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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维权的流程,专利维权的途径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7-10 16:13:40 浏览: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专利维权的流程,专利维权的途径

专利维权的流程



一项专利的发明是不容易的,其中倾注了发明者的心血,但是有的人却受利益的驱使,去做一些侵权的事情,所以发明人应该学会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

那么专利维权流程怎么走呢? 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专利维权流程怎么走 1、向专利管理机关申请调解和处理:不是必须的,当事人可以不经行政调处而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但是专利管理机关的决定还要经过司法审查,不服的一方还可以去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诉讼还要打两审,跨省执行有一定的难度。

2、向法院起诉:对涉嫌侵权方的技术与自己的专利技术进行对比分析,确定专利侵权是否成立;调查侵权范围或程度,准备诉状和相关证据;到具有管辖权的法院立案;经法庭开庭审理,等待法庭的裁定或判决生效;申请强制执行。

诉讼时效为2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得知或者应该得知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

二、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六十条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十一条 专利侵权纠纷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的,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明 涉及实用新型专利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专利权人出具由国知局作出的检索报告。

第六十二条 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

第六十三条 假冒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四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证据,对涉嫌假冒专利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情况;对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检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产品,对有证据证明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六十五条 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第六十六条 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

三、专利权被侵犯可以通过哪些方式维权 (一)侵犯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二)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专利管理工作量大又有实际处理能力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设立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

专利维权的途径



一、何时产生专利维权 专利维权就是竞争对手也卖跟我相近似的东西,我就要告得他不能卖。

下面举两个例子。

例1、甲公司有折叠桌专利,但其产品均出口国外市场,不在国内销售。

因此,当国内乙公司侵犯其专利技术,在国内生产和销售完全相同的产品时,甲公司一般不会采取行动。

原因是甲公司的经济利益并没有被乙公司侵犯,乙公司仅在国内生产,不会影响甲公司的出口。

例2、甲公司为丙公司生产某零部件,甲公司拥有该零部件的专利,但因产能不足而交予乙厂代为加工。

乙厂加工几年后,便直接与丙公司联系供货,抛开甲公司。

这种情况,一场维权官司必打无疑。

由此可知,专利维权官司的产生的条件包括: 1、有专利权;2、侵权产品基本在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内;3、侵权方与专利权人有市场竞争关系 二、专利维权的途径 产生了纠纷的时候,儿女可以报告家长,同学可以报告老师,专利权人报告国家知识产权局就不行,因为国家知识产权局只负责审批专利是否授权,却不管专利是否侵权。

假如专利被侵权,应当找本市的知识产权局进行行政处理,或者找本市的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目前广东省内的专利侵权官司,只能在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起诉,若侵权人为深圳市的企业或者个人,则可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具体到哪里起诉,是个需要认真研究的问题,因为很明显假如一个佛山企业到苏州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一家苏州企业的话,不问可知,地方保护主义总是难免。

这不是中国国情独有,美国也一样的,美国不同的法院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各不相同。

这就需要律师精心设计,将起诉法院固定到广东省内来,就会让专利权人占有地利优势。

三、专利维权的必须前置步骤 决定进行专利维权,还有很多步骤要完成,但这些步骤并不意味着需要专利权人挨个完成,其实专利权人唯一需要做的事情就是决定是否维权以及找哪个律师代理,下面这些事情,都是由专利律师完成的,作为专利权人只是配合即可。

1、确认自己专利权的有效性 中国绝大多数专利都是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这两种专利由于没有经过实质审查程序,因此有较大的可能性会被宣告无效。

想想这样的场景吧!专利权人正在做着打赢官司、笑傲江湖的美梦,结果专利被无效掉了,不仅市场没了,还白花钱被人嘲笑。

在起诉之前,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应当进行充分的专利检索,确保自己的专利的稳定性。

而发明专利则一般没有稳定性风险,直接起诉就可以了,因为发明专利被无效宣告的可能性比较低。

看官要问了,我都已经被国家专利局授权了,怎么还会被无效掉,政府是否有不作为的嫌疑,是否应当要求政府赔偿? 国家政策自有其考虑,世界上很多国家都有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很多国家都是对这两种专利权仅仅实行登记制,就是只要你申请,就能授权的。

这主要是为了节省审查程序,避免浪费国家资源,因为99%的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都是不会打官司的,这些专利授权了也就一直放着而已,不需要对其进行审查。

