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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外申请专利需要什么条件?,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临时措施:停止专利侵权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7-11 23:31:03 浏览: 次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在国外申请专利需要什么条件?,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临时措施:停止专利侵权行为
在国外申请专利需要什么条件?
一、在国外申请专利需要什么条件? 只要专利具备新颖性就可以申请。
(一)申请国外专利的程序 1、必须首先或同时在中国申请专利; 2、委托有涉外代理权的代理机构代理, 3、提供相关资料。
(二)申请外国专利的途径选择 申请外国专利有两种途径; l、通过巴黎公约途径直接申请国外专利 中国是巴黎公约组织成员国,对于中国申请人,在中国申请专利后,可以利用巴黎公约规定的可享受在先申请的申请日的“优先权原则”,对于发明和实用新型申请在规定期限内,对于外观设计申请在,直接向国外申请专利。
在超过优先权期限之后,如果原申请尚末公开,仍可申请外国专利,但此时不再享有优先权。
2、通过PCT途径申请国外专利 中国于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加入专利合作条约(PCT),利用此途径,可以实现“一国申请,多国有效”。
此途径分为国际阶段与国家阶段。
国际申请阶段,中国申请人可以以中文提交申请,在提出申请时必须指定此申请有效的国家(指定国)。
国家阶段即为在国际申请日(或优先权日)起办理进入国家阶段手续,与通过巴黎公约途径相比,PCT申请可以将进入外国的时间推迟缴纳外国阶段的费用也相应推迟,很显然,其被审批的时间也会相应推迟。
二、专利国际申请条件是什么? 我国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根据我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提出国际申请;我国单位或者个人就其在国内完成发明创造提交国际申请的,应当首先向国知局提出申请,同时应当委托涉外代理机构办理;申请人应当遵守关于保密的规定,即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一般来说,可以通过三种方式申请国际专利,即巴黎公约途径、PCT途径、EPC途径。
企业可以综合考虑各种途径的优劣,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选择最适合的申请途径。
三、专利国际申请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1、专利的国际申请无效情形包括:进人中国国家阶段声明中未写明国际申请号的;未缴纳专利申请要求的申请费、公布印刷费和宽限费的;国际申请以中文以外的文字提出而未提交原始国际申请的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中文译文的。
2、专利国际申请指的是在一国完成的发明创造到另外一个国家或者多个国家申请专利权。
国际申请在国际阶段被有关国际单位拒绝给予国际申请日或者宣布视为撤回的,申请人在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可以请求国际局将国际申请档案中任何文件的副本转交国专利局,并在该期限内办理《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01条规定的手续,专利局应当在接到国际局传送的文件后,对国际单位作出的决定是否正确进行复查。
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临时措施:停止专利侵权行为
新专利法详解:第六十六条【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临时措施:停止专利侵权行为】 第六十六条 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
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应当自接受申请之时起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可以延长四十八小时。
裁定责令停止有关行为的,应当立即执行。
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自人民法院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该措施。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停止有关行为所遭受的损失。
【解释】本条是对本次修改前《专利法》第六十一条进行修改而来,主要涉及两个方面。
一是删除了关于财产保全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对诉前财产保全作了明确规定,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专利侵权案件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人民法院也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进行处理,因此本次修改后的《专利法》不再对诉前财产保全进行规定,而适用《民事诉讼法》的统一规定。
二是完善了关于诉前停止有关行为的规定。
本次修改前的《专利法》规定,法院处理诉前停止被控侵权行为的申请时,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诉前财产保全的有关规定。
本次修改后的《专利法》对申请和处理诉前停止被控侵权行为有关行为程序的规定不再援引《民事诉讼法》,而是在《民事诉讼法》有关诉前财产保全规定的基础上经过完善和补充,形成适合于关于申请和处理诉前停止被控侵权行为的规定,主要体现在对法院就申请作出裁定的时间适当予以延长,即对诉前停止被控侵权行为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可以延长四十八小时”。
这是因为,从实际情况看,诉前停止被控侵权行为的判断较为复杂,其适用对当事人带来的影响比诉前财产保全更大,适用也应更加慎重,法院有时难以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因此本次修改后的《专利法》对法院处理诉前停止被控侵权行为申请的期限作了一定的弹性规定。
综上,本次修改后的第六十六条规定:“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
“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应当自接受申请之时起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可以延长四十八小时。
裁定责令停止有关行为的,应当立即执行。
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自人民法院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该措施。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停止有关行为所遭受的损失。
