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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支付的专利权的保护,签订专利技术转让合同的注意事项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7-10 16:18:11 浏览: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第三方支付的专利权的保护,签订专利技术转让合同的注意事项

第三方支付的专利权的保护



近日,亚马逊的“一键下单”的专利技术到期,那么在中国法律项下究竟哪些支付技术能同时具备安全、高效的功能性需求,又能满足专利技术的申请要求,使得相关机构的支付业务能够在安全、高效的同时,不逾越专利技术的边界。

小编为您介绍第三方支付专利权的保护。

第三方支付业务涉及网络支付、移动支付、预付卡发行、银行卡收单及其他支付服务,是支付的重要渠道,为了保证支付数据传递过程的保密性、完整性和可靠性,第三方支付行业从业者纷纷借助现代计算机技术和通信技术,加大支付安全和传输技术的研发投入,以保障支付流程的安全和便捷,而同时对在此过程产生的技术方案的专利保护也成为第三方支付行业重要的命题。

近日,亚马逊的“一键下单”的专利技术到期,对其他电商来说无疑是好消息,无须再为使用这项功能而支付使用费,而之前这项专利技术使用也为许多电商所诟病,认为此项技术不具备“新颖性和非显而易见性”,那么在中国法律项下究竟哪些支付技术能同时具备安全、高效的功能性需求,又能满足专利技术的申请要求,使得相关机构的支付业务能够在安全、高效的同时,不逾越专利技术的边界。

专利权是专利行政管理机关依法赋予给专利权人的权利,除非一些特殊情况的出现,在专利保护的期限届满前,专利权人一般都不会丧失其专利权。

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丧失专利权的特殊情况主要包括以下四种:不按规定缴纳年费导致专利权提前终止;自愿发表放弃声明导致专利权提前终止的;因违法原因宣告专利权无效的;以及专利权保护期限届满。

其中专利保护由于法律明确规定了保护期限。

法定保护期限届满,专利权就终止,即该专利技术成为社会共有的资源,任何人都可以无偿使用。

专利权人不再享有独占权,不能禁止其他单位和个人在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无偿使用该专利技术。

一、专利权申请条件 我国专利法规定了较为严格的专利申请条件,对于技术方案来说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或者具备两项特征。

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知局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欧洲免税购物有限公司诉专利复审委专利行政纠纷》一案中,法院对原告的提出的名为“安全的在线支付系统”的发明专利不具备创造性为由,维持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法院通过对权利要求书的中描述的数据处理方法进行了严格审查,并称无论是系统商业代码还是商业代码,两者的作用都是用于商家和顾客之间的交易,如果顾客在连接到没有预先注册商业代码的商家来购买商品或服务时,在授权请求中系统自动生成一个系统商业代码以标识商家,从而完成鉴权主机对支付卡的授权请求,是所属领域的公知常识。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所属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0的技术方案,对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并且这样的结合也没有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所以权利要求10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此不具备创造性。

因此对于专利申请,必须满足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的前提下的条件才能取得专利许可。

二、专利权申请客体 对于专利申请客体,我国《专利法》及配套相关规定仅作出宽泛的规定,对于是否符合专利要求,则需按照《专利审查指南》对说明书及权利要求书等文本的进行实质审查,确认是否属于符合专利申请要求。

如何判定其具备技术实质,在《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规定,“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授予专利权,并且在《专利审查指南》中认定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是指导人们进行思维、表述、判断和记忆的规则和方法。

由于其没有采用技术手段或利用自然规律,也未解决技术问题和产生技术效果,因而不构成技术方案。

可见,商业方法若要得到专利授权,最关键的问题是要构成“技术方案”。

然而,《专利审查指南》阐述了技术方案的定义:“专利法第二条第三款所述的技术方案,是指对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所采取的利用了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的集合。

技术手段通常是由技术特征来体现的。

未采取技术手段解决技术问题,以获得符合自然规律的技术效果的方案,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

