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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对专利复审决定进行具体救济,如何对待专利及技术的转让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7-05 15:05:05 浏览: 次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如何对专利复审决定进行具体救济,如何对待专利及技术的转让
如何对专利复审决定进行具体救济
1、 申请人和专利权人收到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决定通知后,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专利复审委员会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与无效宣告请求程序的对方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依法通知无效宣告请求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六条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及时对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和专利权人。
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由国知局登记公告。
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人民法院应当将无效宣告请求程序通知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四十七条被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自始视为不存在。
宣告专利无效的决定,对人民法院在宣告专利无效前作出和执行的专利侵权判决、调解,以及已经执行或者执行的解决专利侵权纠纷的决定,不具有追溯效力,以及已经履行的专利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
但是,因专利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依照前款规定,专利侵权赔偿金、专利使用费、专利权转让费不予返还,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应当全部或者部分返还。
二是专利复审委员会对专利无效宣告请求的处理程序。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专利复审委员会对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分为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
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对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审查后,应当及时作出决定。
无效宣告理由经审查确认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作出无效宣告或者部分无效宣告的决定;无效宣告理由经审查不确认的,应当作出维持专利权的决定。
专利复审委员会对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作出决定后,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和专利权人。
宣告专利无效的决定,由国知局登记公告,并予以公告。
综上所述,
如何对待专利及技术的转让
一、专利非新颖性: 专利,分为“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种,除了发明专利经过实质审查外,实用新型与外观设计仅经过初步审查,因此,相似相同的几项发明,先后获得专利权,这也是正常的。
专利最主要的一点就是新颖性,一项发明,若与已有的发明是相同的或无较大差别时,尽管会获得专利权,但是,仍存在着被他人提出异议而丧失专利权的风险,专利也就不成为专利啦! 二、新颖性非科学性: 翻阅一下《专利公报》,看看有的专利似乎很有道理,但经过深入研究,就会发现其是违背科学原理的,如:设计永动机,违背物质守恒定律等等。
这不仅在我国专利,而且在国外专利也是屡见不鲜的。
具有新颖性并授予了专利权,并不见得具有科学性。
三、创造性非先进性: 某人的一项技术获得了专利权,某厂的一项产品也获得了专利权,甚至获得了几项专利权。
获得了专利权的技术或产品,是否就是先进的呢?创造性就意味着先进性?不见得!只能说某项技术(产品)相比较而言,具有创造性并不意味着就是先进的技术。
四、专利非成熟技术: 就是说有的获得专利权的技术并不是成熟的技术。
由于技术方案(而不用成为完整的技术或产品)就可申请专利,因此,有的单位或个人为了抢先获得专利权,便将未进入工业化的技术(产品)而仅仅是技术方案(或实验室产品申请了专利;或者有的个人非职务发明因为条件有限,不可能作出完整的技术或产品,甚至实验室产品也难于拿出来,他仅能以技术方案去申请专利了。
五、专利非实用性: 获得专利权的技术是否就有实用性?不见得!有的专利只不过是一种幻想,有的在现在的科技水平下难以实施,有的不可能给企业带经济效益。
六、专利非质量合格: 一些消费者可能会这么认为获得专利权的产品就是 质量合格产品、信得过产品,这是误解;有的生产厂家也这么进行误导消费者, 大肆吹嘘其产品获得了专利权,而且是多项专利权。
应该这么说:产品获得了专利权,仅只是受到专利法保护,对于其内涵──技术、质量等还须受到有关部门的鉴定,得以通过。
七、专利非实质进步: 我们来看看某一产品,在包装与说明书印上好几个专利号,若再看看其专利号,发现除了一两个是发明或实用新型外,其余都是外观设计专利(有的产品甚至全是外观设计专利)。
外观设计只不过是产品的外观或包装进行了改进,对于产品的内在、本质,并无实质改进。
对于玩具、服装、家具等,可以看外观设计;但对于家用电器、药品、食品、饮料等,主要看发明与实用新型专利。
当然,以上列举的只不过是部分专利之现象。
