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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申请权共有的法律后果,专利申请权许可能做备案吗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7-03 10:25:35 浏览: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专利申请权共有的法律后果,专利申请权许可能做备案吗

专利申请权共有的法律后果



我国新修改的《专利法》(于2009年10月1日起生效)第十五条规定了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共有的法律后果。

该条规定:“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共有人对权利的行使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没有约定的,共有人可以单独实施或者以普通许可方式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的,收取的使用费应当在共有人之间分配。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行使共有的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应当取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

” 从《专利法》第十五条可以看出,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共有产生如下法律后果: 1。权利行使约定优先。

即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的共有人对权利的行使采取优先遵循约定的方式,法律对共有人之间处分专利共有权利不加以过多的干涉,尊重权利人行使权利的自由。

2。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共有人单独行使权利的方式仅限于单独实施和以普通许可方式许可他人实施专利。

但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的,收取的使用费应当在共有人之间分配。

《专利法》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的产生是共有人共同创造的结果,每一个共有人均为此付出了代价,理应允许单独实施专利,也应允许共有人许可他人实施专利,但许可实施仅应限于普通许可,因为如果是独占或排他许可,则排除了其他共有人实施专利或许可实施专利的权利,这对其他共有人显然不公平。

另外,对于普通许可他人实施的情况下,由于共有人之一并未付出任何人力、物力、财力而只是利用共有的发明创造收取使用费,这应当被视为是共有人的共同利益,因此应当将收取的使用费在共有人之间分配。



专利申请权许可能做备案吗



专利申请权许可能不能做备案 依据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专利许可合同是可以申请备案的,申请人可以向国知局提出备案申请。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八十九条 国知局设置专利登记簿,登记下列与专利申请和专利权有关的事项: (一)专利权的授予; (二)专利申请权、专利权的转移; (三)专利权的质押、保全及其解除; (四)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备案; (五)专利权的无效宣告; (六)专利权的终止; (七)专利权的恢复; (八)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 (九)专利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国籍和地址的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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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申请权转让协议 鉴于:本合同签约各方就本合同书中所述专利申请权转让的内容,费用支付,违约责任以及与之相关的技术及其资料等内容,经过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之规定,达成如下协议,由签约各方共同恪守。

第一条 签约方 甲方(受让方):_________ 乙方(让与方):_________ 第二条 合同性质 本合同属于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

第三条 签约时间和地点 本合同由上述签约方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在_________签订。

第四条 项目名称_________(已提出专利申请的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名称全称) 第五条 申请专利状况 5.1 申请的专利技术属于: (1)发明□ (2)实用新型□ (3)外观设计□ 5.2 专利申请人:_________ 5.3 发明人/设计人:_________ 5.4 专利申请日:_________ 5.5 专利申请号:_________ 第六条 申请专利使用状况 6.1 让与方自行使用申请专利技术的状况(时间,地点,方式):_________ 6.2 让与方许可他人使用申请专利技术的状况(时间、地点、方式):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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