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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单车专利纠纷怎样处理,共同享有专利权的法律规定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7-05 15:02:32 浏览: 次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共享单车专利纠纷怎样处理,共同享有专利权的法律规定
共享单车专利纠纷怎样处理
具体案情 2022年3月7日,围绕某单车涉嫌专利侵权,深圳市某技科技有限公司分别向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专利侵权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程序,并分别获得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和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立案受理。
根据《专利法》第六十条规定,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
因此,深圳市某科技科技有限公司不论是提起专利侵权诉讼,抑或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予以处理,都是法律赋予其的合法的救济方式和途径。
值得注意的是,深圳市某技科技有限公司据以起诉某单车侵权的专利可能涉及不同的专利,其中,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一案涉案专利尚不明确,但其向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发起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所涉专利是确定的,即“专利号:ZL201310630670.7”的发明专利。
涉案专利分析:一项与“互联网门禁”管理相关的专利 专利号为“ZL201310630670.7”的“互联网门禁临时用户授权装置和方法”发明专利,申请时间为2013年12月2日,核准授权时间为2022年7月6日。
其技术原理为,允许装有“与门禁系统交互的授权管理模块”通信终端,比如手机或平板电脑,实现与门禁系统的交互,并通过授权管理进而实现门禁解锁。
值得注意的是,在技术方案实现过程中,需要手机等通信终端向门禁系统发送“临时用户手机号码和权限类型”。
简单说,通过门禁系统的另外一端用户,比如住宅用户,通过门禁系统设置允许特定手机号码用户在特定时间段内,可能打开门禁出入相关安全门。
而某单车的解锁方式,实际是通过互联网模块或蓝牙通信模块,实现手机与智能锁及智能锁管理系统的交互,进而确保智能锁未被预约前提下,允许锁具自动开锁。
这意味着在解锁方式或技术原理上,深圳市某技科技有限公司据以发起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的专利技术,可能与某单车的解锁技术并不相同。
呤某两点疑问:专利申请时间缘何早于公司成立时间? 工商登记信息显示,深圳市某科技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22年6月1日,注册资金1000万,由刘某田、张某光、张某翔、郑某川、王某照等五名自然人出资设立,张某翔任法定代表人。
诚如前述,深圳市某技科技有限公司据以起诉某单车侵权的发明专利“互联网门禁临时用户授权装置和方法”,申请时间为2013年12月2日,且申请人为“大连某科技有限公司”。
那么,为什么深圳市某技科技有限公司拿着“大连某科技有限公司”的发明专利起诉某单车呢? 工商登记信息显示,大连某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2年8月7日,最初是由张某光、刘某田两人出资设立,期间投资人曾多次变更,并于2022年6月19日变更为深圳市某技科技有限公司。
可以看到,1)深圳市某技科技有限公司和大连某科技有限公司主要创始人均包含“张某光、刘某田”; 2)其中专利侵权纠纷行政程序处理中,涉案专利发明人为“张某光、刘某田、程某”; 3)大连某科技有限公司成了深圳市某技科技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
共同享有专利权的法律规定
一、共同享有专利权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根据我国的《专利法》,专利权共有会产生如下法律后果: 1、 专利权的行使为约定优先。
即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的共有人对权利的行使采取优先遵循约定的方式,法律对共有人之间处分专利共有权利不加以过多的干涉,尊重权利人行使权利的自由。
2、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共有人单独行使权利的方式仅限于单独实施和以普通许可方式许可他人实施专利。
但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的,收取的使用费应当在共有人之间分配。
《专利法》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的产生是共有人共同创造的结果,每一个共有人均为此付出了代价,理应允许单独实施专利,也应允许共有人许可他人实施专利,但许可实施仅应限于普通许可,因为如果是独占或排他许可,则排除了其他共有人实施专利或许可实施专利的权利,这对其他共有人显然不公平。
另外,对于普通许可他人实施的情况下,由于共有人之一并未付出任何人力、物力、财力而只是利用共有的发明创造收取使用费,这应当被视为是共有人的共同利益,因此应当将收取的使用费在共有人之间分配。
3、除单独实施或以普通许可方式实施专利外,行使共有的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应当取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
