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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尼诉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纠纷案,美国商标哪里用钱可以申请购买?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7-07 16:30:01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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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尼诉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纠纷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原告索尼公司,住所地日本东京都品川区北品川6丁目7番35号。

法定代表人中钵良治,代表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刘芳,北京同立钧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丁琛,北京同立钧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9号银谷大厦10-12层。

法定代表人廖涛,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崔哲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电学申诉处审查员 。

委托代理人张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行政诉讼处审查员。

第三人深圳市保安区观澜柏力电子二厂,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保安区观澜镇黎光村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何燕娴,厂长。

委托代理人王志明,男,汉族,1955年12月16日出生,深圳睿智专利事务所所长,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莲花北8栋405房。

原告索尼公司不服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6年3月13日作出的第8122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简称第8122号决定),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院于2006年7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通知第8122号决定的相对方深圳市保安区观澜柏力电子二厂(简称柏力电子二厂)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

本院于2006年9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原告索尼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丁琛,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张鹏、崔哲勇,第三人柏力电子二厂的委托代理人王志明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第8122号决定系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针对第三人柏力电子二厂就原告索尼公司拥有的第95117112.7 号、名称为“电池装置和用于电池装置的安装装置”的发明专利(简称本专利)提起的无效宣告请求所作出。

该决定认定:1、由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已经对利用识别槽区分不同类型电池的技术方案进行了清楚、完整的说明,因此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

2、对比文件1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权利要求新颖性、创造性的现有技术。

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全部技术特征,对比文件1公开的电池组10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电池装置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具有相同的结构,并能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实现相同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有新颖性。

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权利要求2、5中的全部附加技术特征,在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有新颖性时,其从属权利要求2、5相对于对比文件1也不具有新颖性。

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与权利要求3的技术方案并无实质性区别,其区别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利用常识可以很容易实现的技术手段。

因此权利要求3相对于对比文件1并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的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基于上述理由,被告作出第8122号决定,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2、3、5无效,在权利要求4、6、7、8、9的基础上维持本专利权有效。

原告索尼公司不服第8122号决定,依法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称:一、被告在评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新颖性时,对于该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方案实质、预期效果的事实认定错误,导致混淆了对比对象,进行了错误的事实认定,得出错误的结论。

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效果与对比文件1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效果完全不同。

对比文件1的凹陷部分114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识别槽4是完全不同的技术特征,对比文件1并没有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

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是一个实质不同的技术方案,完全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关于新颖性的规定。

二、被告在评述本专利权利要求2、5的新颖性时,同样没有考虑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方案实质、预期效果,导致混淆了对比对象,认定没有客观事实依据,导致事实认定错误,并且审查基准违反审查指南的规定,最终得出错误结论。

在权利要求1具有新颖性的前提下,其从属的权利要求2、5也具有新颖性。

从对比文件1中不仅不能够直接地、唯一地推导出与权利要求2相同的技术内容,从对比文件1附图中也无法推测出该内容。

何况,从附图中推测的内容不应该作为公开的内容。

被告在评述权利要求5时,先将对比文件1凹陷部分114误认为识别槽,再根据凹陷部分的两侧设置了电极,认定权利要求5被对比文件1公开,得出该权利要求不具有新颖性的错误结论。

对比文件1不存在与本专利权利要求2、5全部相同的特征,也没有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2、5的技术方案。

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2、5相对于对比文件1是一个实质不同的技术方案,完全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关于新颖性的规定。

三、被告针对本专利权利要求3的创造性评述,没有考虑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方案实质、预期效果,导致混淆了对比对象。

被告仅审查了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未对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1、2的全部技术特征进行比对审查,而直接认定权利要求3整体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无实质性区别,并且主观地得出了两者的区别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利用常识很容易实现的结论。

针对权利要求3的区别特征,被告在没有任何技术教导的前提下,仅仅依据从对比文件1附图中主观推测出的公开内容,来评价本权利要求的创造性,导致明显的错误结论。

本专利权利要求3与对比文件1事实上所披露的技术内容相比,相应的技术特征存在本质上的区别,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四、被告在无效审理过程存在程序违法,该程序错误导致实体结论的错误。

原告在本次无效宣告请求审查过程中,并没有收到第三人关于权利要求3不具有创造性的书面意见陈述。

第三人在无效宣告请求中仅对权利要求1、2、3、5不具备新颖性进行了意见陈述。

虽然原告在提交意见陈述时曾对自行修改后的权利要求的创造性陈述了意见,但这并不能够免去第三人提交针对原告权利要求3不具有创造性的书面意见陈述的责任,也不能够剥夺原告针对权利要求3创造性意见陈述的合理时间。

被告在程序上的错误,尤其是在被告作出对于原告不利结论的情况下,明显损害原告合法权益,并导致审查结论错误。

综上,原告请求依法撤销被告作出的第8122号决定,维持本专利权全部有效。

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辩称,其坚持第8122号决定的基本观点,并认为:1、申请人在起诉状中的论述,实质上是将说明书实施例引入到权利要求1中,具体地说,是用说明书中同时具有识别槽和安装槽的技术方案来替换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仅具有一个槽---识别槽的技术方案,这是不能允许的。

2。根据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三章第3.1节的规定,在判断新颖性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方案进行对比;(2)由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看过两者的技术方案后,来确定两者是否能够适用于相同的技术领域,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并具有相同的预期效果。

3、我委认定权利要求1中仅限定了一个槽---识别槽,而并非限定同时具有两个槽---识别槽和安装槽;而这个识别槽实现电池识别的原理其实很简单,就是通过判断是否能和主设备上的识别凸起相配合来判断电池是否和主设备兼容。

