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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专利技术转让合同(二),非职务发明专利代理人的责任是什么?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7-05 15:09:36 浏览: 次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非专利技术转让合同(二),非职务发明专利代理人的责任是什么?
非专利技术转让合同(二)
转让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_______________ 受让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1。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
?2。本非专利技术的性能,工业化开发程度:______________。
?3。本合同的授权性质:__________________。
(注:非专利技术转让合同当事人可以依照专利实施许可合同,采取独占,排他,普通许可证的形式。
) 4。使用本非专利技术的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注:使用范围指地域范围、期限范围、使用方式范围。
) 5。转让方的主要义务:(1)在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_天内,向受让方交付下列技术资料:______________。
(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向受让方提供下列内容的技术指导和服务:____________________。
(3)保证所转让的技术具有实用性,可靠性,即为能够应用于生产实践的成熟技术。
保证使用本非专利技术能够达到下列技术经济指标:__________________。
?6。受让的义务:(1)向转让方支付使用费,数额为________元。
按下列日期分期支付:________________[注:在采取提成支付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约定:a。合同生效后______日内先向转让方支付________元;b。自合同产品投产之日起(或第一件合同产品销售之日起)________年内接产值(或销售额、或利润)的__________%向转让方支付提成费。
提成费每年支付一次,支付日期为每年________月______日前。
](2)按照合同约定的范围使用本非专利技术。
7。保密条款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双方当事人应对下列技术资料承担保密义务: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期满后________年后,双方当事人应对下列技术资料承担保密义务:________________。
????8。合同产品的验收标准和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9。后续改进条款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各自在本转让技术基础上做出的新的发明创造专利权归做出发明创造的一方所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10。转让方的违约责任(1)转让方不按照合同约定向受让方提供技术资料及技术指导,应视不同情况,返还部分或全部使用费,并支付数额为________的违约金;(2)转让方逾期两个月不向受让方提供技术资料及技术指导,受让方有权解除合同,转让方应当返还使用费,并支付数额为______的违约金;(3)转让方违反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泄露技术秘密,使受让方遭受损失的,转让方应当支付数额为________的违约金。
让与方实施使用该非专利技术超越约定的范围的,违反约定擅自许可第三人实施该项非专利技术的,应当停止违约行为,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
11。受让方的违约责任(1)受让方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使用费,应补交使用费外,应向转让方支付数额为________的违约金,受让方拒不交付使用费或违约金,除必须停止使用非专利技术外应当返还技术资料,支付数额为__________的违约金;(2)受让方逾期两个月不支付使用费,转让方有权解除合同,受让方应当停止实施被转让的技术,返还技术资料,支付数额为____的违约金;(3)受让方使用本技术超越合同约定的范围的,应当停止违约行为,支付数额为______的违约金;(4)受让方未经转让方同意,擅自许可第三方使用本非专利技术,应当停止违约行为,返还非法所得,并支付数额为____________的违约金;(5)受让方违反合同约定的秘密义务,泄露技术秘密,应当返还非法所得,支付数额为________的违约金。
?12。侵权风险责任承担条款(1)转让方应当保证自己是本非专利技术的合法所有者,而且在合同订立时尚未被他人申请专利。
否则,由此引起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由转让方承担法律责任;(2)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出现他人就同一技术申请专利或获得专利权的情况,受让方有权解除合同。
由此造成的损失应当由双方当事人按如下比例合理分担:________________。
?13。本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4。名词和术语的解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自当事人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非职务发明专利代理人的责任是什么?