这是保障共有人权利的主要措施。
单独实施或以普通许可的方式实施专利,均不会对专利权造成任何实质性的损害,相反是在充分有效的利用专利技术创造经济价值。
但是,如果对专利权进行放弃、转让、独占许可、提起侵权诉讼等行为,则会对其他共有人的利益产生实质性影响,此时行使专利权应当取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
二、不受专利权保护的对象有哪些? 1、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2、科学发现。
3、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如果是进行智力活动的工具、设备、装置等产品则可以授予专利权。
4、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用以诊断或治疗疾病的仪器和药品可以授予专利权。
5、动物和植物新品种。
培育和生产动植物的方法可以授予专利权。
6、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7、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如果专利权是共同享有的话,那么说明是两位以上自然人共同创造的发明物,在该发明物使用的过程当中,可能共有人各自都保留了对专利权可以单独实施的部分,在发明物发明的过程当中,共有人最好就对共有专利权的使用问题提前约定清楚。
专利权转让需要提交的材料有哪些? 专利权是自动取得的吗
共同发明创造的专利权归属如何划分?
一、共同发明创造的专利权归属如何划分? (一)、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可以是单位与单位之间的合作(如科研机构、大专院校和企业之间的合作),也可以是单位与个人之间的合作,还可以是个人与个人的合作。
合作的方式,可以是合作各方按照分工分别承担一项发明创造的不同部分或者不同阶段,也可以是一方或几方负责提供资金、设备、场地等物质条件,另一方或几方负责进行技术开发活动。
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合作各方可通过协议约定申请专利的权利及申请被批准后专利权的归属,以及合作各方的其他权利、义务。
如果合作各方没有就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及专利权的归属达成协议的,按照本条的规定,申请专利的权利及取得的专利权应当归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发明创造的一方或几方。
如发明创造合作各方共同参与完成的,申请专利的权利和取得的专利权应属于合作各方共有。
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
当事人一方转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其他各方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声明放弃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可以由另一方单独申请或者由其他各方共同申请。
申请人取得专利权的,放弃专利申请权的一方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
”对于合作中各方共同完成的发明创造,应当由各完成方共同作为申请人提出专利申请(当然,实际操作中可选定一方为其他各方的代表,办理有关专利事务),其 方或几方没有征得其他共同完成方的同意的,不得自行提出专利申请。
对此,合同法上述条文中规定:“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不得申请专利。
” (二)、关于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其申请专利的权利和申请被批准后专利权的归属问题。
按照民法的一般原则,在委托合同关系中,受托方根据委托方的委托办理委托事务,其办理委托事务的风险应当由委托人承担;同时,其办理委托事务取得的成果,也应当归于委托人。
委托人则应按合同的约定向受托人支付费用和报酬。
因此,不少国家的法律都规定,接受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及取得的专利权属于委托方。
而我国专利法为侧重保护实际完成发明创造一方的利益,规定接受委托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协议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和取得的专利权归于完成发明创造的一方,即归属于受托方。
当然,委托方和受托方以协议规定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归属于委托方或者由双方共有的,应按照协议的约定。
对此,我国合同法第三百三十九条也有规定:“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
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
”“研究开发人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 综合上面所说的,共同发明创造一般就是属于两个人以上或者是两个单位以上所发明的作品,对于其专利权的归属,那么在发明之前就需要双方认定好,避免之后产生任何的纠纷,所以,在处理的时候就一定要按照条款来,这样双方的利益都会受到保护。
共同发明的专利权为共同发明人吗 关于职务发明创造的归属
共享单车专利纠纷怎样处理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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