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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人包括哪些权利,专利权人发现专利侵权后如何维权?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7-13 15:15:51 浏览: 次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专利权人包括哪些权利,专利权人发现专利侵权后如何维权?
专利权人包括哪些权利
一、 一般来说,专利权人主要有以下三项权利: 第一、独占权。
独占权是专利权人最重要的权利,意思是该项专利只能由该专利权人来支配、使用、处置,独占该专利,其他人不管是自然人,还是法人组织,没有得到专利权人的允许,擅自使用该项专利,制造、销售专利产品的,都属于侵权行为,专利权人有权要求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许可权。
许可权实际也是基于独占权而产生的权利,它是指专利权人可以通过合同的方式,允许他人使用自己的专利。
我们可以将其简单理解为一种租借关系,专利权人将专利租给他人使用,使用人支付专利使用费。
第三、转让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相关规定,专利是可以进行转让的,一般我们见到的专利转让,都可以理解为专利的“买卖”,当然转让并不仅是买卖这一种方式,它还可以是无偿的赠与,也可以是抵押等。
另外,专利是可以依法继承的,这也是转让的一种方式。
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以无形资产出资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一)无形资产出资不得超过一定比例。
公司设立时,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即无形资产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七十。
公司在申请发行上市时,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
(二)无形资产出资形式有一定限制。
即无形资产必须符合可以用货币估价和可以依法转让的要求,股东不得以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等作价出资。
(三)涉及到以非专利技术出资的,应以法定方式向公司交付该技术以及公司在使用该技术上有无存在障碍。
(四)涉及到以专利权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出资的,应注意其剩余保护年限及是否许可第三人使用的情况、对公司经营的影响。
三、 (一)避免盲目扩大专利价值-对于专利权的转让标底,应以能够成交为原则,否则很可能合作失败。
(二)避免求快-专利转让是一个法律程序,建议最好委托相关业内人士(例如律师),进行相关操纵,切勿自行随便签订合同。
(三)应把合作放在首位专利开发的目的,除了是对自己的肯定、更重要的是对社会、对生活有益处和贡献,一项具有一定技术含量和市场容量的专利技术,在没有转化为盛会生产力之前,只能是技术,因此实现产业化才是造福于社会和人类的最高标准,在某种程度上适当退让和调低一些标底,同样是很必要的,究竟合作是需要双方拿出诚意的。
(四)做好相关记录尽可能做好转让过程中的记录,这对于后续题目以及收益分配都是很重要的;在转让之前,不要轻易进行价值评估等操纵、尤其是不要轻易根据对方要求进行此类操纵,假如确实需要进行评估,尽量明确评估用度担负原则和担负比例、以免上当受骗;在没有完全完成转让手续前,不要轻易交付技术资料和相关图纸等具体信息。
专利权人发现专利侵权后如何维权?
导读:发明创造人或其权利受让人对特定的发明创造在一定期限内依法享有的独占实施权,是知识产权的一种。
那么专利权人如何保护自身的专利权呢?本文 小编介绍专利权人如何维权的系列知识,以供参考。
专利权专题 专利权人认为自己的中国专利受到侵害后,应首先将对方技术与自己的专利技术进行认真的对比分析,看对方的技术特征是否确实落入自己专利的保护范围内,以确定专利侵权是否成立。
专利权人往往会过高估计自己的专利权,因此,最好委托中国的专利律师对是否构成专利侵权进行分析,提供法律意见。
因为中国的专利律师熟悉中国的法律,又是站在客观的立场上进行分析的,因此,其法律意见比较客观公正,可以作为决策时的参考。
有关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性分析最好委托中国专利律师进行,其理由与上述委托中国专利律师分析专利侵权的相同。
然后,专利权人还应对自己的中国专利权的专利性进行分析,以确定其有效性。
因为,根据中国专利法规定,中国专利局只对发明专利进行实审,而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不进行实审,只进行形式审查。
