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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分类有哪些,专利侵权判几年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7-11 23:24:29 浏览: 次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专利侵权分类有哪些,专利侵权判几年
专利侵权分类有哪些
专利侵权是指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实施了依法受保护的有效专利的违法行为。
专利侵权行为分为直接侵权行为和间接侵权行为两类。
直接侵权行为。
这是指直接由行为人实施的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行为。
其表现形式包括:制造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行为;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行为; 间接侵权行为。
这是指行为人本身的行为并不直接构成对专利权的侵害,但实施了诱导、怂恿、教唆、帮助他人侵害专利权的行为。
间接侵权行为通常是为直接侵权行为制造条件,常见的表现形式有:行为人销售专利产品的零部件、专门用于实施专利产品的模具或者用于实施专利方法的机械设备;行为人未经专利权人授权或者委托,擅自转让其专利技术的行为等。
专利权是专利权人利用其发明创造的独占权利,专利侵权是指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实施了依法受保护的有效专利的违法行为。
对于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的认定方法,法院基本上采用的是分三步走的方法。
即: 确定被控侵权产品的相应技术特征。
也就是根据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对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进行对应的分解。
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即首先要明确专利权人请求保护的是什么。
将经过分解后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与被控侵权产品的特征进行一一对应的比较。
可能出现以下几种情况: (1)专利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与被控侵权产品的特征完全相同; (2)专利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与被控侵权产品的特征不完全相同。
对于第一种情况,我们会认定被控侵权产品落入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专利侵权成立;对于后一种情况,我们可能会认定被控侵权产品的特征是对专利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的等同替换,被控侵权产品仍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专利侵权也可能成立。
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赔偿数额可以按照被侵权人因侵权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收益确定;按照专利许可费的倍数确定;以上都难以确定的,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十一条: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专利侵权判几年
专利侵权,法院判定最低起判金额 根据旧法一般是1万以上 根据新法一般是3万以上 全部4个答案 > 人咨询过 去咨询 专利间接侵权与专利侵权判定原则 关于专利侵权的,有直接侵权和间接侵权两种。
一、直接侵权行为。
1、行为人直接使用专利权人的发明、专利产品的外观设计; 2、行为人直接使用专利权人的产品、发明; 3、行为人直接销售专利权人的发明、专利产品的外观设计; 4、行为人直接将专利权人的发明、专利产品的外观设计进口; 5、行为人假冒他人的专利,为了自己生产经营的目的,不经专利权人的允许,直接将专利产品对外销售,获得了很多的不法利益。
就算行为人可以提供产品的来源,但是这种行为依然属于侵权行为,需要立即停止;二、间接侵权行为。
这种行为不属于直接构成侵权,行为人通过自己的行为,诱使他人帮助自己侵害专利权人的权利。
全部2个答案 > 人咨询过 去咨询 外观专利侵权 外观专利侵权 认定外观专利侵权一般遵循以下三个步骤:1。首先应确定法律所规定的保护范围。
其保护范围以在照片或图片中所呈现的外观为准;2。其次可在侵权产品与被侵权产品是否为同类同用途或相似产品进行对比。
可参照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相关条约进行比对。
若不相似相同则不构成侵权行为;3。最后用普通消费者眼光将两种商品的整体要部进行对比。
若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与被侵权商品完全相同,那么此产品一定构成了侵权行为,被侵权产品可进入司法保护。
