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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新形态:数字产权与证券化产权,加强版权保护,从我做起!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6-20 23:11:15 浏览: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知识产权新形态:数字产权与证券化产权,加强版权保护,从我做起!

知识产权新形态:数字产权与证券化产权



知识产权在早些年的国内,存在感弱的几乎被无视,近几年借着互联网的东风,猛地又一路火的一塌糊涂,各行各业讨论不休,以版权为代表,动不动就是几百上千万授权,知名点的过亿都不在话下。

知识产权的价值就这样被唤醒,换个洋气的名字——IP(Intellectual property),闪闪惹人爱。

借助互联网技术,IP被开创出各类新的形态,并成为商业化产品,广受青睐。

虚拟物权交易发展与数字产权 随着IP的风靡,依托于互联网的数字资产也开始备受关注。

“我死了,我的QQ号、游戏帐号、游戏装备要怎么办?”这是近些年来,经常出现的一个话题。

依托于互联网,虚拟物品的发展走向繁荣,逐步显现出超出知识产权界定范围的数字化新特性。

而往往,类似于游戏帐号、装备这样的虚拟物品的价值并不低于实物商品,甚至更高,动辄几万也是常见的。

从目前来看,全球百分之八十的游戏交易行为都与中国有关,就连新兴的***市场,中国也占据了一半以上。

国内的游戏交易市场规模在去年已经超过了1400亿,在纳入到IP产业链,实现影游联动之后,会再上一个新的台阶。

就像媒体所言,未来这会是一个万亿级的市场。

虽然虚拟产品产权的保护处于空白状态,利用这些虚拟产品诈骗、**的违法行为也层出不穷,想得到有效处理往往非常困难,但其市场的交易行为依旧火热。

通常,我们说知识产权是指权利人对其所创作的智力劳动成果享有的专有权利。

互联网这类数字化的产品,并不算严格意义上的产权,游戏交易业内企业搜云科技将其定义为“数字物权”,并立足于它们的存在土壤——游戏产品,以此延伸出新的产权形态,称其为“数字产权”:即指虚拟环境下的产权形态,权利人对以数字化、非物化形态存在的财产,享有的权利,IP产品是数字产权的载体和具象化表现形式。

该定义被广泛接受。

知识产权新形态:**化产权 若说QQ帐号、游戏装备这类虚拟产品已经出现很多年,除了数字产权的新概念和定义让其变的清晰化了点,在本质上不是新的形态,那数字产权**化绝对算得上是全新改造了。

**化是一个**概念,简单来说,就是将资产变成能在交易所交易的**标的,投资人可以参与进来进行投资,然后实现在市场的买卖流通。

因此数字产权**化是个跨界概念,是数字时代下,产权的**化交易流通。

对数字产权的**化,是IP带来的粉丝经济春风吹拂下的广泛跨界尝试。

之所以说广泛,是因为从互联网巨头到**交易平台,大家都在玩。

巨头阿里巴巴的娱乐宝、媒体娱乐资本论的剁椒娱投以及各类文化产权交易所等等。

当然,**化不等同于**化,**化是个更复杂的过程。

国内首个IP**化平台——泛娱宝数字产权交易平台,在打通各项**通道的同时,其交易系统还需借助***的区块链技术理论,而后将资产**化与区块链理论进行结合,经过近两年的探索,才于今年实现商业化。

第九城市发行的《穿越火线》IP手游,也成为首个借助泛娱宝数字产权交易平台实现**化发售的产权产品。

通过**化改造,普通大众几乎可以无门槛的参与到数字产权或者说热门的IP产品当中来,以投资人的姿态享受产权产品红利,同时享有将手中持有的投资凭证在游戏中兑换成游戏虚拟物品的权利。

《穿越火线》IP手游作为**化改造的先例,于今年10月底上市,当日申购总金额超过5.5亿,并依托于此资金渠道,同步打通全产品链,从电竞建设到衍生品,成为商业化运作的成功佐证。



加强版权保护,从我做起!



近年来,我国出台了一系列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加强文字作品创作者的版权保护。

这对保护文字作品创作者来说,是重要利好。

我国著作权法对于付酬标准做出明确规定,使用作品的付酬标准可以由当事人约定,也可以按照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付酬标准支付报酬。

著作权法规定,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规定,以纸介质出版方式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可以选择版税、基本稿酬加印数稿酬或者一次性付酬等方式。

该办法规定,采用基本稿酬加印数稿酬的付酬方式的,著作权人可以与使用者在合同中约定,在交付作品时由使用者支付基本稿酬的30%-50%。

该办法还规定,采用版税方式支付报酬的,著作权人可以与使用者在合同中约定,在交付作品时或者签订合同时由使用者向著作权人预付首次实际印数或者最低保底发行数的版税。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凡作者、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等可申请文字作品版权登记,可以自己申请或者通过代理机构进行申请。

文字作品版权登记需具备独创性,作品必须是由作者本人通过独立构思和创作灵感而产生构成的,具有独创性的作品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可复制性,指可以通过印刷、拓印、录音、录像、复印、临摹、反拍、翻录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多份,但无论采用什么复制方式以及复制多少作品,均不会改变作品的内容及思想。

合法性,作品本身应当是法律所允许的客观形式表现出来,公民从事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创作,应当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符合法律的规定。

文字作品版权登记申请。

凡作者、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等可申请文字作品版权登记,申请人可以直接到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办理,或通过代理机构代为办理。

准备登记所需材料:登记申请书,作品登记表,权利保证书,并附作品原件及复印件、说明书(说明创作构思、作品主要特点及内容等),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完善版权法律法规,保护文字作品创作者权益! (编辑:刘珊) 文章来源: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软件著作权保护



一、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的对象是什么?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的对象是计算机软件,即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

计算机程序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以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

同一计算机程序的源程序和目标程序为同一作品。

文档是指用来描述程序的内容、组成、设计、功能规格、开发情况、测试结果及使用方法的文字资料和图表等,如程序说明、流程图、用户手册等。

对软件著作权的保护,不延及开发软件所用的思想、处理过程、操作方法或者数学概念等。

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一)软件著作人身权 1。发表权,即决定软件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2。署名权,即表明开发者身份,在软件上署名的权利; 3。修改权,即对软件进行增补、删节,或者改变指令、语句顺序的权利。

(二)软件著作财产权 1。专有使用权。

其具体包括:(1)复制权,即将软件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2)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软件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3)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软件的权利,但是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4)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软件,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软件的权利;(5)翻译权,即将原软件从一种自然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自然语言文字的权利;(6)应当由软件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专有使用权。

2。使用许可权,即软件著作权人享有的许可他人行使其软件著作权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许可他人行使软件著作权的,应当订立许可使用合同。

使用许可分为专有许可或非专有许可。

没有订立合同或者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为专有许可的,被许可行使的权利应当视为非专有权利。

3。转让权,即软件著作权人享有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其软件著作权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转让软件著作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知识产权新形态:数字产权与证券化产权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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