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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新型专利需要年费吗?,对专利权的限制是什么?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7-04 16:29:04 浏览: 次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实用新型专利需要年费吗?,对专利权的限制是什么?
实用新型专利需要年费吗?
一、实用新型专利需要年费吗? 需要年费,专利年费是专利权人依照专利法规定,自被授予专利权的当年开始,在专利权有效期内逐年应向专利局缴纳的费用。
经专利局批准,下列专利费用可以减缓: 1、申请费(其中公布印刷费、申请附加费不予减缓); 2、发明专利申请审查费; 3、年费(自授予专利权当年起三年内的年费); 4、发明专利申请维持费; 5、复审费。
二、法律依据 《专利费用减缓办法》第五条 专利申请人可以在提出专利申请的同时一并请求减缓缴纳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五种费用。
在专利局受理专利申请后,申请费不再减缓。
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只能就尚未到期的费用请求减缓缴纳,并且应当在有关费用缴纳期限届满日的二个半月之前提出费用减缓请求。
《专利费用减缓办法》第六条 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请求专利费用减缓的,应当提交费用减缓请求书,必要时还应附具有关证明文件。
费用减缓请求书应当由全体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签字或者盖章。
《专利费用减缓办法》第七条 个人请求专利费用减缓的,应当在费用减缓请求书中如实填写本人的年收入情况,必要时应当根据专利局的要求,提供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出具的关于其经济困难情况的证明。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个人共同请求专利费用减缓的,应当在费用减缓请求书中如实填写每个人的年收入情况,必要时应当根据专利局的要求,提供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出具的关于其经济困难情况的证明。
单位请求专利费用减缓的,应当在费用减缓请求书中,如实填写经济困难情况,并附具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出具的证明。
个人与单位共同请求专利费用减缓的,个人应当在费用减缓请求书中如实填写本人的年收入情况,单位应当如实填写经济困难情况,并附具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出具的证明。
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出具的证明应当说明请求专利费用减缓的单位的性质是企业、事业单位还是机关团体,并说明其经济困难情况。
《专利费用减缓办法》第八条 专利局收到费用减缓请求书后,应当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批准费用减缓请求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
对于实用新型专利年费的具体情况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来进行处理,特别是对于不同的专利类型所需要交纳的年费是不同的,相关费用的标准应当根据专利的具体使用情况来进行认定,如果对相关情况的认定存在异议的,可以向司法机关提出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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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专利权的限制是什么?
一、对专利权的限制是什么? 专利法保护专利权人的独占权,但是,为了平衡专利权人与国家和社会之间的利益,各国专利法都在不同程度上对专利权人的权利作了限制性的规定。
我国对专利权的限制主要表现为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和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
国知局作出的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应当及时通知专利权人,并予以登记和公告。
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应当根据强制许可的理由规定实施的范围和时间。
强制许可的理由消除并不再发生时,国知局应当根据专利权人的请求,经审查后作出终止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
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所获得的实施权,是普通实施权,不享有独占的实施权;而且只能由强制许可实施人自己实施,不得再许可任何第三人实施。
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专利人支付合理的使用费。
二、发明专利的审查程序包括哪些环节? 1、初步审查。
专利主管机关查明该申请是否符合专利法关于申请形式要求的规定。
2、早期公开。
专利局收到发明专利申请后,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要求的,自申请日起满18个月,即行公布。
专利局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早日公布其申请。
3、实质审查。
发明专利申请自申请日起3年内,专利局可以根据申请人随时提出的请求,对其申请进行实质审查;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请求实质审查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
专利局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自行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
4、授权登记公告。
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专利局作出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决定,发给发明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
发明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综上所述,专利是重要的知识产权,和其它国家一样,我国对专利权也做出限制,表现在对专利权的强制许可,也就是说一些涉及到民生方面的专利,可以强制其它人使用。
对于使用专利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给专利权人一定的物质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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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专利纠纷的调处范围
一、对专利纠纷的调处范围 1、专利使用费纠纷,即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授权前使用他人的专利技术,专利权授予后,专利权人要求其支付合理使用费而产生的纠纷。
2、专利奖励费纠纷,专利的发明人或设计人与所在单位就其应得的奖励及报酬所产生的纠纷。
3、专利申请权纠纷,主要涉及谁有权申请专利,以及是否共同享有专利申请权的纠纷。
专利申请权纠纷会影响到专利的审查程序,国知局在接到有关专利申请权纠纷的通知后,通常会按规定暂时中止审批,待专利申请权纠纷结案后再恢复审批程序。
4、专利权归属纠纷,专利权归属纠纷是在专利申请已授权之后产生的权属纠纷。
如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生效的调处改变了专利权的归属,可凭生效的调处决定到国务院专利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专利权人变更手续。
5、专利合同纠纷,专利合同纠纷通常包括三个方面,一是专利权转让纠纷,二是专利技术入股或专利技术合作开发实施纠纷,三是专利许可贸易纠纷。
6、专利侵权纠纷,侵权纠纷是专利纠纷中最常见、最重要的纠纷,侵权纠纷包括生产性侵权、销售性侵权及使用性侵权纠纷等。
二、专利纠纷调处的程序 1、要审核请求调处的资格及需要符合的条件。
要求请求人是与专利纠纷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要有明确的被请求人和具体的请求事项、事实、理由,当事人任何一方均未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无仲裁约定,属于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管理范围和受理事项,在专利调处的两年有效期内。
2、作出是否中止处理的决定。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提出方案之后,被请求人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无效的,应当书面通知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并可以申请中止处理。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对是否中止处理,应作出审查决定,并通知当事人。
如果被请求人要求中止处理的理由充分,则中止处理,如果理由不充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将不中止处理,并经审查后作出是否侵权的处理决定。
3、调查、封存或暂扣有关证据与物品。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受理专利纠纷案件后,有权主动进行现场勘验检查,封存或暂扣与涉嫌侵权行为有关的档案、图纸、资料、账册等原始凭证。
也可以根据请求人的申请,封存或暂扣与案件有关的货物、材料、专用工具等物品。
请求人申请采取封存或暂扣措施的,必须提供担保。
被请求人提出反担保时,经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审查同意,可解除封存或者归还暂扣物品。
调查、封存或暂扣有关证据与物品这一程序,各地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规定有所不同,具体实施时应按当地的在关规定实行。
4、调解并作出处理决定。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纠纷可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则应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处理决定的内容包括停止侵权行为、销毁侵权工具及侵权产品等。
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未起诉又不执行处理决定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侵犯专利的情形 实施他人专利行为 这类专利侵权行为必须满足两个条件: (1)未经权利人许可; (2)以生产经营为目的。
根据《专利法》第11条的规定,具有以下三种具体形式: 1、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或进口他人发明专利产品或实用新型专利产品; 2、使用他人发明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或进口依照该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3、制造、销售或进口他人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实用新型专利需要年费吗?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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