1、 非职务发明专利代理人的责任是什么 根据专利申请的不同阶段,专利代理人的责任大致可以分为三个方面: 1。提供是否申请专利的咨询,我们首先要给发明人提供意见,看他是否能申请专利,是否值得申请专利。
专利代理人的职责是正确撰写各类专利文件。
各类专利文件主要是发明说明书、权利要求书等申请文件,以及复审、异议、专利权无效宣告、专利实施强制许可、侵权诉讼等文件,促进专利技术的实施,发展专利许可贸易,就是要把专利发明创造转化为生产力。
申请人取得专利权后,专利代理人的主要任务是保护专利权和实施专利技术。
专利纠纷案件,当事人可以委托专利代理人解决;在许可贸易中,专利代理人应当根据市场需求、技术水平和技术接受者的生产能力,帮助当事人确定许可条件,并可以代表当事人参加谈判和起草专利许可贸易合同,设立专利代理机构的条件是什么?有合伙协议或者公司章程。
依法设立合伙人或者股东,有必要的资金。
设立合伙制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有不少于5万元的资金;设立有限责任专利代理机构,应当有不少于10万元的资金,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工作设施。
第三,设立专利代理机构应当为专利代理结果准备哪些材料,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 2。合伙协议或者专利代理机构章程 3。验资证明 4。专利代理资格证书和身份证复印件 5。简历和人事档案保管证明及复印件退休证明 6。办公场所和工作设施的证明 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韦国举诉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行政纠纷案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原告韦国举,男,壮族,1957年8月8日出生,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流山镇流山通用机械厂厂长,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流山镇广荣下龙村3号。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9号银谷大厦10-12层。
法定代表人廖涛,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陈海平,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员。
委托代理人田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员。
原告韦国举不服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5年11月25日作出的第7759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简称第7759号决定),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院于2006年5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通知福建省晋江市东石肖下连盛机械配件厂(简称连盛配件厂)和合浦汽车齿轮厂作为第三人参加本案诉讼。
2006年7月29日,连盛配件厂向本院书面声明自愿放弃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权利。
2006年8月16日,合浦县经济贸易局出具证明,证明合浦汽车齿轮厂已于2005年7月经合浦县人民政府批准被柳州正菱集团有限公司认债式整体收购。
2006年9月12日,柳州正菱集团有限公司也向本院书面表示不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自愿放弃诉讼权利。
2006年10月10日本院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原告韦国举和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陈海平、田华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第7759号决定系专利复审委员会针对连盛配件厂和合浦汽车齿轮厂就韦国举所拥有的97231857.7号实用新型专利(简称本专利)所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而作出的。
专利复审委员会在第7759号决定中认定:1)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证据2-9涉及一种组合式变速器,该组合式变速器由四档主变速器Ⅰ(相当于本专利前变速器A)和两档(高速档和低速档)副变速器Ⅱ(相当于本专利后变速器B)串联组成,副变速器输入轴19同时也是主变速器输出轴(相当于本专利中的前变速器二轴),从图14-8中还可以看出,主变速器输出轴19向外伸出主变速器Ⅰ部位具有副变速器输入轴齿轮18(相当于本专利齿轮18)、该齿轮伸入到副变速器Ⅱ中充当副变速器Ⅱ的输入轴齿轮。
由此可见,证据2-9已经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绝大部分技术特征,其区别仅仅在于本专利中速比特大的选择上。
同时,该证据2-9还记载了“欲保证重型车具有良好的动力性、经济性和加速性,则必须扩大传动比范围并增多档数”这一文字表述,故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必然会根据上述文字表述所给出的启示,通过选择齿轮的传动比而获得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保护的速比特大的变速装置,而无需付出创造性的劳动。
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证据2-9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有中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2)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2的创造性。
本专利的从属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其限定部分的附加技术特征为“用前后变速器连接板(16)用螺栓将前后变速器(A、B)联接为一体”。