若被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在大体要部方向大体相同,整体上相似,那么也可以纳入侵权行为,进行司法保护。
若不符合以上两种,则不构成侵权。
全部3个答案 > 人咨询过 去咨询
专利侵权判定原则包括哪些
专利侵权判定是对专利权进行保护的关键问题,采用何种专利侵权判定原则对我国的专利制度具有重大影响。
小编为您整理的有关专利侵权判定原则包括哪些的内容如下: 1、全面覆盖原则: 专利法第五十六条: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
(1)在判定专利侵权时,首先适用的是最简单、最常用的判定原则,即全面覆盖原则。
运用这一原则的前提为,被控侵权物与专利技术相同,出现了仿制侵权的情况。
所谓仿制侵权,或者说适用全面覆盖原则认定侵权,包括以下几种情况:字面侵权,即仅从字面上分析比较就可以认定侵权物的技术特征与专利的必要技术相同,连技术特征的文字表述均相同;侵权物的技术特征与专利必要技术特征完全相同,所谓完全相同,是指侵权物的技术特征与专利的技术特征相比,其专利权利要求书要求保护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均被侵权物的技术特征所覆盖,在侵权物中可以找到每一个专利的必要技术特征;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中技术特征使用的是上述概念,侵权物中出现的技术特征则是上述概念下的具体概念,亦属于技术特征相同;侵权物的技术特征数量多于专利的必要技术特征。
侵权物的技术特征与专利的技术特征相比,不仅包含了专利权利要求书中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而且还增加了新的技术特征。
上述4种情况,均属于仿制侵权或称相同侵权,可适用全面覆盖原则判定被告行为构成侵权。
(2)在判定专利侵权时,首先要看被控侵权物对专利是否构成相同侵权,也即文字意义上的侵权(literal Infringement),这是世界各国的一般准则。
这时适用的是最简单、最常用的判定原则——全面覆盖原则,指把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和专利权利要求进行比较,如果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具备了专利权利要求里的每一项技术特征的话,专利侵权成立。
我们假设A、B、C、D代表技术特征,一般而言,如果专利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为A+B+C+D,那么只有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的技术特征为A+B+C+D+…时,方可判定侵权。
也就是说在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全面覆盖了原告专利的权利要求特征的情况下,被控侵权成立。
2、等同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专利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所称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是指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以权利要求书中明确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所确定的范围为准,也包括与该必要技术特征相等同的特征所确定的范围。
等同特征是指与所记载的技术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特征。
(1)等同原则是专利侵权判定中的一项重要原则,它是指侵权物的技术特征同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相比,表面上看有一个或若干个技术特征不相同,但实际上是用实质相同的方式或者相同的技术手段,替换了属于专利技术方案中的一个或若干个必要技术特征,使代替(侵权物)与被代替(专利技术)的技术特征产生了实质上相同的技术效果。
对于这种情况,应当认为侵权物并未脱离专利技术的保护范围,因此仍应认定为侵权。
侵权物中与专利技术表面不相同的技术特征,即对专利技术方案中的技术特征起取代作用的技术特征,被称为专利技术方案中必要技术特征的“等同物”。
(2)在专利侵权的技术判断中,确立等同原则,其目的在于防止侵权人采用显然等同的要件或步骤,取代专利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从而避免在字面上直接与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技术特征相同,以达到逃避侵权责任的目的。
但是,我国专利法虽然已实施21年,并经过两次重大修改,仍未加入任何等同原则的明确规定。
(3)由于等同原则对专利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关系具有深刻的影响,同时又对技术判断能力和法律适用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因此,不仅始终为社会相关各界所关注,而且越来越成为知识产权理论和实务界研究、分析的对象。
我国司法实践中对等同原则的适用也正是在学习与借鉴美国相关司法判例的基础上开始的。
美国关于专利侵权判定的等同原则都是从一个个具体案例中产生并得以发展的。
