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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规定专利侵权赔偿多少?,根据法律规定专利权必须转让?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7-07 01:25:07 浏览: 次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根据法律规定专利侵权赔偿多少?,根据法律规定专利权必须转让?
根据法律规定专利侵权赔偿多少?
一、根据法律规定专利侵权赔偿多少? 根据法律规定专利侵权赔偿是根据当事人损失金额来进行确定的。
赔偿损失 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专利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确定;被侵权人所受到的损失或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可以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停止侵权 是指专利侵权行为人应当根据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处理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的裁判,立即停止正在实施的专利侵权行为。
消除影响 在侵权行为人实施侵权行为给专利产品在市场上的商誉造成损害时,侵权行为人就应当采用适当的方式承担消除影响的法律责任,承认自己的侵权行为,以达到消除对专利产品造成的不良影响。
二、专利侵权行为的具体形态 (一)未经许可实施他人专利行为。
这类专利侵权行为必须满足两个条件:未经权利人许可和以生产经营为目的。
根据专利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包括以下3种具体形式: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或进口他人发明专利产品或实用新型专利产品;使用他人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或进口依照该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制造、销售或进口他人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二)假冒他人专利行为。
这类专利侵权行为是指侵害专利权人的标记权。
包括以下4种具体形式: 未经许可,在其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产品的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 未经许可,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所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 未经许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合同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 伪造或者变造他人的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
(三)以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以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
这类行为需要承担一般的民事侵权责任,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正,可予以处罚。
(四)除法律明确规定之外,在理论上和实践中还存在两种侵权行为:过失假冒,即指行为人本意是冒充专利,随意杜撰一个专利号,而碰巧与某人获得的某项专利的专利号相同。
在这种情况下,即使该行为无假冒故意,但其行为结果仍然构成了假冒他人专利。
反向假冒,即指行为人将合法取得的他人专利产品,注上自己的专利号予以出售,这种行为显然不够成“假冒他人专利”,但事实上侵害了合法专利权人的标记权,仍是一种侵权行为,侵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在当代社会专利侵权,包括有未经他人的许可,就擅自的对于他人的专利权进行使用。
对当事人因此而造成了一定的损失,需要进行赔偿。
具体的赔偿的标准按照实际损失的数额确定。
专利侵权诉讼时效是多久? 怎样判定外观专利侵权?
根据法律规定专利权必须转让?
一、根据法律规定专利权必须转让? 根据法律规定专利权不是必须转让,专利转让是指专利权人作为转让方,将其发明创造专利的所有权或将持有权移转受让方,受让方支付约定价款所订立的合同。
通过专利权转让合同取得专利权的当事人,即成为新的合法专利权人,同样也可以与他人订立专利转让合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包括专利申请权转让。
专利权转让的注意事项: 1、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2)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
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2、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权利或者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二、专利许可使用 (一)专利许可使用:是许可方(即专利权人)将自己的专利使用权允许被许可方在一定的时间和范围内使用。
(二)专利许可的分类: 1、按照实施期限分,有在专利整个有效期间实施许可及在专利有效期间某一时间段实施许可;按照实施地区分,有在我国境内的实施许可和在特定地区实施许可; 2、按照实施范围分,有制造许可、使用许可、销售许可及制造、使用、销售全部许可;按照实施专利用途多少分,有一般实施许可和特定实施许可; 3、按照实施条件分,有普遍实施许可、排他实施许可、独占实施许可、分售实施许可和交叉实施许可合同。
由于专利实施许可有多种类型,所以在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中必须明确实施范围。
专利权实施许可合同有专门格式,按规定认真填写。
专利权转让与许可使用,均需通过签订书面的方式予以认定。
专利转让合同的成立,须经过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登记和公后才能生效。
全民所有制单位的专利权转让,必须经上级主管机关批准。
中国单位和个人向外国人转让专利权的,必须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我们国家对于一般的专利权的转让方面的规定还是比较的严格的,它主要是指将自己的一种发明创造而带来的收益允许他人来进行一个使用,所以在签订相关的转让合同的时候,必须要注意一些具体的报酬方面以及使用方式的约定。
