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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发明专利数仅针对于什么门类,著作权转让后应如何纳税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7-11 23:33:22 浏览: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获发明专利数仅针对于什么门类,著作权转让后应如何纳税

获发明专利数仅针对于什么门类



发明分为产品发明和方法发明两大类型 产品发明包括所有由人创造出来的物品,例如对机器、设备、部件、仪器、装置、用具、材料、组合物、化合物等等做出的发明。

方法发明包括所有利用自然规律的方法。

又可以分为制造方法和操作使用方法两种类型,例如对加工方法、制造工艺、测试方法或产品使用方法等所做出的发明。

专利法保护的发明也可以是对现有产品或方法的改进。

绝大多数发明都是对现有技术的改进,例如对某些技术特征进行新的组合,对某些技术特征进行新的选择等,只要这种组合或选择产生了新的技术效果,就是可以获得专利保护的发明。

在不同的国家,规定的专利种类都是不一样的。

就我国专利法上的专利类型来看,主要包括了三种,即发明创造、实用新型以及外观设计。

而针对不同类型的专利,法律中规定的申请授予专利的材料、程序要求不同,实际提供的保护期限也是 不一样的。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在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时,发现申请有下述情形的,该申请将予以驳回: (1)申请的主题不是发明; (2)申请的主题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 (3)申请的主题属于不授予专利权的技术领域; (4)申请的主题不具有新颖性、创造性或实用性; (5)申请的主题不符合“对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被授予一项专利”的规定; (6)申请的说明书没有对发明创造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申请的权利要求书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7)申请的主题不符合对发明专利申请的单一性要求的规定; (8)申请文件的修改或者分案的申请超出了原说明书或者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网友:什么是发明专利 律师: 我国专利法规定可以获得专利保护的发明创造有发明、实用新型和外专利法书籍观设计三种,其中发明专利是最主要的一种。



著作权转让后应如何纳税



一、  著作权转让后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1-20%)×20%。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六)款规定,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

同时条例还明确规定,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规定,作者将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拍卖取得的所得,应以其转让收入额减除 800元(转让收入额4000元以下)或者20%(转让收入额4000元以上)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1-20%)×20%。

另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4〕002号)的规定,个人转让著作权,免缴营业税。

二、  1。注册取得制度。

注册取得,也叫登记取得,是指以登记注册作为取得著作权的条件,作品只有登记注册后方能产生著作权,著作权注册取得的原则,又称为“有手续主义”。

2。自动取得制度。

著作权自动取得,是指当作品创作完成时,作者因进行了创作而自动取得作品的著作权,不再需要履行其他任何手续。

《著作权法》第八条 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被授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主张权利,并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活动。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非营利性组织,其设立方式、权利义务、著作权许可使用费的收取和分配,以及对其监督和管理等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三、   提醒您,著作权的权利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两方面。

人身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等;财产权包括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等。

著作权人可以许可或者转让他人行使部分权利,并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数字化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被起诉专利侵权怎么办?



1、审查原告的专利权是否有效 根据专利法的规定,我国的专利可以分为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

发明专利经过了实质审查,而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没有经过实质审查,只要形式上符合要求,就会发给专利证书。

所以,在我国很多大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是不符合专利法要求的实质要件的。

新颖性,即专利技术方案在专利申请以前国内外都没有过,没有人公开发表也没有人公开使用(2008年专利法修改以前,新颖性规定的是国内公开使用和公开发表、国外仅公开发表)。

这个时候的参照物不仅仅要求能跟专利进行比对,而且时间上必须在专利申请之前。

虽然专利法规定,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

但是,很多时候,法院的法官没有理科或者工科背景,不能独立的对技术的问题作出判定,或者不愿对技术的问题作出判定。

如果技术比较复杂,建议可以到专利复审委员会申请专利无效。

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后,请求法院中止审理,一般法院还是比较喜欢这种方式的。

2、拿原告的专利跟被告的产品或者技术方案进行比对 很多人拿原告的产品跟被告的产品进行比对,这样是错误的。

这种比对并非简单的一样还是不一样。

关键是要看原告的专利权利要求书第1项(有的时候包括第2项)独立权利请求的技术特征有哪些,被告的产品和技术方案有没有包括这些技术特征。

如果包括了这些技术特征,虽然多出了一些技术特征是不一样的,也构成侵权。

如果不能全部包括这些技术特征,但是有些技术特征与专利请求书的从属权利请求一样,也不构成侵权。

知识链接: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五种情况 一、专利权人制造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制造的专利产品售出后,使用或者销售该产品的行为。

这个原则只适用于合法地投入市场是专利产品。

合法投入市场的产品包括: 1、由专利权人投入市场的专利产品; 2、被许可人投入市场的专利产品; 3、由先用权人投入市场的专利产品; 4、由强制许可的受益入投入市场的专利产品;五是由国家计划许可的被许可人投入市场的专利产品等。

如果明知是非法投入市场的专利产品而进行使用、销售的,属于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二、先用权人的利用。

专利法第六十二条第三项规定,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了的制造、使用的和要准备,并且仅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视为侵犯。

这就是先用权原则。

三、善意地使用或者销售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出售的专利产品。

我国专利法第六十二条第2款规定,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销售的专利产品的,不视为侵权。

因为任何第撒播人没有义务在使用或者销售一件专利产品之前,弄清楚该专利产品是由什么方式进入流通领域的。

对专利权人权利的这一限制,主要是为了方便人们生产、生活的需要。

四、外国运输工具运行中使用专利产品。

我国专利法第六十二条第4项规定,临时通过中国领土、领海、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过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不视为侵权。

这也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中规定的一项对专利权人的限制。



获发明专利数仅针对于什么门类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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