因此,一般情况下,如果是发明专利,对其专利三性即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可以不进行分析,只要检查一下年费是否缴纳,专利是否有效即可。
而对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必须认真进行专利三性分析。
只有该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具有专利性,确实是有效权利的前提下,才宜对专利侵权者采取行动。
否则,一旦对方向中国专利局对该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宣告专利权无效请求,该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就会因缺乏专利性而被宣告无效。
专利权人在确认自己的专利权有效、专利侵权成立之后,方可着手进行下一步工作。
专利维权诉讼中,专利权人维权需知 一、权利证据 1、专利权证书,证明专利权授权时的权属状况。
2、专利登记薄副本。
一定意义上来说,专利登记薄副本是比专利证书更为重要的证据,因为专利证书记载的是专利授权时的权属状况,在授权之后,专利的权属状况可能会发生改变,如专利权转让,专利被宣告无效等,这些内容在专利证书上是反映不出的,但却会在专利登记薄副本上反映出来,但在实务 些专利权人却没有提供,一些司法机关对此也没有给予应有的重视。
3、专利授权公告文本:发明或实用新型的为权利要求书、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外观设计的为公告授权的图片或照片及简要说明。
[page] 4、专利年费收据:证明专利持续有效。
其实这一证据在提供了前述的专利登记薄副本的情况下,是可以不提供的。
因为在专利登记薄副本的最底行会注明“该专利年费已缴纳至某年某月某日”。
司法实务中专利权人提供专利年费收据的证明目的在于说明专利已缴纳年费,专利持续有效。
但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专利的缴费实务中,即使专利已被宣告无效,或因没缴纳年费而导致专利权终止后,缴纳专利费也是可以进行的,从而取得专利年费收据。
因此通过专利年费收据证明专利持续有效是不充分的,有时甚至是错误的。
如此以来,前述的专利登记薄副本就显得极其重要了。
立诺知识产权李康松认为之所以在实务中出现用专利年费收据来证明专利持续有效,可能是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的影响,该条规定:专利权人应当提交证明其专利权真实有效的文件,包括专利证书、权利要求书、说明书、专利年费交纳凭证。
这里专利年费交纳凭证是专利真实有效的文件之一,却并未提及专利登记薄副本,不能不说是一个瑕疵。
5、专利检索报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规定》第八条规定,提起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诉讼的原告,应当在起诉时出具由国知局作出的检索报告。
因此在该司法解释出台后,不少法院在原告提起实用新型专利侵权诉讼时,若没有提供专利的检索报告,法院拒绝受理。
但此种做法明显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
随后最高法院在答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请示中明确表示,出具专利的检索报告并不是提起专利侵权诉讼的条件。
但若不提供检索报告,被告提起专利无效宣告请求的,如无其他可以不终止诉讼的情形,人民法院应该中止诉讼。
因此原告在起诉时最好提供专利的检索报告,避免案件被中止审理。
二、侵权证据 1、书证:通常是公证书,专利权人通过市场调查,发现了侵权行为后,通常会向公证机关提出申请,对购买侵权产品的过程及购得的侵权产品进行公证或对侵权现场(如许诺销售)或对侵权产品的安装地进行勘查公证,取得公证书,从而证明被告存在侵权行为。
在公证取证的过程中,专利权人最好主动向销售者索取产品宣传册、销售侵权产品人员的名片、购货发票或收据,以进一步的明确,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同时专利权人可要求公证机关对前述资料的来源和真实性作出说明,一并记载在公证书中。
2、物证:专利权人从市场上购得的侵权产品。
购得的侵权产品应由公证人员封存并拍照。
在提交给法院之前,原告应确保封条完好无损,否则被告将可能在质证时提出异议,对侵权产品不予认可。
三、损失证据 1、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现在司法实务中,提供损失证据的案件较少,客观原因是此类证据举证难度较大,举证成本较高。
因此出现大量的专利权人通过与他人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以合同约定的许可使用费作为请求赔偿的依据。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就成为经济损失的证据。
