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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丧失新颖性,不丧失新颖性的公开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7-13 15:12:47 浏览: 次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不丧失新颖性,不丧失新颖性的公开
不丧失新颖性
申请人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有下列情形这一的,不丧失新颖性: 一、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 二、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 三、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从上述规定可以明确申请人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不丧失新颖性应符合以下四个条件: 一、时间上的限定。
申请人自递交专利申请文件,确定专利申请之日止六个月内在规定档次的展览会、学术会、技术会上首次发表或未经申请人许可而泄露其内容; 二、提交首次展览和发表的证明。
申请人就自己的发明创造向国知局递交专利文件时应提交参加中国主办或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时间和证明文件,如果是首次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发表,应提供首次发表的日期及证明文件; 三、符合展览的档次。
展览必须是由中国主办的展览,或者中国政府承认的国际展览。
符合首次发表的规格。
首次发表,必须是在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全国性学术团体组织召开的学术或者技术会议;
不丧失新颖性的公开
专利法第24条对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前6个月内,不丧失新颖性的各种情况作了规定。
(1)首次展开:指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第一次展出的发明创造。
在这种情况下提出申请时,申请人应当声明,并自申请日起2个月内提交组织单位出具的有关该发明创造已经展出及展出日期的证明文件。
(2)首次发表:指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包括技术鉴定会议)上第一次发表的发明创造。
学术会议指学术会议或国际学术会议。
技术会议包括鉴定会议是指国务院部委直接组织和主持的技术会议。
申请人自申请日起2个月内提交证明文件。
(3)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情况是指发生非法滥用权力和剽窃他人发明创造的行为。
例如,某人未经所在单位或者共同完成单位的许可,将职务发明创造或者共同完成的发明创造公开。
发生这些情况时,只要实际权利人在公开的6个月内提出申请,并提供证据。
不丧失新颖性的特殊情况
我国《专利法》对于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专利新颖性的时间标准,都是以申请日来划分的,但是第二十四条也规定了三种例外情况,尽管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被公开了,但并不丧失新颖性,即发明创造不丧失新颖性的公开: 一,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发明创造,在展出之日起6个月内申请专利的,不丧失新颖性。
中国政府主办的国际展览会,包括国务院、各部委主办或者国务院批准由其他机关或者地方政府举办的国际展览会。
二,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发明创造,在发表后6个月内申请专利的,不丧失新颖性。
这里所说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是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全国性学术团体组织召开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
不丧失新颖性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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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申请专利 专利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