从1814年的“欧迪恩”案,到1854年的“威南斯”案、1878年的“机器公司”案,直到1950年的“格拉夫”案,美国现代等同原则才正式确立。
虽然等同原则在开始适用时主要出于单向保护专利权人利益的目的,但是,随着等同原则在美国专利侵权判定中的普遍适用,在联邦地方法院和巡回上诉法院,就如何适用等同原则,以及适用等同原则时应当着重考虑哪些因素,逐渐产生了分歧。
分歧不仅表现为对具体案件如何处理的争执,而且表现为对等同原则价值取向的质疑。
(4)等同原则的适用既要保护专利权人的利益,也不能忽视公众的利益,并逐渐在司法实践中通过一些限制性的办法来矫正和避免因适用等同原则而可能造成的新的不平衡,以至于有言论认为,专利侵权判定正存在增加第4个标准,即衡平原则的趋势。
这种趋势,在美国最高法院近年的判例中越来越明显地显现出来。
等同原则适用中导入利益平衡观念的趋势集中地表现在如何解释权利要求书与如何准确界定专利权权利范围这两个方面。
从等同原则在美国专利侵权诉讼中的发展历史,我们可以看到,等同原则经历了从扩大适用到逐步地、有理性地限制适用范围这样一个发展态势。
在这一过程中,对专利权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关系认识的变化,不能不说是一个十分重要的原因。
因为,从扩大适用到逐步地、有理性地限制适用范围这样一个发展态势同时反映了美国专利诉讼从偏向保护专利权人权利到更加注重专利权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平衡这样一个审判思路。
影响以至决定这一发展过程的,是对权利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平衡的不懈追求。
3、禁止反悔原则: 民法通则第四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专利权人在专利审查或者无效宣告请求审查程序中,为使其专利申请或者专利符合本法规定的授予专利权的条件,通过书面方式作出的对专利保护范围有限制作用的修改或者意见陈述,对专利权人有约束作用,在专利侵权纠纷的审理或者处理过程中不得反悔。
(1)禁止反悔原则(Estopple)是英美衡平法上一项固有原则。
据《布莱克法律词典》,Estopple是指一方当事人因自己的某些行为而不能主张某些权利,以损害他方利益。
因为他方已经依据他的行为而获得了该项权利,并做出了相应的行为。
在专利领域,如果说等同原则可能扩张了专利权人的利益,那么,禁止反悔原则则是对等同原则的某种合理限制(但并非否定等同原则),从而有利于社会公众的利益。
禁止反悔是对等同原则的重要限制。
这样,专利权人对其在申请专利过程中和专利无效审查中向专利行政部门所做的关于权利要求范围的陈述,应当作为确定其权利范围的依据;专利权人如果为克服原权利要求相对于现有技术缺乏新颖性或非显而易见性缺陷所放弃的范围,不得在侵权判断时通过解释而扩大到这些范围。
因为禁止反悔原则的设立旨在防止专利权人出尔反尔,即在专利审批过程中或无效审查阶段,专利权人为了获得专利或维持专利,而承诺对其保护范围进行限制,或强调权利要求中某个技术特征对于确定其专利新颖性、创造性如何重要;而到了侵权诉讼时又试图取消所作的限制,或者认为该技术特征可有可无,以此来扩大其保护范围。
(2)任何发明人要将自己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都试图得到一个较宽的保护范围,但是,如果专利权利要求限定的保护范围过宽,就会侵害公众利益。
因此,专利申请人为了获得专利权,有时不得不按照专利局审查员的意见,对专利权利要求 些保护范围过宽、模糊的技术特征以及相似技术方案、技术特征做出说明,在说明过程中不得不在技术上做出一些放弃、修改、承诺,不这样做就可能得不到专利权。
而专利权人一旦这样做了,其在申请过程中已经放弃的东西,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不能允许专利权人再捡回来,即不允许专利权人出尔反尔。
(3)在判断专利权的效力和判断是否构成侵犯专利权时,专利权人对专利权利要求的解释应当前后一致。
法院不允许专利权人为了获得专利权,而在专利申请过程中对专利权利要求进行狭义或较窄的解释,而在侵权诉讼中为了证明他人侵权,又对专利权利要求进行广义的或者较宽的解释。
这是专利侵权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原则——禁止反悔原则。
它的基本含义是:专利权人对其在申请专利过程中,或者维持专利权有效的程序中,为了获得专利权在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或者专利复审委员会之间的往来文件中所作的承诺、认可或放弃的内容,专利权人在侵权诉讼中不得反悔。
4、自由公知技术抗辩原则: 审理或者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人民法院或者专利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认定被控侵权人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是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应当认定该实施行为不构成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专利侵权分类有哪些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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