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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损害赔偿怎么收集证据的方法?,专利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7-06 12:03:05 浏览: 次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专利侵权损害赔偿怎么收集证据的方法?,专利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
专利侵权损害赔偿怎么收集证据的方法?
一、专利侵权损害赔偿怎么收集证据的方法? 自行取证和委托律师调查取证,申请公证机关进行证据保全,申请法院进行诉前证据保全,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申请行政机关调查取证。
1。自行取证和委托律师调查取证 由于知识产权案件专业性较强,由权利人自行取证,对取证的方向和范围把握的十分准确会有一定的难度。
律师是专门从事法律工作的,以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为职业。
律师不仅具有丰富的法律知识,而且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和熟练的诉讼技巧,能在不同的诉讼阶段为当事人作出适当的选择。
一般说来,律师调查取证要比当事人调查取证方便得多,收集证据的范围也更加广泛、精确。
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往往也会对律师另眼相待、提供更多的方便。
2。申请公证机关进行证据保全 公证机关的法定业务之一便是“保全证据”。
公证证据具有推定为真的效果。
《民事诉讼法》第59条规定:“人民法院对经过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应当确认其效力。
但是,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公证机关对证据进行保全,其效果与法院依职权所进行的保全,是相等的。
在诉前,当事人能够充分运用公证机关收集、保全证据,是一个做好诉前准备的有效措施。
3。申请法院进行诉前证据保全 2002年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5条:“法律、司法解释规定诉前证据保全的,依照其规定办理”。
这就为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向法院申请诉前证据保全确定了一个合法依据。
最高法院2002年1月实施的司法解释《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了在商标权侵权案件中,可以申请诉前证据保全。
最高法院2001年7月1日实施的《关于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16条也规定了诉前证据保全。
最高法院2002年10月15日实施的《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以下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其中有一项就是:“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证据保全案件”。
可见,申请诉前证据保全在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是大量存在的。
保全措施后,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应在法定时间段里提起诉讼。
如果没有向法院提起诉讼,则此种保全措施应当予以解除,或者将有关证据予以销毁或发还,同时申请人还要就此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4。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取得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基于此当事人往往在提起专利侵权,商标侵权和著作权侵权诉讼的同时,提出一份调取证据申请,调取的证据通常又分为三类: 第一,保全被控侵权产品; 第二,调查被控侵权单位的财务账册,以便确定赔偿额; 第三,调取被控侵权人存在侵权的证据。
根据《民事诉讼法》及最高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法院调查收集证据有两种运作方式: 一是主动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
在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以及有关程序事项时,法院应当主动依职权调查和收集证据,而无需当事人提出取证申请。
二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取证。
在法院主动依职权调取证据的范围被缩小了以后,当事人提出证据调查的申请变得日益重要。
如果缺乏当事人及时提出的证据调查申请,法院一般不主动调查证据。
在当事人提出证据调查申请后,法院是否启动调查取证的机制还取决于法院的审查判断,只有在当事人提出的该项申请符合法院取证范围之时,法院才有义务调查取证,否则法院应当驳回该项申请。
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取证应当注意两点:一是申请调查的证据范围,必须符合法定情形;二是此项申请必须注意举证时限。
专利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
知识产权,也称“知识所属权”,指“权利人对其智力劳动所创作的成果和经营活动中的标记、信誉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一般只在有限时间内有效。
各种智力创造比如发明、外观设计、文学和艺术作品,以及在商业中使用的标志、名称、图像,都可被认为是某一个人或组织所拥有的知识产权。
而利用法律对自己的知识产权予以保护最常见的一种方法就是申请专利。
那么,如果你的知识产权成功申请了专利,就此得到了法律的保护,当你的专利再遭受到他人侵害时,就可以得到一定数额的赔偿。
本次,乐知小编就和大家具体聊聊专利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
在专利侵权中,损害赔偿数额可以通过权利人因侵权遭受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利益、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利益、法定赔偿金来确定。
下面就一起来看看专利侵权赔偿数额的具体规定吧! 在专利侵权中,损害赔偿数额主要是根据侵权行为造成专利权人的财产损失的多少来确定的。
专利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的计算有以下四种方法: 1。 权利人因侵权遭受的实际损失来确定 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侵权产品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每件侵权产品的合理利润 2。 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利益来确定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专利权人因侵权造成的销售减少的总数*每件专利产品的合理利润 如果权利人销售量减少总数难以确定的: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侵权产品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每件专利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 3。 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利益来确定 被侵权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有专利许可使用费可以参照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别、侵权人侵权的性质和情节、专利许可使用费的数额、该专利许可的性质、范围、时间等因素,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1至3倍合理确定赔偿数额。
4。 法定赔偿金来确定 没有专利许可使用费可以参照或者专利许可使用费明显不合理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别、侵权人侵权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一般在人民币5000元以上30万元以下确定赔偿数额,最多不得超过人民币50万元。
注意:第四种计算方法只有在前三种计算方式都无法使用时,才能采用。
现实中,有这样一个案例:甲是a产品的专利权人,乙在2010年5月1日开始制造和销售该专利a产品。
甲直到2011年5月1日才发现乙生产了自己的专利产品。
于是向法院提起了专利侵权之诉。
经过调查发现,甲因此遭受的实际损失难以确定,只知道乙销售20万元。
此案件涉及的法律依据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六十五条?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第二十一条?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有专利许可使用费可以参照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专利许可的性质、范围、时间等因素,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没有专利许可使用费可以参照或者专利许可使用费明显不合理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依照专利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而在上述案例中,乙对甲构成了专利侵权,乙应承担专利侵权损害赔偿。
根据损害赔偿数额确定的方法,首先应以权利人甲因此遭受的损失来确定,但是甲遭受的实际损失难以确定,所以适用第二种方法,以乙所获得的利益来确定赔偿数额,乙获得了20万元的利益。
所以,乙应向甲承担20万元的专利侵权损害赔偿。
对此,乐知小编温馨提示:专利权侵权纠纷中,权利人在索要专利侵权损害赔偿时,赔偿数额可以按照上述的流程方法进行确定。
专利侵权时该依据什么原则判定?
1、全面覆盖原则 全面覆盖原则是专利侵权判定的首要原则,也称为字面原则或全部技术特征覆盖原则。
全面覆盖原则是指被控侵权技术方案的权利要求书中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和权利人所主张的权利要求书中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完全相同,则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全面覆盖原则要求技术特征必须一样,也就是说只要将其 个技术特征做稍微修改,使其字面含义不同但是能实现相同技术效果就可以认定为不侵权。
这样的判定方法对于企业来说并不能保护其专利权,其他人想要侵犯专利权就非常容易。
2、等同原则 等同原则,是指侵权物的技术特征同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相比,表面上看有一个或若干个技术特征不相同,但实际上是实现了相同的功能,达到了相同的技术效果,视为等同,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这也是法院判定专利侵权时使用最多的一个原则,这个原则相对来说更能保护专利权人的权利不受到侵犯。
3、禁止反悔原则 禁止反悔原则,是指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在专利申请或维持专利权有效过程中所放弃的内容,不能再纳入专利保护范围。
狭义解释禁止反悔原则是指在专利审批、撤销或无效程序中,专利权人为确定其专利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通过书面声明或者修改专利文件的方式,对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作了限制承诺或者部分地放弃了保护,并因此获得了专利权,而在专利侵权诉讼中,法院适用等同原则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应当禁止专利权人将已被限制、排除或者已经放弃的内容重新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
以上三个就是小编关于判定专利侵权的原则的回答,专利在受到侵犯时,一定要学会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利益。
专利侵权损害赔偿怎么收集证据的方法?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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