那么对于消费者来说,在购买、使用专利产品或接受服务时,首先要了解其获得的是什么样的专利?是发明,是实用新型,还是外观设计?第二,要了解是否有技术鉴定证书,质量、商品合格证等。
获得专利权的产品,还须获得技术监督、质检、工商等部门的认可,并非有了专利证书便可万事大吉。
第三,遇及假冒伪劣产品时,消费者同样可以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行权益保护及要求赔偿,不因获得专利权而丧失消费者合法权益。
对于企业来说,在寻求技术时,不要盲目相信专利证书,认为有了专利证书,该技术(或产品)就具有新颖性,是科学的、先进的且是成熟的技术(或产品),这是误解。
第一、进行专利查新检索是非常必要的,通过检索,可以了解是否有相似相同的专利;还可以货比三家,在众多专利中找到既技术先进又有实用价值能产生经济效益的专利。
第二、要了解该专利是属于什么阶段的技术,是技术方案,是实验产品,还是已进入工业化的产品?其成熟程度如何?其技术资料、数据是否完整?能否达到预期的技术指标?第三、分析能够产生多大的社会与经济效益。
第四、了解在现阶段科技状况下实施难度有多大?在本企业的技术、设备条件下能否实施?资金投入多少及回报率多大? 对于发明人来说,在申请专利前,首先,进行专利查新检索也是非常必要的。
其一,通过检索,可以了解是否有相似相同的发明,这样,既可避免专利局审查不通过,又可避免获得专利权后遭到异议而丧失专利权的风险。
如何撰写电子申请实质审查请求书
电子申请实质审查请求书 只有发明专利申请需要经过这一程序。
事实审查请求可以与申请同时提出,也可以在申请后提出,但最迟应当自申请之日起三年内提出。
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提出或者程序不符合规定的,视为撤回申请。
专利局认为必要时,可以自行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
提出实质审查请求的,应当另行提出实质审查请求。
事实审查请求在缴纳实质审查费用后生效。
但是,如果申请提出后实际审查费用仍未缴纳,专利局不立即发出视为未提出实际审查请求的通知,而是自申请之日起等待三年。
申请人未缴纳实质审查费或者未足额缴纳实质审查费的,申请人提出实质审查请求并缴纳实质审查费的,专利局将发出视为撤回申请的通知书,专利局将对实际审查请求进行审查。
不符合要求的,视为未发出通知或更正通知,并说明不合格的原因。
申请人收到补正通知书的,应当在审查员规定的期限内补正。
申请人收到实际审查申请后,视为未发出通知的,应当自申请之日起三年内重新提交符合条件的实际审查申请。
实际审查请求通过审查的,专利局应当在专利公报上予以公告。
期满未补正或者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专利局应当通知申请人视为未提出实质审查请求,实质审查请求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审查员将发出进入实质审查程序通知书,在进入实质审查程序前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的同时,应当在申请日前(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优先权日前)提交与其发明有关的参考资料。
发明专利申请已经在外国提出的,专利局可以要求申请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为审查申请而在该国检索的资料或者审查结果的资料;无正当理由不提出申请的,视为撤回申请。
申请人可以在提出实际审查请求时,自收到专利局发出的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的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发明专利申请书的主动修改专利实质审查导论实质审查又称完全审查制度,1836年在美国创立。
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发明创造的数量与日俱增。
注册制度往往使没有任何科技价值的申请获得专利权,这引起了许多专利使用者的不满。
因此,舆论要求对发明内容进行实质性审查,即除形式审查外,还应进行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实质性审查,然后确定是否授予专利权 实质审查制度有两种:即时审查制度和延迟审查制度 即时审查制度又称一次性审查制度。
也就是说,专利局在对申请进行正式审查后,不需要申请人提出实质审查请求,立即对专利申请内容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授予专利权。
即时审查制度的优点是可以保证被授予专利权的质量,减少诉讼纠纷,在一定程度上简化了审查程序。
其缺点是审批时间长,需要庞大的专利审查机构。
目前,美国、苏联、加拿大、瑞典、印度等国家都实行这种审查制度,延迟审查制度又称为提前公开请求审查制度。
也就是说,专利局对专利申请进行正式审查后,不立即进行实质性审查,而是先公开申请。
申请人可以在申请日起一段时间内随时提出实质审查请求。
申请人提出实质审查请求后,专利局只有在实质审查请求公开后,才进行实质审查。
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实质审查请求的,视为自动撤回。
实质审查的法定期限各国不尽相同,约为2-7年。
对日本、西德和荷兰来说,需要7年的时间;对澳大利亚来说,需要5年的时间;对巴西来说,需要两年的时间;对中国来说,需要三年时间。
早期系统的优点是:加速了专利信息的交流;给予申请人足够的时间考虑是否提出实质审查请求以及何时提出实质审查请求。
部分申请人会根据实际情况放弃实质性审查请求,从专利局的角度看,避免了驳回,节约了审查成本,减少了审批工作量,使审查员能够集中精力审查和处理提出实际审查请求的专利申请。
然而,这种审查制度耗时过长,使得专利申请的未决时间较长,容易引发纠纷。
另外,从专利提前披露到专利证书颁发这段时间在法律上是一个临时保护期,在此期间,申请人的权益得不到充分、可靠的保护。
一般来说,早期的公开延迟审查制度结合了正式审查和即时审查制度的优点,解决了专利制度发展史上的尖锐矛盾,并被越来越多的国家采用
如何对专利复审决定进行具体救济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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