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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怎样认定侵犯专利罪,引起专利权终止的事由有几种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7-05 11:02:56 浏览: 次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应该怎样认定侵犯专利罪,引起专利权终止的事由有几种
应该怎样认定侵犯专利罪
应该怎样认定侵犯专利罪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专利所有权和国家的专利管理制度。
2、客观要件 (1)具有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
(2)假冒专利的行为必须是发生在专利权期限内。
(3)情节严重是构成本罪的必备要件。
情节严重是指假冒他人专利手段恶劣、非法获利数额较大、给专利人或国家造成重大损害的、在国际国内造成恶劣影响的等。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构成。
4、主观方面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一般具有非法获取经济利益的目的,但也有的是出于损害他人的声誉,破坏他人专利权益的目的。
认定假冒专利罪的标准是什么 认定假冒专利罪,最重要的就是确认假冒专利行为的认定标准。
具体来说: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规定,下列行为属于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 (1)未经许可,在其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产品的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
(2)未经许可,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所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
(3)未经许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合同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
(4)伪造或者变造他人的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
2、根据《专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下列行为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1)专利权人制造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制造的专利产品售出后,使用或者销售该产品的; (2)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的; (3)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
引起专利权终止的事由有几种
一、引起专利权终止的事由有几种 1、 期限届满终止发明专利权自申请日起算维持满20年,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自申请日起维持满10年,依法终止。
专利权期限届满依法终止的,专利局应当通知专利权人,并在专利登记簿和专利公报上分别予以登记和公告。
之 后,将专利申请案卷存入失效案卷库管理,并且至少再保存3年。
2、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年费的终止; 3、专利权人主动放弃专利权,专利权人自愿将其发明创造贡献给全社会,可以提出声明主动放弃专利权。
专利权人主动放弃专利权的,应当使用专利局统一制定的表格,提出书面声明。
【法律依据】 《专利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 (一)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年费的; (二)专利权人以书面声明放弃其专利权的。
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的,由国知局登记和公告。
二、哪些情形会导致专利无效宣告审查终止 专利无效宣告审查程序的终止,主要有以下几种事由: 1、请求人在专利复审委托会对无效宣告请求作出审查决定之前,撤回其无效宣告请求的; 2、请求人未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口头审理通知书,并且不参加口头审理,其无效宣告请求被视为撤回,无效宣告程序终止; 3、已受理的无效宣告请求因不符合受理条件而被驳回请求的,无效宣告程序终止; 4、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对无效宣告请求作出审查决定之后,当事人未在收到该审查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维持该审查决定的,无效宣告程序终止; 5、在专利复审委员作出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的审查决定之后,当事人未在收到该审查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维持该审查决定的,针对该专利权的所有其他无效宣告程序终止。
本身我国对专利权的保护就有期限限制,最长的是20年,最短的也有10年。
但如果保护期限届满了之后,那必然会出现专利权终止的情况。
此后,专利也就公开了,其他人即使没有经过专利人的同意,也可以使用其专利,并且不会被认定为专利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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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伟相诉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行政纠纷案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原告张伟相,男,汉族,1970年11月7日出生,住浙江省宁海县城关镇天寿东路外贸宿舍2-502室。
委托代理人陈代远,北京中恒高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9号银谷大厦10~12层。
法定代表人廖涛,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郭健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行政诉讼处审查员。
第三人莫建平,男,汉族,1977年8月25日出生,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杭州湾镇十丁潭村。
委托代理人赵海生,北京市贝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伟相不服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5年3月15日作出的第6972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简称第6972号决定),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院于2005年6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通知莫建平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于2005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张伟相的委托代理人陈代远,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郭健国,第三人莫建平的委托代理人赵海生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第6972号决定系专利复审委员会针对莫建平就张伟相所拥有的99215524。X 号实用新型专利(简称本专利)所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而做出的。
专利复审委员会在第6972号决定中认定:一、关于审查文本。
