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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用语版权可以进行相关的申请吗?,广告用语版权登记申请程序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7-10 16:16:31 浏览: 次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广告用语版权可以进行相关的申请吗?,广告用语版权登记申请程序
广告用语版权可以进行相关的申请吗?
广告语作为我们日常生活中接触比较广的语言类产品,往往会被人们所接受。
广告语一般有着较高的原创性和辨识性,企业为了广告语在前期的制作上和后期的宣传上都倾尽所有来打造。
那广告语版权可以进行相关的申请么,下面 小编就为你进行详细的解答。
一、一方面,我国在实践中并不否定对广告语的版权保护。
从理论上说,广告语属于一类特殊的文字表达,一般字数很少,很难表达出必要的创作高度,常常是思想有余而表达不足。
因此,有些西方国家直接拒绝给一般的广告语提供版权保护,例如,美国版权局在其行政法中规定,“诸如名字、名称和标语的词组和短语不能受到版权法保护,并且也不能作为作品予以注册登记”。
但是,我国部分法院在一些案件中认可了广告语,即使字数不多,在满足作品独创性的前提下也可以受到版权保护。
二、另一方面,知名度高的广告语并不一定能受到版权保护。
很多企业对精心设计的广告语进行了大量商业宣传,在取得了很高的知名度后,往往会误认为广告语因而变得与众不同,自然具有“独创性”而应该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事实上,这是走入了对作品的认识误区。
因为,作品是否构成,与“独创性”有关,而广告语是否知名度高,很多时候与“显著性”有关,而商标法意义上的“显著性”和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独创性”并非是一回事。
因此,一个表达独特的广告语,可能知名度并不高,但仍可能构成作品;而一个妇孺皆知的广告语,由于表达简单,却未必可以构成作品。
第一,司法机关应严格控制对短小广告语的版权认定。
众所周知,对于作品表达而言,字数越多,他人因为巧合而创作出相同作品的概率就越低,反过来,对于表达短小的广告语认定版权,就会使得相关企业在事实上垄断了相关的语言资源,并不合理。
例如,在专利法中,如果申请人的技术方案中的技术特征太少,就不容易通过专利审查,因为这样的专利会使得申请人垄断很大的技术范围,同样的道理,对于表达特征过少的语言成果,如果赋予著作权,同样会造成不合理的创作垄断。
第二,企业选择著作权法保护广告语实际意义不大。
对于过于短小的广告语,即使被认定为作品,但由于表达简单、变化量较少,要主张他人版权侵权必须证明他人表达完全抄袭或者基本相同,而他人很容易规避这种侵权指控。
则原来广告语的设计企业很难诉诸著作权的保护,因为后面模仿的广告语与其广告语唯一的相同点就是“创意”,而创意是指具有创造性的想法和构思,俗称点子、主意、策划等,是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思想”。
那么,对于这种情况,企业应当如何应对呢?首先,在他人模仿广告宣传行为满足不正当竞争的前提下,可以尝试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维权;其次,可以精心设计广告语,使得他人想模仿也实现不了。
广告用语版权登记申请程序
广告可以说是无处不在,无论是坐车还是在手机上,都可以看见广告,有时候还可以看见一些广告语非常的有创意,那么广告语版权登记程序是怎么样的? 小编在下文为大家浅要的分析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广告语版权登记申请程序 申请人提交登记申请材料——登记机构核查接收材料——通知缴费——申请人缴纳登记费用——登记机构受理申请——审查——制作发放登记证书——公告 二、版权登记应提交的材料 (1)按要求填写完整的作品著作权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权利归属证明; (4)作品的样本(可以提交纸介质或者电子介质作品样本); (5)作品说明书(请从创作意图、创作过程、独创性三方面写,并要作者签字); (6)委托他人代为申请时,代理人应提交申请人的授权书; (7)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三、版权的侵权行为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2)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 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3)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5)剽窃他人作品的; (6)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7)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8)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9)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得到版权保护满足的条件
版权,亦称著作权,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第五条规定:“著作权与版权系同义语”。
那么什么样的作品才能受到版权保护呢? 小编为你整理相关知识。
根据《 著作权法》规定: 一、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造成果。
二、著作权作品要成为著作权客体,须具备的条件(著作权客体的构成要件): 1、独创性。
亦称原创性,是作品成为著作权客体的首要条件。
指由作者独立构思而成的,作品的内容或表现形式完全或基本不同于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即不是抄袭、剽窃、篡改他人的作品。
2、公开性。
其重要的标志是发表,如未发表,本条不成立;而发表以首次发表为准,谁先发表谁取得著作权。
3、可复制性。
符合著作权保护条件的作品,通常都能以某种物质复制形式表现的智力创作成果。
复制形式包括印刷、绘画、摄影、录制等。
我国著作权法并没有像英美法那样要求作品必须固定在有形载体上,而只要求作品能够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因此不排除对未被有形载体固定的口头作品的保护。
4、著作作品是作者的思想表现形式。
单纯的思想或情感本身而不具有文学、艺术等客观表现形式的,不能称为作品,不能成为著作权客体。
也就是说著作权不保护思想本身。
相关拓展 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 人身权又称精神权利,具体包括: (1)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2)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3)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4)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财产权又称经济权利,包括: (1)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2)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3)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4)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5)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广告用语版权可以进行相关的申请吗?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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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申请专利 发明专利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