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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法院申请笔迹鉴定申请怎样写?,吴荣祥诉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无效行政纠纷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7-05 11:00:49 浏览: 次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向法院申请笔迹鉴定申请怎样写?,吴荣祥诉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
向法院申请笔迹鉴定申请怎样写?
一、向法院申请笔迹鉴定申请怎样写? 笔迹鉴定申请书 申请人:XX,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生,住xxx市xxx区xxx镇xxx村。
申请事项: 依法申请xxxx中的签名‘XX’三个字不是申请人本人所签,该签名笔迹系被告摹仿、伪造。
事实与理由: xxxxxxxx 至此,为使法院依法查明本案事实,追究嫌疑人摹仿、伪造申请人笔迹的法律责任,故申请人特依法申请笔迹鉴定。
此致 xxx市xx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二、迹鉴定举证责任 对笔迹鉴定的申请由谁提出,应当根据具体案情的不同而分配。
当原告所提供证据达到了证明借贷关系成立或证明了借条系被告所书,完成了举证责任时,被告如否认是其签字则由被告申请作笔迹鉴定;当原告本身不能完成证明责任时,则首先应当由原告自己申请作笔迹鉴定,从而完成自己的证明责任。
只有在原告完成了借条是被告所签的举证责任后,被告抗辩时,举证责任才依法发生转移,由被告对抗辩事实进行举证,这是对“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的正确理解。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鉴定规定 第七十六条,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
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第七十七条,鉴定人有权了解进行鉴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必要时可以询问当事人、证人。
鉴定人应当提出书面鉴定意见,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七十八条,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
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
第七十九条,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综合上面所说的,笔迹鉴定是公民所拥有的权利,但前提是笔迹鉴定必须要由合法的原件,这样执法人员才会进行受理,同时在申请的时候必须要先向法院进行申请,再由法院和当事人找鉴定部门 ,只有按流程来才可以更好的进行办理。
笔迹鉴定司法鉴定的流程是什么? 笔迹鉴定程序怎么申请?
吴荣祥诉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
吴荣祥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原告吴荣祥,男,汉族,1964年1月8日出生,住广东省顺德市龙江镇新龙管理区6村。
委托代理人陈广永,男,汉族,1965年6月11日出生,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专利协会职员,住广东省顺德市大良区东苑新村东17座2号4楼。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法定代表人王景川,主任。
委托代理人许静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外观设计申诉处审查员。
委托代理人耿博,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行政诉讼处审查员。
第三人余国鸿,男,汉族,1970年10月17日出生,住广东省开平市三埠区荻海中和路265号。
委托代理人贺国帅,广东风采新纪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吴荣祥不服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6020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简称第6020号决定),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院于2004 年7 月 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通知余国鸿作为本案的第三人参加诉讼,于 2004年 10月 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吴荣祥的委托代理人陈广永,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许静华、耿博,第三人余国鸿的委托代理人贺国帅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03年 9月12 日和2003年 12月16 日,吴荣祥针对余国鸿拥有的专利号为00323606.4、名称为“椅扶手”的外观设计专利(简称本专利)以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为由,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专利无效宣告请求。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4年4月21日作出第6020号决定,该决定认为: 证据1是1999年6月出版的《国际广告》杂志,从该杂志的出版发行信息页上所记载的相关内容可以确定其属于专利法第二十三条所述出版物。
证据1的第10页公开了一副照片,该照片的右下角记载了一椅扶手。
由于该照片只显示了椅扶手的上部分形状,没有完整地记载椅扶手的外观设计,在相近似判断中,不完整的外观设计不能作为判断依据。
所以,证据1中所示外观设计不能证明与本专利是否构成相近似。
证据2是浙江省安吉县公证处出具第977号公证书,该公证书后附有图片,在图片的最后一页标有“流涧计算机工作室制作于2000.5”字样。
证据2可以证明2003年10月17日,该公证书所附图片已在毛利强与吴荣祥之间交换。
但是,其后所附图片是否在本专利申请日(2000年7月21日)之前公开,该公证书没有确认。
并且,公证书后所附图片系生产厂家自行印刷的宣传图片,并非正规出版发行的出版物,其公开日期不能仅以图片后所印年月而定。
在没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的情况下,不能确认其公开日期,所以,仅凭证据2不能支持吴荣祥的无效理由。
证据3-4分别是由浙江华康家具有限公司和浙江博泰家具有限公司于2003年10月17日出的证明,其内容均是证明2000年3月起开始使用强威提供的196扶手。
对于两证人证言所述内容,出具证言的证人均没有出庭对其所述内容进行质证,由于证人证言属于事后出证人对过去所发生事实的回忆,未经质证的证人证言在没有其他证据相佐证的情况下,不能单独作为定案证据。