以张伟相于2004年10月1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说明书和附图作为本专利的审查基础。
二、关于本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
1、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利用其所应知晓的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常识,采用所属技术领域的公知技术即可实现“使狗链收缩”这一技术问题。
2、本专利说明书仅仅说明“连接件卡脚之间轴通过开口轴套方式连接一个线轮壳上的推块”,也就是,仅仅给出了一个自定义的技术术语“开口轴套”,但并未对该自定义的术语给出任何明确的定义或说明,而且,本专利仅有一幅视图,本领域技术人员从附图中也不能清楚和毫无疑义地看出所谓“开口轴套”所应表达出的具体技术含义。
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本专利的说明书和附图所记载的技术内容无法获知“开口轴套”的具体技术含义,从而也无法获知推块与可转动连接件之间如何进行连接并如何进行动作,当然也无法获知线轮锁定装置具体如何工作来进行锁定和解除锁定并进而实现本实用新型。
因此,本专利说明书没有对本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致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不能够实现本实用新型,因此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
据此,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6972号决定,宣告本专利无效。
原告张伟相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其诉称:一、根据2001年版《审查指南》,对于国家没有规定的自然科学名词,可以采用“约定俗成的术语”等多种方式予以解决,第6972号决定主观地将非标准技术术语“开口轴套”认定为“自定义词”,没有任何证据支持,违背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二、本案不适用2001年版《审查指南》。
本专利是在1999年申请,在2000年6月授权,当时2001年版《审查指南》还没有颁布实施。
因此本案应适用1993年版《审查指南》,而在1993年版《审查指南》中并没有“自定义”的说法和相关规定,对于在说明书中引用的技术术语只要是清楚的就可以,没有规定必须进行“自定义”。
三、第6972号决定认定事实不清。
“开口轴套”是一种轴套类的部件,是一种在轴套上开口的部件。
在本专利的申请日前,已经在大量的专利文件中公开了可以实现与其他部件的锁定和松开锁定的技术特征“开口轴套”,其原理相同,结构不完全一样。
可见,“开口轴套”在本专利申请日前是一个公知的技术术语,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一种公知技术。
因此本专利中包含技术特征“开口轴套”的“多功能狗圈”的技术方案是清楚的,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依据说明书公开的内容实现本实用新型,因此本专利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
综上所述,第6972号决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第6972号决定。
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辩称:一、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的目的是规范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阶段的举证责任,而第6972号决定是依据专利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作出,故原告起诉的理由错误。
另外,根据《审查指南》规定,对于非标准术语的“自定义”词则要求给出明确的定义或者说明。
原告既然在无效程序中已经承认“开口轴套”为非标准技术术语,并认为难以找到恰当的术语来表示“实物”中的结构,在本专利中也没有对其含义的解释,同时原告亦未说明该术语出于何处,更未提供任何能够反映该术语所表示具体技术含义的相关证据。
故第6972号决定中有关“开口轴套”的认定并无不当。
二、2001年10月18日颁布的第12号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令明确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制定本专利审查指南。
现将该审查指南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3年3月10日发布的审查指南及其后发布的审查指南公报同时废止”。
因此,本专利无效案的审理应适用于2001年版《审查指南》。
三、对于原告提交的8份专利文件,被告认为:1、8份专利文件不属于所属技术领域中公知的常识性证据,其内容与本案无关;2、这些证据并非被告作出第6972号决定时所使用的证据,其与本案的审理没有关联性;3、上述证据也不能证明本专利说明书中的技术术语“开口轴套”为公知的技术特征。
4、另外,上述证据也都通过附图或文字描述的方式给出了各自不同的技术定义,而且不同的证据所给出的技术定义也是不同的,这也恰恰说明如果不通过附图或文字说明等方式给出定义,“开口轴套”这一术语并没有清楚、明确的技术含义,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本无法仅通过“开口轴套”这四个字而清楚、明确地得知其所表达的具体技术含义和结构。
因此,原告所提供的8份专利文献内容不具备证据的关联性和合法性的要求,在本案中不应考虑。
综上所述,被告认为第6972号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原告的诉讼理由不能成立,请求人民法院维持第6972号决定。
第三人莫建平没有提交书面意见陈述,其在庭审中述称:1、被告审理无效宣告请求审查案件,适用的是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审查指南》是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而形成的规范性文件,具体对审查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起指导和规范的作用,不能作为法律予以适用的,第6972号决定并没有适用《审查指南》中的规定。
2、“开口轴套”的自身结构不清楚,“开口轴套”与其他特征之间的连接关系不清楚,本专利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的内容无法实现。
3、原告提供的8份专利文献与本专利相比,不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
每个专利文献中公开的所谓“开口轴套”的结构各不相同,和其他部件的连接关系也各不相同,这说明即使是在其他技术领域中,“开口轴套”也不是通用的标准性零件,而是根据技术方案的需要而进行自定义的技术特征。
综上所述,原告的主张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维持第6972号决定。
本院经审理查明: 本案涉及的是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0年6月21日授权公告的99215524。X号实用新型专利(即本专利),其名称为“多功能狗圈”,申请日为1999年6月22日,专利权人为张伟相。
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包括独立权利要求1及从属权利要求2-4。
其中权利要求1、2如下: 1、一种多功能狗圈,其特征在于: (1)一个开有把手孔(8)的线轮壳(9)里呈轴式活动固定有一个线轮(10); (2)活动端用扣具与狗项圈相连的狗链(12)通过线轮壳口与线轮相连并卷绕起来; (3)线轮壳与线轮之间设有线轮锁定装置。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多功能狗圈,其特征在于所述线轮锁定装置为
应该怎样认定侵犯专利罪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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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发明专利申请 专利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