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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无效宣告请求注意事项,专利无效的理由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7-13 15:15:18 浏览: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专利无效宣告请求注意事项,专利无效的理由

专利无效宣告请求注意事项



在专利侵权纠纷案中,作为被告一方在抗辩过程中最常用、最有效的一种手段就是对涉案专利在法院规定的答辩期内及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该方法应用得当有时可以起到釜底抽薪、反败为胜的效果。

??专利获得授权后,并不能一劳永逸,为确保权利授予的公正性,也为了维护公众的利益,使专利权只保护那些真正应当保护的发明创造,专利法规定:自专利局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的授予不符合专利法有关规定的,都可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被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自始无效。

??1、无效程序的启动 ??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无效程序启动的时间为自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授予专利权之日起的任何时候,可以一直持续到该专利权终止后。

由于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能够对专利权终止前的某些事项产生影响,因此允许在专利权终止后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无效宣告启动的主体:包括任何单位和个人,但是根据《专利审查指南》的规定,专利权人不可宣告自己的专利权全部无效。

??2、无效宣告的理由 ??请求宣告无效的理由主要包括:认为发明创造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及实用性或同已有外观设计相同或相近似或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说明书中的技术方案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不能实现;说明书修改超出原始说明书、权利要求书范围,或超出原始图片、照片超出原始说明书、权利要求书范围,或超出原始图片、照片表示的范围;权利要求书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要求保护的范围;权利要求书中权利要求保护的范围不清楚;独立权利要求缺少必要技术特征;违反国家法律或者不属于专利保护范围等。

??在实践工作中,一个专利的申请文件的撰写质量,专利代理工作质量及发明人选择专利类型决策的正确与否,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一个专利的被无效的风险的大小。

??无效宣告请求人在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应当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和必要的证据一式两份。

无效宣告请求书应当结合提交的所有证据,具体说明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并指明每项理由所依据的证据。

? 3、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 ??专利复审委员会经形式审查合格受理无效宣告请求从而启动无效宣告程序后,成立合议组对无效宣告请求案件进行合议审查。

绝大部分案件由3人(组长、主审员、参审员)组成的合议组进行审查。

只有极少数案情重大的案件才由5人合议组(1名组长、1名主审员、3名参审员)进行审查。

??4、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的作出 ??  合议组经审查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有三类,一是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二是宣告专利权部分无效,三是维持专利权有效。

??5、后续的司法救济程序 ??根据我国专利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以专利复审委员会为被告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无效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无效程序对于调整专利权人与公众的关系是十分必要的,它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防止“伪专利”对公众利益的侵害。

事实上许多无效宣告请求都是在所谓“反诉”中出现的,即当专利权人向专利管理机关或人民法院控告某个单位或者个人侵犯其专利权时,被控告的单位或个人当确有理由认为该专利权不应授予时,可以反过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可见,专利无效宣告请求是专利侵权诉讼过程中作为被告一方最常采用且最具效力的手段之一。



专利无效的理由



在专利申请和专利运用中,专利无效是被企业、单位运用最多的一个专利法规之一(应该仅次于专利的申请)。

当我们的国家进入发展的快速时期,必然迎来国外企业的专利侵权诉讼,任何更有效地保护自己的劳动成果,任何最小化单位的损失呢?在我们以仿制为主的时候,我们是不是可以更好地运用无效的这一专利工具呢?在这里,我不想对无效更多解释,我只把专利无效的理由给大家列出,希望大家能从中有所收获。

《专利法》第六十四条 依照专利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应当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和必要的证据一式两份。

无效宣告请求书应当结合提交的所有证据,具体说明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并指明每项理由所依据的证据。

《专利法》第六十五条 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不符合本细则第六十四条规定的,专利复审委员会不予受理。

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就无效宣告请求作出决定之后,又以同样的理由和证据请求无效宣告的,专利复审委员会不予受理。

以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为理由请求宣告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但是未提交生效的能够证明权利冲突的处理决定或者判决的,专利复审委员会不予受理。

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不符合规定格式的,无效宣告请求人应当在专利复审委员会指定的期限内补正;期满未补正的,该无效宣告请求视为未提出。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 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知局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前款所称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是指被授予专利的发明创造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四款、第三十三条或者本细则第二条、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或者属于专利法第五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或者依照专利法第九条规定不能取得专利权。

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专利法》第二十三条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专利法》第二十六条三四款 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

摘要应当简要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

《专利法》第三十三条 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 专利法所称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专利法所称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专利法》第十三条 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被授予一项专利。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 权利要求书应当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清楚、简要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二款 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专利法》第五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专利法》第二十五条 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 (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专利无效程序 事不再理原则