只有1%的专利会打官司,此时再对这些要打官司的专利进行稳定性的审查,就会节省了99%的审查资源。

如何确定有效性?反正找专利代理人和专利律师呗。

作为专利权人,你是不可能懂这些东西的。

你只需要懂得怎样挑选性价比最好的专利代理人和专利律师就行了。

2、确认对方侵权的可能性 专利是否侵权,最终由法官判定。

因此并不是你觉得他侵权,就最终一定侵权的。

你有折叠桌的专利,别人生产了折叠桌的产品。

你能说对方的折叠桌就一定侵犯你的专利权吗?因为折叠桌有千万种变化方式,不见得别人一定采用跟你相同的方式制作折叠桌。

作为专利权人,一般是拿自己的产品与对方的涉嫌侵权产品进行比对,认为两者相同,这种比对方式是错误的。

是否侵权,以涉嫌侵权产品与你的专利进行比对,而不是两个产品去比对。

专利是由文字和图构成的,其保护范围的伸缩性较大,是否构成侵权,不是能直观判定的。

在专利律师确定侵权的可能性超过80%时,再采取诉讼的方式吧。

假如专利稳定性不高,或者专利侵权成立的可能性也不高,你就要灵活考虑自己的诉讼目的。

四、专利维权官司的目的

专利许可使用费的支付方式有哪些



随着科技和社会的发展我国对于专利方面的科技和技术越来越重视的,同时也有专门的法律来保障专利的使用和实施,那么专利许可使用费的支付方式有哪些呢? 小编为您介绍,请阅读下面的文章进行详细的了解。

专利使用费的支付方式 1。一次总算,包括一次总付和分期支付两种具体方式。

这是指合同中约定被许可人应支付给许可人的使用费总额。

①对于专利权人来说,可以一次性取得使用费,经济利益有切实的保障。

哪怕被许可人不能实现经济利益,也不影响。

但是,如果被许可人实施其专利技术后效益很好,获利甚巨时,专利权人也不能分享,更何况确定使用费总额时有可能没有发现其价值而估价偏低,则其利益损失较大。

②对于被许可人来说,虽然在一次付款后,今后的利润均归自己,但是在未实现利润前就付出使用费,被许可人经济上压力较大。

另外,由于专利实施具有一定的风险性,如果产生不了一定的效益,则被许可人的投资损失较大,而专利权人已取得使用费,不再与其共担风险,且可能不再关心被许可方的生产经营。

因此,一次总算对于被许可人来说是不利的,一般情况下不宜采用。

2。提成支付,是指专利权人通过一定的比例从被许可人实施专利后的收益中提取使用费。

①对于专利权人来说,许可他人实施后,并不能立即得到使用费,以往的各项投资和费用不能马上收回。

其利益的实现取决于被许可方的实施情况,因此同样具有不稳定性,而且专利权的收益取决于被许可方的生产成绩。

这就需要专利权人检查、监督其会计帐目,又增加了专利权人取得使用费用的难度和不稳定性,增添了专利权人的工作量。

因此,这种支付方式是专利权人所不宜采用的。

②对于被许可方来说是非常有利的,不仅在实施前不必投更大的资金,减轻其资金负担,而且促使专利权人关心本企业的生产经营,在技术、销售各方面提供指导和帮助。

有些企业还可以通过帐目的处理减少计算提成费的计算基数(当然这是非法的)。

3。入门费加提成,这是协调合同双方利益的最佳方式,是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实务中最普遍的做法。

入门费是合同生效时被许可方向专利权人支付的部分使用费,一般包含专利权人为获得专利权和维持专利权有效所付出的一切费用、专利权人的适当报酬和利润,使专利权人在许可他人实施专利后不论实施情况如何,均能有稳定的收入,以保证其利益,而又不致使许可人难以承受。

提成是专利权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比例提取的使用费的另一部分。

提成又可能分为: 固定比例提成,把合同产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额、利润,固定在某一数额上,并在合同约定比例和提成期限提取 滑动比例提成,在合同中约定按每年合同产品的实际产量或者销售额或者利润的一定比例提成,或者逐年递增,或者逐渐递减。

在实务中,为使双方的利益得到公平的实现,应采用第二种即按合同产品的实际产量或销售额作为基数按约定比例提成,这样可以使双方利益一致。



专利维权的流程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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