而对比文件1中已经公开了上述的槽和凸起的配合结构,而且本领域技术人员很明显可以确定:如果上述槽和凸起不能配合的话,电池与主设备之间就不可能组装在一起,因此对比文件1中的结构必然同样可以实现相同的识别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有新颖性,上述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准确无误。

上述意见同样适用于权利要求2、3、5、4。

关于原告认为本次无效宣告请求审查中没有收到第三人关于权利要求3不具有创造性的书面意见陈述,因而剥夺了原告对权利要求3具有创造性的答辩机会的问题,我委现提供口审记录表,其中明确记录在口审中柏力电子二厂明确其理由为权利要求3不具有创造性,以此为据可以认定口审当日双方当事人已经对本专利权利要求3是否具有创造性进行了充分的辩论和意见陈述,我委并未剥夺原告合法的意见陈述权利。

综上,被告认为第8122号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原告的诉讼理由不能成立,请求维持第8122号决定。

第三人柏力电子二厂未提交书面陈述意见,其在庭审中表示同意被告的答辩意见,请求维持第8122号决定。

经审理查明: 本专利的申请日为1995年9月2日、优先权日为1994年9月2日、授权公告日为2002年9月4日、专利权人为索尼公司。

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包括9项权利要求,其中权利要求1-9如下: “1。一种电池装置,它包括:一壳体,其内设置有电池盒单元,并且在其外部周围的侧表面上具有装载表面部分,所述装载表面部分可与主装置的安装表面部分相连接,和装在所述壳体内的所述电池盒单元内的电池;其特征是所述壳体的装载表面部分具有识别槽,该槽在接合表面上具有敞开的开口端,并且在主装置上以平行于装载方向的方向由所述开口端延伸,所述接合表面以与装载表面部分成直角的方向在壳体的装载表面上形成。



美国商标哪里用钱可以申请购买?



美国商标哪里用钱可以申请购买? 购买美国商标的流程其实和国内购买商标的流程是相同的,但是由于地域的闲置,在申请之前是需要这些材料的。

想要购买美国商标是需要在美国PTO(美国专利和商标局会)会提出商标转让申请的,当符合相关条件后,PTO变会在申请两个月后发给转让受让方发布申请通知书。

当提交申请4个月后,PTO的审查员将负责审查并决定该商标能否进行转让。

申请人必须在收到信后6个月内答复,否则该申请即终止。

购买美国商标的流程 购买美国商标的流程其实和国内购买商标的流程是相同的,但是由于地域的闲置,在申请之前是需要这些材料的: 1。注册商标转让委托书,申请人必须在该委托书上签字盖章。

2。申请人资格证明资料:必须是自然人或者法人,自然人还需要附上护照或身份证复印件,法人同时附上营业执照复印件。

(中、英文名称及地址); 3。清晰的商标图样和电子版LOGO。

4。本国商标注册证明文件、最早在美国使用的日期及证据。

5。提交使用声明,声明该商标在商业中继续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或声明注册人未使用该商标是基于其他特别事由,并且这种未使用并没有放弃该商标的意思。

否则,美国专利商标局将撤销该商标注册。

与国内不同,想要购买美国商标是需要在美国PTO(美国专利和商标局会)会提出商标转让申请的,当符合相关条件后,PTO变会在申请两个月后发给转让受让方发布申请通知书。

当提交申请4个月后,PTO的审查员将负责审查并决定该商标能否进行转让。

申请人必须在收到信后6个月内答复,否则该申请即终止。

最后就是商标异议了,PTO将给申请人发出通知以告之公告日期。

此后30天为异议期。

美国商标哪里用钱可以申请购买?答案是在美国PTO(美国专利和商标局会),当然先要提出申请,这跟在国内申请商标是一个意思,要备齐各种材料证明,申请提交后需要等待审查是否符合条件,通过了就会有接下来的通知,为期是四个月,而且接到通知后也要及时回复,这点需要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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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发明专利利润分成是多少?



一、职务发明专利利润分成是多少? 目前,我国《专利法》及《专利法实施细则》对职务发明的奖励和报酬作了明确规定。

《专利法》第十六条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

这里所说的“经济效益”,既包括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自己实施专利所取得的经济效益,广义上也包括许可他人实施或者转让专利权所取得的经济效益。

《专利法实施细则》则以专章的形式规定了奖励和报酬制度的约定优先原则、最低保障金额及报酬比例等。

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可以与发明人、设计人约定或者在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专利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奖励、报酬的方式和数额。

企业、事业单位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奖励、报酬,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处理。

(1)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未与发明人、设计人约定也未在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专利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奖励的方式和数额的,应当自专利权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奖金。

一项发明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3000元;一项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1000元。

由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建议被其所属单位采纳而完成的发明创造,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从优发给奖金。

(2)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未与发明人、设计人约定也未在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专利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报酬的方式和数额的,在专利权有效期限内,实施发明创造专利后,每年应当从实施该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2%或者从实施该项外观设计专利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0.2%,作为报酬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或者参照上述比例,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一次性报酬。

(3)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许可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实施其专利的,应当从收取的使用费中提取不低于10%,作为报酬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具体的专利权在利润之 般来说需要支付每年不低于营业利润的0.2%,给予专利权的作者进行相关的奖励具体的奖励金额由当事人和用人单位来具体进行协商,如果双方协商不下的话,可以通过法律要求无奇一次性支付相关的经济利润奖励,并且可以解除劳动关系。

怎样认定非职务发明专利 怎么区分职务发明和非职务发明?

索尼诉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纠纷案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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