综上所述,吴荣祥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已有与之相近似的外观设计在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且没有组成完整的证明体系,证明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已有与之相近似的外观设计在国内公开使用过。
据此,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6020号决定,维持本专利有效。
吴荣祥不服第6020号决定,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其诉称: 1、1998年3月20日注册的安吉县强威转椅配件经营部,负责人毛利强于2000年4月2日委托流涧计算机工作室制作的宣传画册,并于2000年5月制作完交付使用,作为公开宣传的出版物,在宣传画册上型号为196的椅扶手与本专利的形状相近似,由此可以证明在本专利申请日前已有出版物公开发表。
2、浙江华康家具有限公司和浙江博泰家具有限公司证明在2000年3月已使用安吉县强威转椅配件经营部所提供的型号为196的椅扶手,证明与本专利申请日前已有相近似的产品公开销售、使用。
上述企业在国内已向有关部门登记注册,其所作出的行为应在法律上得到认同。
3、“某些产品存在着容易引起一般消费者注意的部位,该部分称作该产品的要部。
”本专利下部的安装片在使用状态下被隐藏在椅子里,不属易于观察到的部分。
对外观设计进行相同和相近似的判断主体是一般消费者,作为一般消费者绝不会单独购买一只扶手使用,根据《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五章的规定:“如果被比外观设计的要部的外观与在先设计的相应部分的外观不相近似,则被比外观设计与在先设计不相近似。
”相反,证据1是1999年6月出版的《国际广告》杂志的第10页公开的一副图片,该图片的右下角显示了椅扶手的上部分形状恰恰与该专利的要部相近似,专利复审委认定两者不能作为判断依据是错误的。
综上,请求法院判决撤销专利复审委员会的第6020号决定。
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辩称:被告坚持在第6020号决定中阐述的观点,第6020号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审理程序合法,吴荣祥的诉讼理由不能成立,请求法院予以维持。
第三人余国鸿述称:吴荣祥主张00323606.4号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的理由不成立,具体如下:1、吴荣祥提交的流涧工作室制作的宣传画册是生产厂家自行印刷的产品宣传资料,并非正规出版发行的出版物,其公开发表的日期不能仅凭画册所印时间确定,而(2003)浙安证内字第977号《公证书》只能证明在2003年10月17日毛利强向吴荣祥交付上述画册。
2、浙江博泰家具有限公司和浙江华康家具有限公司分别出具的《证明》都是证人证言,由于该《证明》上没有写明证人的名称和基本情况,而且证人也没有出庭质证,所以上述两份《证明》不足以采信。
3、《国际广告》杂志第10页登载的图片右下角显示的椅扶手没有完整、清晰地表明其外观设计,因此,无法与00323606.4外观设计专利进行对比,第6020号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当予以维持,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吴荣祥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本案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1年3月7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椅扶手”的00323606.4号外观设计专利权(即本专利),其申请日为2000年7月21日,专利权人为余国鸿。
其授权公告文本中公开了椅扶手的主视图、左视图、右视图、俯视图、仰视图、后视图。
针对上述专利权,吴荣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并同时提交了下述证据:
哪些主体可以转让自己的专利权
一、哪些主体可以转让自己的专利权 1、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或完成人的所在单位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属于单位,单位有权就该项职务技术成果进行专利转让。
2、非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完成人非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属于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有权就该项非职务技术成果订立技术合同。
申请权转让合同在内的技术合同。
3、合作开发合同的共同发明创造的单位或个人合作开发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合同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各方共有。
但是,一方转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可以优先受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
4、委托开发合同的开发人或者依合同具有专利申请权的委托人委托开发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合同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
二、专利权的转让条件有哪些 专利法规定,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当事人必须订立书面合同,经专利局登记和公告后生效。
书面形式和登记及公告是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生效的法定条件,未签订书面形式或未经专利局登记和公告的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受法律保护。
根据专利法的相关规定,在转让合同成立后,转让方的专利权被撤销或被宣告无效时,如无明显违反公平原则,且转让方无恶意给受让方造成损失,则转让方不向受让方返还转让费,受让方也不返还全部资料。
如果转让合同的签订明显违反公平原则,或转让方有意给受让方造成损失的,转让方应返还转让费。
他人向专利局提出请求撤销专利权,或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对该专利权宣告无效或对复审委员会的决定(对发明专利)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在转让合同成立后,由受让方负责答辩,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请求或诉讼费用。
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理由有哪些? 专利权纠纷诉讼时效是多久
向法院申请笔迹鉴定申请怎样写?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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