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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的客体哪些技术受到保护的?,专利权的终止如何恢复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7-06 12:05:44 浏览: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专利权的客体哪些技术受到保护的?,专利权的终止如何恢复

专利权的客体哪些技术受到保护的?



一、专利权的客体哪些技术受到保护的? 必须是利用自然规律的技术创造,属于技术范畴。

专利权客体是专利法所保护的发明创造。

发明创造属技术范畴的概念,但作为专利法所保护的发明创造则是一个法律范畴的概念,因而专利权的客体除具有发明创造特征外还必须具有适法性。

(1)它必须是利用自然规律的技术创造,属于技术范畴。

人为的规定、非技术的发明创造不能作为专利权客体。

(2)必须具备再现和可实施性,并且是已完成发明创造。

(3)其发明创造不得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不属于法律规定不授予专利权的情况。

(4)发明创造还得具备专利性(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

专利权的客体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专利技术的概念 专利技术是指被处于有效期内的专利所保护的技术。

根据我国专利法对专利的分类,主要是包括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所保护的技术。

外观设计专利因为保护的是新设计,而非技术,所以,严格意义上说,应称为专利设计,而不是专利技术。

但是,大家通常所说的,有宽泛外延的专利技术一词是把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都包括在内的。

需要注意的是,专利技术仅仅是指被授权专利所保护的技术,也就是仅仅指被专利的权利要求所保护的技术,而不能认为专利说明书中所记载的技术都是专利技术,更不能认为未被授权的专利申请所记载的技术也是专利技术。

专利技术会随着专利有效期的结束而变成非专利技术,或称过期专利技术了,也就可以无偿使用。

专利权包括: 1、发明专利权,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2、实用新型专利权,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3、外观设计专利权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二、专利权怎么保护 专利保护是指在专利权被授予后,未经专利权人的同意,不得对发明进行商业性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或者进口,在专利权受到侵害后,专利权人通过协商、请求专利行政部门干预或诉讼的方法保护专利权的行为。

不同领域的专利保护方式也不同。

我国《专利法》对专利权的保护做出了明确规定,发生专利纠纷时,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我们常说的发明创造是一种知识产权,受到法律的保护,这也是人们在认知能力提升的同时,对于知识产权的重视和维护。

在日常的生活中往往会受到的专利带来的好处和影响,知识产权帮助我们提高生活质量和充实精神世界,促进社会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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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的终止如何恢复



专利权的终止怎样恢复 依据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终止专利权是有正当理由的,专利权人可权向国务院专利管理部门请求恢复专利权。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六条 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而延误专利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知局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自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最迟自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可以向国知局请求恢复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因其他正当理由延误专利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知局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可以自收到国知局的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国知局请求恢复权利。

当事人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的规定请求恢复权利的,应当提交恢复权利请求书,说明理由,必要时附具有关证明文件,并办理权利丧失前应当办理的相应手续;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恢复权利的,还应当缴纳恢复权利请求费。

当事人请求延长国知局指定的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向国知局说明理由并办理有关手续。

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不适用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六十八条规定的期限。



专利权的终止能恢复吗



专利权的终止能不能恢复 依据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专利权被终止后,专利权人可以请求恢复,但能不能恢复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六条 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而延误专利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知局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自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最迟自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可以向国知局请求恢复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因其他正当理由延误专利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知局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可以自收到国知局的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国知局请求恢复权利。

当事人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的规定请求恢复权利的,应当提交恢复权利请求书,说明理由,必要时附具有关证明文件,并办理权利丧失前应当办理的相应手续;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恢复权利的,还应当缴纳恢复权利请求费。

当事人请求延长国知局指定的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向国知局说明理由并办理有关手续。

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不适用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六十八条规定的期限。



专利权的客体哪些技术受到保护的?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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