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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异议审查的法律后果是什么,专利强制实施许可有哪些条件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7-05 10:51:06 浏览: 次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专利异议审查的法律后果是什么,专利强制实施许可有哪些条件
专利异议审查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一、专利异议审查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专利局决定受理的异议案,应将异议书副本送交申请人,申请人应在收到异议书副本之日起3个月内就异议作出答复。
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作答复的,专利申请视为撤回。
专利局在异议审查阶段,要依法对异议是否成立进行审查。
专利异议审查的法律后果如下: 如认为异议成立,即可作出驳回申请的决定。
如果认为异议不成立,或者在异议审查期间无人提出异议的,则作出授予专利权的决定。
申请人对驳回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
异议人对授权决定不服的,不能立即请求复审,只能在专利权取得以后,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
二、什么是专利异议审查 我国专利法规定,专利异议审查是指在专利申请被公告后,允许社会上任何人在法律期限内对该专利申请案提出异议的一种审查制度。
通过这种异议审查,专利局广泛征求社会公众对专利申请的评价,及时发现问题,正确的作出授权决定,从而可以减少专利授权后的纠纷。
中国《专利法》第41条规定,专利申请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任何人都可以向专利局对该申请提出异议。
提出异议的理由主要限于以下几点: (1)申请专利的主题不是专利法保护的对象; (2)申请专利的主题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妨害公共利益; (3)申请案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或实用性; (4)申请人无权申请专利; (5)发明说明书没有揭示发明的全面内容,或者权利要求书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 (6)申请案的修改或分案超过了原申请的范围。
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案提出异议的理由与发明、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案异议理由基本相同,如果申请专利的外观设计是抄袭、剽窃他人作品的,也属于提出异议的范围。
异议人提出异议时,应当向专利局提交异议书。
异议书的内容应符合专利法的规定,不符合法律的异议书,专利局有权不予受理。
专利强制实施许可有哪些条件
一、专利强制实施许可有哪些条件 我国《专利法》规定: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以合理的条件请求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而未能在合理长的时间内获得这种许可时,国 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该单位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该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具体来说: 1、必须是具备条件的单位;比如资金、技术、设备、厂房、技术人员等。
具备这些条件的单位,才有资格申请实施他人的专利。
2、必须以合理的条件请求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
请求许可实施其专利,实际上是交换关系,应当遵守公平、等价有偿的原则和经济规律,以第三者站在公平合理的立场上判断是否是合理的条件。
3、未能在合理长的时间内获得专利权人的许可。
二、专利权的强制许可有哪些类型 1、合理条件强制许可 《专利法》第48条规定,专利权人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三年,且自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满四年,无正当理由未实施或者未充分实施其专利的;专利权人行使专利权的行为被依法认定为垄断行为,为消除或者减少该行为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的,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2、公共利益强制许可 《专利法》第49条规定,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国知局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第50条规定,为了公共健康目的,对取得专利权的药品,国知局可以给予制造并将其出口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规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强制许可。
第52条规定,强制许可涉及的发明创造为半导体技术的,其实施限于公共利益的目的和限制垄断的目的。
3、从属专利强制许可 《专利法》第51条规定,一项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比前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具有显著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其实施又有赖于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施的,国知局根据后一专利权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
申请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出未能以合理条件与专利权人签订实施许可合同的证明。
国知局作出的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应当及时通知专利权人,并予以登记和公告。
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应当根据强制许可的理由规定实施的范围和时间。
专利强制许可的种类 专利强制许可的情况包括什么
专利执法行政复议机构是哪几个?
一、专利执法行政复议机构 专利行政复议的机构,也称专利行政复议的机构的主管机关。
与专利行政复议的两类申请人一致,也存在专利行政复议的两类机构。
第一类机构,《行政复议法》第14条规定: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知识产权局属于国务院直属机构,性质上相当于国务院部门,因此,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应由其本身进行复议。
当然,尽管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与作出复议决定的机关同一,但内部的处理部门却可以不同。
根据《行政复议规程》第3条:国家知识产权局法律事务处(以下简称“法律事务处”)负责行政复议的具体工作。
第二类机构,根据《行政复议法》第12条的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所以,此类行政复议,既可以向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所属的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也可以向上一级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
二、专利行政复议的收案范围 根据《复议规程 第五条规定,专利行政复议的收案范围包括:1、专利申请人对不予受理其申请不服的;2、专利申请人对申请日的确定有争议的;3、专利申请人对视为未要求优先权不服的;4、专利申请人对其专利申请按保密专利申请处理或者不按保密专利申请处理不服的;5、专利申请人对专利申请视为撤回不服的;6、专利申请人对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的权利不服的;7、专利权人对专利权终止不服的;8、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因耽误有关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请求恢复权利而不子恢复的:9、专利权人对给子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不服的;10、强制许可请求人对终止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不服的;11、国际申请的申请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二条终止其国际专利申请不服的;12、国际申请的申请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一十五条所作复查决定不服的;13、专利代理机构对撤销其机构处罚不服的;14、专利代理人对吊销其 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的处罚不服的;15、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最后一项是个“兜底条款”,究竟包括哪些情形, 未见到任何解释。
但从实际来看,可以肯定的是,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所作出的任何具体行政行为都不包括在内。
专利异议审查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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