”因此技术方案的要素可概括为三点:解决技术问题、采取技术手段、产生技术效果。

其中,最本质的要素是“利用了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

《专利审查指南》中关于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审查的若干规定,规定,“如果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的解决方案执行计算机程序的目的是解决技术问题,在计算机上运行计算机程序从而对外部或内部对象进行控制或处理所反映的是遵循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并且由此获得符合自然规律的技术效果,则这种解决方案属于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所说的技术方案,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

”在2017年的《专利审查指南》修订条款中规定,涉及商业模式的权利要求,如果既包含商业规则和方法的内容,又包含技术特征,则不应当依据专利法第二十五条排除其获得专利权的可能性。



签订专利技术转让合同的注意事项



一、专利转让人是否真的有专利所有权 转让专利应符合《专利法》的相关规定,专利转让人必须具有该专利的所有权,如果专利属企业所有,必须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如果向外国人(或向国外)转让专利,必须经国务院批准,签订了专利转让合同,合同必须经专利局登记并公告后才生效,一旦专利转让合同生效,由此而产生的权利、义务一并转移到受让人。

二、受让人转让专利的目的 受让人必须是为专利技术的推广、应用而获取专利,而不是为垄断技术而获取专利。

三、专利转让合同的内容 专利让与人要保证受让人获得技术知识,《合同法》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让予从应当按照约定许可受让人实施专利,交付实施专利有关的技术资料,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

” 四、合同只能在专利权有效期内有效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只能在专利权的存续期内有效,专利权有效期届满或者在专利被宣告无效,专利权人不得与他人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五、转让专利后不得收取费用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受让人不得许可与让与人约定以外的第三人实施该专利并收取约定的费用。

六、转让合同成立后转让人应停止使用专利 专利权人在专利转让前已实施了发明创造,在转让合同成立后,应停止实施(有约定的按约定)该发明创造。

七、专利转让合同的效力 在专利转让合同成立前,专利权人与他人订立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或非专利转让合同,在专利转让合同成立后仍然有效,其约定的权利和义务,转移到专利转让合同的受让人。



网络知识产权



在经济飞速发展的今天,信息产业已经成为了经济发展的支柱之一。

由于互联网本身的便捷性、资源传输的快速性以及实时性等特点,使之成为一个热门和首选的平台,因为其范围的扩大和普及催生了市场。

那么,什么是网络知识产权呢? 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有关资料,望对您有所帮助。

网络知识产权是指由数字网络发展引起的或与其相关的各种知识产权。

著作权包括版权和邻接权,工业产权包括专利、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商号等。

而网络知识产权除了传统知识产权的内涵外,又包括数据库,计算机软件,多媒体,网络域名,数字化作品以及电子版权等。

因此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的概念的外延已经扩大了很多。

我们在网络上经常接触的电子邮件公共利益、在电子布告栏和新闻论坛上看到的信件,网上新闻资料库,资料传输站上的电脑软件、照片、图片、音乐、动画等,都可能作为作品受到著作权的保护。

一、网络资源相对于传统的文字资源有着自己独特的特征: 1、数字化、网络化,这是网络信息资源的基本特征。

2、信息量大,种类繁多,每天的IE浏览量堪称天文数字。

3、信息更新周期短,网络信息节省了印刷、运输等环节,数据可以及时上传。

4、资源庞大,开放性强,信息资源不受地域限制,任何联网的计算机都可以上传和下载信息。

5、组织分散,没有统一的管理机制和机构。

二、网络知识产权最重要的一部分: 英文域名、中文域名、中文网址(通用网址/无线网址)是党政群机关、企事业单位在中国互联网合法的网络产权资源,由国家权威机关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推出,遵循国际通行惯例“先注先得”原则,适应已有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且与已有的知识产权登记内容和网络资源的注册实施对接,对每个申请注册的网络资源进行查询比对,审核中出现与工商登记名称、商标信息产生相关性,将由“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各省授权机构进行告知跟进处理。

根据“中国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英文域名、中文域名、中文网址(通用网址/无线网址)具有品牌商标标识功能,受国家法律保护,全球唯一性,已被知识产权局正式纳入国际知识产权体系。



第三方支付的专利权的保护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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