日前,针对名称为“三轮摩托车车架”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下称涉案专利),先后有5位请求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下称专利复审委)提出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

而在此前,专利复审委已针对涉案专利作出过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专利复审委遵循一事不再理原则认定:虽然请求人在此案中所使用的部分证据与在先审查决定中评述过的部分证据相同,但是鉴于在后请求案中请求人对相同证据的使用方式已经明显不同,而且其无效理由也不相同,因此不属于不予受理和审理的情形。

经公开口头审理后,专利复审委依法作出第17329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涉案专利权无效。

“专利权的无效宣告程序是国家知识产权局为纠正不当授权而设置的行政确权程序,而一事不再理原则是专利复审委在审理专利无效宣告案件中所应当遵循的一个重要原则。

”专利复审委机械申诉处调研员、此案合议组主审员祁轶军在接受中国 记者采访时表示,如果专利复审委就请求人针对某一专利权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已经作出审查决定,且结论是维持该专利权有效,那么该请求人或具备请求人主体资格的他人仍然可以针对该专利权再次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只要在后提出的无效理由和证据不属于一事不再理的情形。

对于请求人不服专利复审委已经作出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的,其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请求人以同样的理由和证据向专利复审再次提出无效宣告请求,那么专利复审委应当根据一事不再理原则对该在后请求不予受理和审理。

同一专利权再涉无效纠纷 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是重庆东本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其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于2007年1月24日获得授权。

2009年,先后有5位请求人以涉案专利不具备创造性为由,向专利复审委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同时,上述请求人提交了3份证据。

专利复审委在受理此案后,迅速成立合议组对上述无效案件进行合案审理。

合议组在审查过程中发现,此前已有请求人于2008年12月2日,以涉案专利不具备新颖性为由向专利复审委提出过无效宣告请求,并提交了2份证据。

专利复审委于2009年作出第13232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维持涉案专利权有效。

但是,此次请求人再次针对涉案专利向专利复审委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时,提交的3份证据中有2份证据与前次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中的2份证据完全相同。

专利复审委认为:请求人在两次无效请求中均使用了2份同样的证据,而且使用证据的内容也完全相同,但是由于再次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时,请求人在使用了同样证据的基础上又增加或结合了其它证据,其证据的使用方式已明显不同,这也使得证据的内容及请求人所依据的事实发生了变化,因此二者不属于同样的证据。

同时,请求人第一次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时,使用该2份证据证明某产品被在先公开销售构成了已有技术,进而来证明涉案专利不具备新颖性;而再次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时,在该2份证据的基础上结合其他证据,其无效理由为涉案专利不具备创造性,因请求人两次无效宣告请求中所主张的无效理由也不同,最终,专利复审委认定本案不属于不予受理和审理的情形。

随后,专利复审委作出了上述无效宣告审查决定。

如何理解一事不再理原则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一事不再理原则涉及对两个或两个以上无效宣告请求案中是否存在同样的证据以及同样的理由等内容作出判断和认定。

一般情况下,在判断两次无效宣告请求是否属于同样的证据时,专利复审委主要审查证据的外观形式,对证据的内容则不进行实质性审查。

而同样的理由是指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实质上相同。

祁轶军进一步向记者解释,在证据内容是否相同的认定方面,如果证据的外观形式有所不同,即使内容实质上是相同的,通常也不认为二者属于同样的证据。

一般情况下,对于外观形式不同、但内容相同的证据,如果在先的审查决定已经对其作出了认定且该在先决定已经生效,那么在没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认定的前提下,专利复审委通常不会作出相反的认定。

同时,同样的证据应当理解为请求人用于支持其主张的那些内容,而未必是证据的全部内容。

在证据使用方式是否发生变化的认定方面,如果两次无效宣告请求中证据的使用方式明显不同,而且因证据使用方式的不同又使得证据的内容及请求人的主张及其所依据的事实发生变化时,那么二者应当不属于同样的证据,亦不属于不予受理和审理的情形。

“应当注意的是,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四条和《专利审查指南》所规定的一事不再理原则,如果在先生效的审查决定对相关事实已作出相应的认定并且亦无相反证据推翻上述认定的前提下,在后的审查决定无需重复评述,可以直接采用在先生效的审查决定对相关事实的认定。

一事不再理原则不仅适用于对无效理由和证据的审查方面,还体现在事实认定方面。

”祁轶军坦言。



专利无效宣告请求注意事项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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