” 本条是关于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临时措施的规定,是专利法第二次修改中新增加的条款。
本条规定的临时措施是指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发现自己的权利正在被侵犯或者即将被侵犯,为了及时制止侵权行为,避免侵权发生或者侵权后果进一步扩大,在提起诉讼前请求法院采取的相应措施。
如何及时制止侵权行为,防止侵权后果的扩大,保护权利人的利益,是专利、商标、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保护共同面临的问题。
就专利来说,从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发现侵权行为到提起诉讼,再到法院作出判决需要一段较长的时间。
在此期间,如果不及时采取措施制止侵权行为,任凭侵权行为发生或者继续进行,将使权利人的损失不断扩大,从而使专利权遭受无法弥补的损失。
有些专利,主要是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由于市场周期较短,有可能随着时间的消逝而迅速丧失其市场价值。
此外,侵权人还可能转移侵权设备、侵权产品,隐匿财产,导致证据灭失,使专利权人得不到应有的赔偿。
考虑到这些因素,TRIPS协议规定了临时措施。
该协议第50条对临时措施作了详尽的规定,其内容包括: (1)为了 A。制止任何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发生,尤其是制止有关商品,包括刚由海关放行的进口商品在内,进人其管辖范围内的商业渠道; B。保存被诉为侵权的有关证据,司法机关应有权命令采取迅速而有效的临时措施。
外观专利侵权判定原则
1、全面覆盖原则 全面覆盖原则是最基础的一个原则,要求将被控侵权方案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进行对比,若被控物或方法侵权成立,那么其将具备专利权利要求中的全部技术特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人民法院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
对于该原则我们可以分成三种情况理解: (1)被控物或侵权方案与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完全相同,则构成侵权。
(2)被控物或侵权方案与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不一致,只有部分相同,则不构成侵权。
(3)被控物或侵权方案具备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之外,还增加了其他创新的部分,此时也属于侵权。
但是增加部分可以申请新的专利。
2、等同原则 多数情况下,专利侵权适用的是这个原则。
等同原则是指将被控物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进行对比,虽然不完全具备其全部技术特征,但是被控物不具备的专利特征在被控物上面能够找到该特征的等同替换物,例如,等同替换、部件移位、分解或合并等。
此种情况下,被控物被判定侵权。
3、多余制定原则 多余制定原则是指在专利侵权判定中,根据权利要求书的全部技术特征进行区分,分为必要技术特征和非必要技术特征,但仅以必要技术特征来作为专利权保护的范围,从而判定被控物是否覆盖专利权保护的范围。
若覆盖了,该被控物则构成侵权。
在适用该原则时应当注意非必要技术必须是与专利目的无关的次要部分,但是这种区分具有很大难度,所以在适用上要非常慎重。
4、禁止反悔原则 禁止反悔原则又称审批过程禁反言,是为了限制等同原则而出现的,即指专利权人如果在专利审批过程中,为了满足法定授权要求而对权利要求的范围进行了限制性的修改或解释,则在主张专利权时,不得将通过该限缩而放弃的内容纳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一)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三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
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至专利权授予之前专利权人要求支付使用费的诉讼时效为三年,自权利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他人使用其发明创造之日起计算,但是专利权人于专利权授予之日前即已得知或者应当得知的,自专利权授予之日起计算。
(二)诉讼时效的起算——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计算 两年诉讼时效是否有效,计算的起算日期便成了关键,在专利法及司法解释中都明确规定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计算。
法律中规定的知道,是指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知道侵权行为发生,自己的权利被侵害;而应当知道是指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对侵权行为在客观上存在着知道的条件和可能性,由于主观上的大意而没有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过后知道了也应从客观上存在知道的条件产生之日计算诉讼时效。
如两年前侵权人就侵权产品公开广告或参加展销,由于权利人主观上的过错没有知道自己权利被侵害,两年后知道了,其诉讼时效仍应从两年前起算。
(三)两年时效之后提起诉讼,法律如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的司法解释中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三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
权利人越过两年起诉的,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之时仍在继续,在该项专利权的有效期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人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三年计算。
”也就是说,权利人在两年时效之后提起诉讼,如果该专利权在有效期内,人民法院仍应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赔偿要求可从提起诉讼之日起向前推三年计算,即超过三年部分不予支持,三年规定时效之后的仍应判决,以确保专利人的权益和对侵权者的惩罚。
1、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费:申请费全额为500元;减缴比例为85%时,费用为75元;减缴比例为70%时,费用为150元。
2、外观设计专利登记、印刷费、印花税:费用为205元,并且不予减缴。
3、外观设计专利年费:外观设计专利授权1-3年时,年费为600元;减缴比例为85%时,年费为90元;减缴比例为70%时,年费为180元。
另外,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符合下列三个条件的,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减缴一部分收费:
在国外申请专利需要什么条件?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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