其与证据2-9的区别在于:本专利中明确限定为采用变速器连接板并通过螺栓将前后变速器联接为一体,而证据2-9中的组合式变速器也为一整体结构,但其未明确说明具体的联接方式。
为了将两个需要联接成一体的箱体固定联接成一个整体而采用联接板的形式并通过螺栓进行联接,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所熟知的常规联接形式,无需付出创造性的劳动。
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相对于证据2-9同样不具有中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基于上述理由,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7759号决定,宣告本专利权全部无效。
原告韦国举不服,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其诉称:1、证据2-9不足以破坏本专利权利要求1、2的创造性。
证据2-9只载明“副变速器输入轴19同时也是主变速器的输出轴”,从文字和附图上均无法判断齿轮18与轴19制成一体。
从其结构判断,只有把齿轮18和轴19用花键连接才能解决轴承的装配问题。
本专利用齿和轴制成一体解决两变速器的动力传递,使传动更为简单可靠;用连接板连接无须任何改动即能解决两个不同轴距的变速器特别是市售变速器如NJ130变速器的连接问题,适合小型车辆使用。
无效宣告程序中的两个请求人侵权的事实也证明了本专利相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不是显而易见的。
2、本专利克服了人们的技术偏见,对社会产生有益的效果,在商业上取得成功。
两请求人正是因为技术偏见而未能自行研制本专利产品,不能将齿和轴制成一体从而解决两变速器的动力传递问题。
在判断创造性时不能因为本专利技术现在看来显而易见就认定无创造性。
3、证据2-9与证据2-2虽源于同一本教科书,但请求人超过举证期限举证,并非客观原因所致,被告不应采用证据2-9。
综上,原告请求法院依法撤销第7759号决定。
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辩称: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所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证据2-9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所熟知的常规联接形式,故本专利权利要求1和2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被告作出的第7759号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查程序合法,请求法院予以维持。
本院经审理查明: 本案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1999年10月20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一种速比特大的变速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其申请日为1997年12月25日、专利号为97231857.7、专利权人为韦国举。
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为: “1、一种速比特大的变速装置,是由前后变速器(A、B)相联而成,其特征在于前变速器(A)的二轴(6)向外伸出部位制成齿轮(18),该齿轮伸入后变速器(B)内充当后变速器一轴齿轮。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速比特大的变速器,其特征在于用前后变速器连接板(16)用螺栓将前后变速器(A、B)联接为一体。
” 在本专利说明书载明:本实用新型的目的就是提供速比大、覆盖范围广,可获得十二个前进档和三个倒档,各档均可不停车平滑变档……本实用新型的解决方案:……从而使前后变速器(A、B)相联合一,组成一个档位特多速比特大的变速装置。
从本专利的附图中可以看出前后变速器(A、B)均有变速杆。
针对本专利,连盛配件厂于2004年1月12日以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为由,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并提交相应证据。
2004年5月8日,合浦汽车齿轮厂也以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为由,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并提交相应证据,其中证据2-2为吉林工业大学汽车工程系编著的、人民交通出版社于1976年4月第1版的《汽车构造》的封面、第32、40-43和48-50页复印件。
2005年7月21日,专利复审委员会将上述两个无效宣告请求合案审理。
2005年9月8日,专利复审委员会主持进行了口头审理。
合浦汽车齿轮厂认为证据2-2为最接近的对比文件,专利复审委员会要求其在口头审理后及时提交能够证明证据2-2真实性的文件。
2005年10月21日,合浦汽车齿轮厂补充提交了证据2-9: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公证处于2005年10月20日作出的(2005)桂合证字第88号公证书,该公证书中包含吉林工业大学汽车工程系编著的、人民交通出版社于1995年5月第3版第3次印刷的《汽车构造》(下册)的封面、封二、内容提要页、第三版前言页、目录页、第38-39和48-51页、版权页、封底复印件,同时该公证书证明上述复印件与原本相符。
证据2-9公开了一种组合式变速器,该组合式变速器由四档主变速器Ⅰ和两档副变速器Ⅱ串联组成,副变速器输入轴19同时也是主变速器输出轴,从图14-8中还可以看出,主变速器输出轴19向外伸出主变速器Ⅰ部位具有副变速器输入轴齿轮18(相当于本专利齿轮18)、该齿轮伸入到副变速器Ⅱ中充当副变速器Ⅱ的输入轴齿轮。
证据2-2中也公开了该部分内容。
2005年10月24日,专利复审委员会将证据2-9转送给韦国举。
2005年11月18日,韦国举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认为证据2-9不能破坏本专利权利要求1和2的新颖性和创造性。
非专利技术转让合同(二)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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