的实用性,专利的审批程序
专利的实用性
实用性的定义,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实用性的特点包括以下三点: 1、实践性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必须能在工业上制造,或者是发明方法能够在产业上使用。
如果创造性成果仅是一种理论上的,不能够获得专利权。
2、再现性 具有实用性的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主题应当是能够重复实施的。
就是说,依照说明书所公开整体技术内容,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都能够实现该申请 的主题。
并且他们实施的结果应当是完全一样的,不会因人而易,也不含有随机因素。
这种能够重复实施性质,称为再现性。
3、有益性 具备实用性的发明、实用新型应当能够生积极效果。
这是从发明创造社会属性来讲,要求它们在以后实际实施时能够提供积极有益的效果。
积极有益效果通常表现为改善产品质量、提高产品产量,节约原材料、降低成本,提高劳动生产率、改善劳动条件、防治环境污染等。
为您提供相关文章 实用性的判断应遵循的标准 授予专利权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专利权中要求的创造性是什么
专利的审批程序
(一)专利申请的审查 1。发明专利申请的公布 发明专利申请的公布是指国家知识产权局将请求书中记载的著录事项和说明书摘要刊登在发明专利公报上,并将发明专利申请的说明书及其附图和权利要求书另行全文出版。
我国专利法对发明专利申请和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规定了不同的公开方式。
发明专利申请自申请日起满18个月即行公开;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在授权公告时予以公开。
原因在于发明专利申请要经过实质审查,审查周期较长。
如果等到实质审查结束才公开申请的内容,对同一课题进行重复研究、重复投资和重复申请的可能性就会大大增加,不能很好地发挥专利制度的作用。
另一方面,如果这种公开晚一些,申请人就会有更多的时间来最终决定是否公开其技术或为技术的公开做准备。
规定发明专利申请18个月公开的期限,主要是基于如下考虑:申请人第一次在外国提出专利申请后,在中国还享有12个月的优先权期限,有可能直到该期限届满前才向中国提出专利申请,而在他向中国提出专利申请后,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初步审查和公布的准备工作还需要一定的时间,所以规定满18个月予以公布。
这是世界多数国家采用的做法,也是经过实践检验比较合理的期限。
2。发明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 初步审查是对申请文件内容的审查,是受理申请和公布申请之间的一个必要的程序。
初步审查的范围主要涉及以下几方面: (1)明显实质性缺陷的审查。
应当审查的明显实质性缺陷包括:申请发明专利的主题是否明显不属于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所规定的发明,申请发明专利的主题是否明显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申请发明专利的内容是否明显属于不授予专利权的范围,申请是否明显不符合发明单一性的规定,初步审查中审查员为了公布申请的目的而要求申请人修改其申请时,申请人提出的修改是否明显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撰写是否明显不符合有关规定。
初步审查中原则上不审查实质问题。
上面所述的实质性缺陷应当以“明显”并影响公布为限。
(2)对申请主体及代理事项的审查。
(3)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文件和其他与专利申请有关的文件是否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形式要求。
(4)对某些特殊专利申请的审查。
对属于分案申请或者涉及需要保藏的生物材料的申请进行的专门审查等。
(5)其他问题的审查。
例如,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的涉及国防方面的国家秘密需要保密的发明专利申请,应当移交有关主管机构进行审查等等。
3。发明专利申请的实质审查 我国对发明专利申请实行的是实质审查制,即对发明专利申请不仅进行初步审查,而且还进行实质审查。
实质审查是指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发明专利申请的申请文件进行仔细研究,对要求保护的发明进行检索,确定该申请是否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特别是有关专利性的规定,最终作出是否授予专利权的决定。
实质审查程序从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实质审查部门接收初步审查部门送来的申请案卷开始,到发出授予发明专利权的通知或者驳回申请的决定或撤回申请为止。
实质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1)申请专利的主题是不是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意义下的发明,是否属于不能授予专利权的范围。
(2)申请专利的主题是否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
(3)专利申请是否符合关于发明单一性的要求。
(4)如果申请人对申请提出了修改或者分案申请,是否超出了原说明书(包括附图)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5)在申请要求优先权的情况下,如果发现在优先权日和申请日之间其他人就同一主题提出了另外的专利申请,或者经过检索发现存在在此期间公开的相关对比文件,应当审查优先权要求是否成立。
专利的强制实施许可
申请专利的强制实施许可,是指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三年后,具备实施其专利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以合理的条件请求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权利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如果专利权人没有给予这种许可,要求实施其专利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国知局请求强制实施许可。
请求强制许可的,请求人应当向国知局递交请求书,请求书中应说明理由,并附具有关的证明文件各一式两份。
国知局收到请求人的请求书后,将请求书制作成副本送达到专利权人,并要求专利权人在指定的期间内作出陈述,专利权人在指定的期间内未作陈述的,国知局即可作出强制实施许可决定。
国知局作出强制实施许可,请求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待行使强制实施许可,并向专利权人支付专利强制实施许可使用费。
获得强制实施许可的单位和个人,并不享有专利权的独占使用权,也不得允许他人实施其专利。
专利强制实施许可,由国知局作出并通知专利权人,同时登记、公告后生效。
专利权人对国知局作出的强制实施许可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强制实施许可决定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专利的实用性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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