专利权的有效期限是多长呢? 专利权纠纷诉讼时效
梁介福药业诉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行政纠纷案
梁介福药业(私人)有限公司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行政纠纷案一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原告梁介福药业(私人)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加坡桥南路84号梁介福大厦00-03室。
法定代表人梁庆经,董事主席 委托代理人成明新,广州三环专利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北四环西路9号银谷大厦10-12层。
法定代表人廖涛,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田华,该委员会外观申诉处审查员。
委托代理人杨存吉,该委员会行政诉讼处审查员。
第三人汕头市五环制药厂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龙新工业区蒲江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郑海秋。
原告梁介福药业(私人)有限公司(简称梁介福公司)不服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6年3月8日作出的第8116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简称第8116号决定),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于2006年7月11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按照法律有关规定通知汕头市五环制药厂有限公司(简称五环制药厂)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于2006年9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梁介福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成明新,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田华、杨存吉,到庭参加了诉讼。
第三人五环制药厂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以书面形式明确表示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05年1月26日,第三人五环制药厂对原告梁介福公司拥有的名称为“瓶(斧标)”的第02338652.5号外观设计专利(简称本案专利)向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2006年3月8日,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8116号决定,认为: 五环制药厂提交的附件4是2001年3月5日的《羊城晚报》复印件,又提交了“(2005)津河西证经字第2348号”公证书,公证书证明附件4的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其上的天津图书馆的印鉴属实。
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附件4是真实可靠的证据,其公开日期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故属于专利法第二十三条所规定的出版物,适用于本案,其广告中公开了一包装瓶的外观设计(简称对比文件),与本案专利产品相比,属于相同种类的产品,可以进行相同和相近似的比较。
本案专利所示瓶的整体形状为近似长方体,其上有一多边形瓶盖,瓶体透明,在四角有切边棱线,瓶身上还有文字和英文设计。
对比文件所示瓶的整体形状为近似长方体,其上有一多边形瓶盖,瓶体透明,有切角棱线,瓶身上还有英文设计。
对比文件虽只公开了瓶的立体图,但该瓶身是透明的,根据该立体图的角度可以充分得知其外观设计。
由上面的描述可知,本案专利与对比文件整体形状相同,瓶盖、瓶颈和瓶身等部分设计基本相同,只是对比文件未示出底面视图和瓶身上的文字设计,这种不同在二者整体视觉效果中不具有显著的影响,因此,二者应属于相近似的外观设计。
五环制药厂提交的证据能证明在本案专利申请日前在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与本案专利相近似外观设计的主张,故本案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基于上述理由,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8116号决定,宣告本案专利权无效。
原告梁介福公司不服该决定,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诉讼,称:从本案专利公报与申请文件所示瓶的整体形状为长方形正方体,其上设有一凸出的瓶颈与一多边形瓶盖,瓶体透明,有切角楞线,瓶体的下部分还有中文“斧标”与英文“AEX OIL”的设计图案,这是本案专利设计要素组成的重要部分,也是区别以往产品外观设计的主要部分,瓶盖顶部与瓶体底部均有“人手举斧头”的标志性图案,也是本案专利的重要组成图案要素。
而五环制药厂所提交的对比文件所示瓶的形状与图案,该瓶显示的只是一个平面图,整体形状近似长方形,该平面图的显示并不能证明其为瓶的立体图,也看不出瓶身是透明的,更不能说从这一平面图的效果就可以充分得知其外观设计,这只是一个平面图,瓶身上方的瓶盖也看不出为多边形形状,瓶体面上没有图案,只贴有一张纸,所以本案专利与对比文件从形状、图案上根本就无法比较。
故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8116号决定书存在明显的错误,五环制药厂所提交的证据根本就不能证明本案专利在其申请日之前在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
本案专利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8116号决定。
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辩称:对比文件虽然只公开了瓶的立体图,但该瓶身是透明的,根据该立体图的角度可以充分得知其外观设计。
本案专利与对比文件整体形状相同,瓶盖、瓶颈和瓶身等部分设计基本相同,只是对比文件未显示底面视图和瓶身上的文字设计,这种不同在二者整体视觉效果中不具有显著的影响,因此二者应属于相近似的外观设计。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梁介福公司的诉讼请求,维持第8116号决定。
根据法律规定专利侵权赔偿多少?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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