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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7-04 16:31:57 浏览: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重庆轻工业机械厂诉米文达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案,针对专利侵权行为权利人如何处理

重庆轻工业机械厂诉米文达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案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渝一中民初字第26号 原告重庆轻工业机械厂,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鱼洞镇新一村。

法定代表人于冰雁,厂长。

委托代理人龙云辉,重庆康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方海平,重庆康实律师事务所助理律师。

被告米文达,男,1972年10月30日生,汉族,重庆凯盟科技有限公司经理,住重庆市渝中区大黄路6号附18号9-2。

委托代理人徐海仁,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卫,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柯树,男,1972年12月7日生,汉族,重庆泰坤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经理,住重庆市巴南区新市街79号2单元6-3。

原告重庆轻工业机械厂(下称轻机厂)诉被告米文达、第三人柯树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一案,本院于2003年12月2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光明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秦文、谢英姿组成合议庭,共同负责对案件的审判,适用普通程序并于2004年4月13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委托代理人龙云辉、方海平、被告米文达及其委托代理人徐海仁、李卫、第三人柯树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轻机厂诉称,原告轻机厂于2001年底接受广东喜之郎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喜之郎公司)的委托,进行“喜之郎果冻烛式过滤机”的开发设计研究。

在研制过程中,原告轻机厂根据喜之郎公司的要求制定了“喜之郎果冻过滤试验大纲”,并进行了小试的实验程序。

在小试实验结果的基础上,原告轻机厂制定了“中试方案”及相关的装置图,该“中试方案”反映了“喜之郎果冻烛式过滤机”完整的技术方案。

后被告米文达通过第三人柯树(原系轻机厂分离所所长),窃取了原告技术方案,并以“果冻过滤分离方法及其过滤装置”为名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发明专利。

原告轻机厂认为,米文达的“果冻过滤分离方法及其过滤装置” 技术方案与轻机厂研发的“喜之郎果冻烛式过滤机”技术方案相同,该装置与原告的“喜之郎果冻烛式过滤机”相比,只是在结构上调换了上下方向,并无实质性的区别。

要求法院确认“果冻过滤分离方法及其过滤装置”的专利申请权(申请号为02128094)属原告轻机厂。

被告米文达辩称,米文达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的“果冻过滤分离方法及其过滤装置”专利,是米文达自己研究发明,与原告轻机厂所指的“喜之郎果冻烛式过滤机”技术方案完全不同。

而且,原告轻机厂所提供的证据并不能证明“喜之郎果冻烛式过滤机”技术方案的存在,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轻机厂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柯树述称,原告轻机厂的诉请与事实不符;轻机厂所指的“中试方案”无证据证明其客观存在;轻机厂从未正式立项研发“喜之郎果冻烛式过滤机”,其向法院提供的“中试方案”及相关制图很可能是根据米文达申请的“果冻过滤分离方法及其过滤装置”专利公开后的文件伪造,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轻机厂的诉讼请求。

原告在举证期限内提供了如下证据: 1、原告轻机厂的《喜之郎果冻过滤试验大纲》1页,该试验大纲载明“项目名称:烛式过滤试验装置、项目成员:谢卫、试验目的:烛式过滤符合果冻过滤要求,清洗干净方便”等内容; 2、《喜之郎果冻烛式过滤中试方案》及图纸5页,该中试方案载明“详细原理如图,过滤仍采用压滤方式,原料由如图进料口进入过滤系统,卫生输送泵按调定的流量泵入过滤器中,经过滤烛棒(滤芯)过滤后,从中输出料液。

过滤系统的清洗包括,烛棒(滤芯)的反喷冲与外围的旋转喷冲两部分,能彻底将烛棒(滤芯)清洗干净”等内容; 3、2003年12月9日,康实律师事务所龙云辉、方海平律师向轻机厂原总工程师张法仁调查相关情况时制作的《调查笔录》2页,张法仁称第三人柯树在原告轻机厂工作时私自拆卸过其使用的电脑硬盘。

张法仁在到庭作证时也陈述了这一内容,同时还称《喜之郎果冻烛式过滤中试方案》及图纸是其于2002年夏天从柯树使用的电脑中发现的,轻机厂在为喜之郎公司研制过滤设备中已经提出了旋转冲洗的方案,但未进一步完善; 4、2003年12月9日,康实律师事务所龙云辉、方海平律师向轻机厂高级工程师、装配车间现场技术指导林茂海调查相关情况时制作的《调查笔录》2页,林茂海在该笔录中称,轻机厂在进行小试时,由于过滤效果不好,他将一金属管砸扁后,从机器侧面开的口子放置在过滤机内,对烛棒上的杂质进行喷冲清洗,但还是不能将杂质完全清洗干净,当时未采用旋转冲洗方案。

林茂海在庭审作证时也做了如上陈述,同时称小试方案使用的是已知的硅藻土过滤装置以及正冲洗和反冲洗方法;

针对专利侵权行为权利人如何处理



针对专利侵权行为权利人如何处理 1、自行和解:迅速、友好地解决纠纷,可以留下继续合作的空间,节约人力、物力、财力。

2、向专利管理机关申请调解和处理,调处范围包括:专利使用费纠纷、专利奖励费纠纷、专利申请权纠纷、专利权归属纠纷、专利合同纠纷、专利侵权纠纷等。

好处是程序简便、处理快。

3、向法院起诉:可以有效的打击竞争对手,巩固已经拥有的市场优势地位,而且还可以从侵权人手中得到一笔补偿金。

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执行。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条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销售专利产品有罪吗



销售专利产品有罪吗 《专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假冒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假冒专利,包括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和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以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的行为。

下列行为属于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 (一)未经许可,在其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产品的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 (二)未经许可,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所涉及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 (三)未经许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合同涉及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 (四)伪造或者变造他人的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

下列行为属于以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以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的行为: (一)制造或者销售标有专利标记的非专利产品; (二)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或者终止后,继续在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上标注专利标记; (三)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将专利申请称为专利,或者将非专利技术或者非专利设计称为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 (四)在合同中将专利申请称为专利,或者将非专利技术或者非专利设计称为专利技术 或者专利设计; (五)伪造或者变造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

二、假冒专利应当承担如下法律责任: 1、民事责任。

如果假冒他人专利,同时又构成侵犯他人专利权的,应承担侵权损害的民事责任。

2、行政责任。

1)责令改正并公告;2)没收违法所得;3)可以罚款,为违法所得的4倍以下,无违法所得的,处20万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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