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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代理管理办法》是否已经废止,《专利费用减缓办法》的补充规定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7-05 14:53:56 浏览: 次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专利代理管理办法》是否已经废止,《专利费用减缓办法》的补充规定
《专利代理管理办法》是否已经废止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最新的《 专利代理管理办法》是在2022年4月4日发布,5月1日施行的。
在最新《专利代理管理办法》施行的同时,2022年4月30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70号发布的《专利代理管理办法》、2002年12月12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25号发布的《专利代理惩戒规则(试行)》同时废止。
《 专利代理管理办法》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2022年4月30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70号发布的《专利代理管理办法》、2002年12月12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25号发布的《专利代理惩戒规则(试行)》同时废止。
专利代理机构的办理执业许可证的条件 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形式的专利代理机构申请办理执业许可证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名称; (二) 有书面合伙协议; (三) 有独立的经营场所; (四) 有两名以上合伙人; (五) 合伙人具有专利代理师资格证,并有两年以上专利代理师执业经历。
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专利代理机构申请办理执业许可证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名称; (二) 有书面公司章程; (三) 有独立的经营场所; (四) 有五名以上股东; (五) 五分之四以上股东以及公司法定代表人具有专利代理师资格证,并有两年以上专利代理师执业经历。
律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申请办理执业许可证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有独立的经营场所; (二) 有两名以上合伙人或者专职律师具有专利代理师资格证。
《专利费用减缓办法》的补充规定
【名称】中国专利局关于执行《申请专利费用减缓办法》的补充规定 【章名】全文 一、申请人请求减缓费用的,应当如实填写专利申请费用减缓请求书。
在请求批准以后,专利局又发现问题的,可以要求申请人出具证明,并根据情况作出新的审批决定。
二、两个以上的个人(包括两人)或个人与单位共同申请专利的请求减缓的最高比例不超过50%。
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单位共同申请专利的,不予减缓专利申请费用。
四、单位请求减缓专利申请费用的,除应递交专利申请费用减缓请求书 外,还需要附具上级主管部门的证明。
上级主管部门是指上级行政主管部门。
单位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不明确的,可以由当地省(市)专利管理机关出具证明。
直属国家部、委的单位,可以由部、委的科技司、局专利管理处出具证明。
大专院校可以由国家教委、专利管理处、当地的省(市)教委或省(市)专利管理机关出具证明。
五、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中,应当说明请求减缓的单位是企业、事业还是机关、团体,是企业的应当说明盈亏情况,非企业的应当说明其经济困难情况。
一个专利代理人需要与专利代理机构有多少关联
专利代理机构需要多少专利代理人?专利代理人从事专利代理活动需要取得专利代理人许可证。
如果不具备通过从属关系获得的资格,则是非法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发给专利代理许可证: (1)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以及; (2)申请前在其他专利代理机构执业,但未被专利代理机构撤销,也未办理专利许可证注销手续代理; (三)取得专利代理机构许可证后未满一年更换专利代理机构; (四)受到《专利代理纪律处分细则(试行)》第五条规定的撤销专利代理许可证处罚未满三年的;(五)因犯罪受到处罚的(过失犯罪除外)。
第六条专利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依照本细则第四条的规定处罚:(一)申请设立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二)擅自变更主要登记事项的;(三)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四)年检逾期不主动补报的;(五)以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的;(六)拒绝代理的(七)就同一专利申请或者专利案件接受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委托;(八)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的;(9) 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或者违反国务院有关规定的。
《专利代理管理办法》是否已经废止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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