在国内一专利管理先行一步的企业,通常会与其业务单位签订名义上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并办理相应的备案手续以及专利许可使用费的付款和缴税凭证,但被许可方实际并未生产专利产品。
此种情形下,合同约定的许可使用费不应作为赔偿的参照依据。
因为此时约定的许可使用费已不能客观反映专利的市场价值。
2、财务审计报告:根据《专利法》的相关规定,侵权赔偿的数额确定除参照前述的专利许可使用费外,还有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益以及法定赔偿。
在原告主张以自己所受到的损失作为赔偿数额的依据时,应提供自己单位产品获利情况的财务审计报告,以及原告因被告侵权造成销售量减少的总数或者被告制造的侵权产品的数量,两者相乘之积就是原告的损失数额的依据;在原告主张以被告的获利作为赔偿的依据时,原告通常要申请法院保全被告的财务会计账册,经独立的第三方审计后,以审计结论确定被告的侵权获利情况,从而明确被告赔偿的依据。
最后在法定赔偿中,原告可提供一些证明被告侵权情节及专利产品市场价值的辅助证据,作为法院在确定具体赔偿数额时的参照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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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人发现专利侵权后应该做什么
专利权人认为自己的中国专利受到侵害后,应首先将对方技术与自己的专利技术进行认真的对比分析,看对方的技术特征是否确实落入自己专利的保护范围内,以确定专利侵权是否成立。
专利权人往往会过高估计自己的专利权,因此,最好委托中国的专利律师对是否构成专利侵权进行分析,提供法律意见。
因为中国的专利律师熟悉中国的法律,又是站在客观的立场上进行分析的,因此,其法律意见比较客观公正,可以作为决策时的参考。
然后,专利权人还应对自己的中国专利权的专利性进行分析,以确定其有效性。
因为,根据中国专利法规定,中国专利局只对发明专利进行实审,而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不进行实审,只进行形式审查。
因此,一般情况下,如果是发明专利,对其专利三性即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可以不进行分析,只要检查一下年费是否缴纳,专利是否有效即可。
而对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必须认真进行专利三性分析。
只有该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具有专利性,确实是有效权利的前提下,才宜对专利侵权者采取行动。
否则,一旦对方向中国专利局对该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宣告专利权无效请求,该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就会因缺乏专利性而被宣告无效。
有关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性分析最好委托中国专利律师进行,其理由与上述委托中国专利律师分析专利侵权的相同。
专利权人在确认自己的专利权有效、专利侵权成立之后,方可着手进行下一步工作。
所谓下一步工作,首先是收集证据。
专利权人要收集的证据,大致有如下几个方面: 一、有关侵权者情况的证据。
常言道,知己知彼,百战百胜。
因此,侵权者确切的名称、地址、企业性质、注册资金、人员数、经营范围等情况,都是专利权人首先应了解的。
了解这些情况对专利权人对付专利侵权应采取什么样的策略是很重要的。
二、有关侵权事实的证据。
构成专利侵权的前提是必须要有侵权行为。
因此,证明侵权者确实实施了侵犯专利权的行为的证据在处理侵权过程中是至关重要的。
这些方面的证据有侵权物品的实物、照片、产品目录、销售发票、购销合同等。
三、有关损害赔偿的证据。
专利权人可以向侵权者要求损害赔偿。
要求损害赔偿的金额可以是专利权人所受的损失。
但专利权人要提供证据,证明因对方的侵权行为,自己专利产品的销售量减少,或销售价格降低,以及其他多付出的费用或少收入的费用等损失。
要求损害赔偿的金额也可以是侵权者因侵权行为所得的利润。
专利权人要提供证据,证明侵权者的销售量、销售时间、销售价格、销售成本及销售利润等。
以此为依据,计算侵权者所得的利润。
要求损害赔偿的金额还可以是不低于专利权人与第三人的专利许可证贸易的专利许可费。
为此,专利权人要提供已经生效履行的与第三人的专利许可证协议。
如何收集上述证据,是外国专利权人比较头痛的一个问题。
一般来说,有些证据专利权人可以自己收集,也可委托在中国的合资企业、独资企业或办事处收集,但最好的办法是委托中国的专利律师进行侵权调查,收集证据。
中国律师有律师执照,懂得法律,调查取证比较方便。
专利权人包括哪些权利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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