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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维权难?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良方,为什么要对著作权进行限制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6-19 17:34:16 浏览: 次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知识产权维权难?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良方,为什么要对著作权进行限制
知识产权维权难?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良方
周期冗长、保护成本高一直是知识产权维权中的难题,困扰着很多创新企业,这一难题如何破解?日前,记者来到由北京市知识产权局主办的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故事会现场,7位调解员代表讲述的“小故事”,也许已经为问题找到了答案。
西湖龙井是中国十大名茶之一。
2011年,“西湖龙井”国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成功,这意味着只有取得相应商标使用许可的企业才能进行统一的西湖龙井包装及标识的使用。
“2018年6月,我们受法院委托调解一起‘西湖龙井’商标侵权案件。
在该案中,某茶产业协会认为一个体经营茶商未经许可擅自把散装茶叶装进印有‘西湖龙井’字样的礼盒内,构成了侵权行为。
”北京茶叶企业商会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下称茶叶商会人调委)副主任秦岭说,该起案件最终历时8天完成调解,是茶业商会人调委成立三年来,调解最有成效的一例。
“一开始被告觉得很委屈,认为自己的茶产品都是从原产地采购的,不明白为何就构成了侵权。
于是,我们就用比较容易理解的叙述方式帮助被告方认清侵权行为。
被告因此认识到自己的侵权行为,并诚恳地表示今后会加大对知识产权内容的学习并在经营中有所规避。
之后,我们又采取分头调解的方式,使双方在赔偿金额上达成一致意见,最终达成和解。
”秦岭介绍。
调解故事会现场,北京市海淀区工商联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何剑华说起了历时半个月调解成功的一起案例:2017年11月,某体育视觉营销服务公司发现其享有著作权的20张图片被某事业单位在网站上使用。
为此,该公司诉至海淀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该单位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20万元。
为了达成和解,何剑华耐心地与当事双方进行反复沟通,最终被告支付原告6.5万元赔偿金,得以结案。
记者了解到,何剑华是一位退休法官,之前一直从事刑事审判工作。
在她从事诉前调解工作10个月以来,通过在工作中总结调解方法,创新调解模式,以诚心、耐心、细心与公心的理念,累计接收案件800余件,其中调解成功近500件,成功率超50%。
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与知识产权行政、司法保护等途径形成合力,为企业提供了高效、便捷、低成本的纠纷解决渠道。
目前,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在“高精尖”和文化创意产业等重点领域设立了10家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截至2018年10月,各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共受理案件3020件,结案1705件,调解成功749件,成功率达43.9%,调解平均用时15天。
“近年来,涉及知识产权的案件正逐渐增加。
在这种背景下,引入调节机制,利用调解员的力量能够为知识产权保护开辟出一条高效率的纠纷解决路径,使社会更加和谐、健康地发展。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副院长宋鱼水在最后的点评环节中说。
(本报实习记者 熊花平)
为什么要对著作权进行限制
为什么要对著作权进行限制 著作权的限制主要是就著作权中的财产权而言的。
各个国家由于各自的经济发展水平、法律传统和著作权保护历史的差异,在著作权的限制规定方面并不一致。
总的来说,著作权保护水平高的国家,著作权的限制规定就少些著作权保护水平的国家,著作权的限制规定就多一些。
我国著作权法根据我国社会经济文化发展的需要,在对作者的正当权益给予保护的同时,对作者的权利在一定程度上作了限制。
从广义上讲,对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的限制也包括时间限制和地域限制。
但是人们常讲的著作权的限制是指著作权在行使上的一些限制,也就是在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况下,使用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可以不遵守著作权法的某些规定。
由此可见,对著作权的限制,实际上是一些例外规定。
我国著作权法中的‘权利的限制’一节也是就此而规定的。
根据世界各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在行使上的限制主要分为: ①合理使用; ②强制许-可; ③法定许-可三种方式。
网络版权保护应该怎么实施
主要保护制度 1。《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有网络版权保护的相关内容,明确了信息网络传播权是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还规定了技术保护措施和权利管理信息以及网络版权的邻接权等内容。
2.2006年国务院颁布事实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是专门关于网络版权保护的行政法规。
3.2005年,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国家版权局和信息产业部联合颁布了《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规定了网络版权行政保护的适用范围、实施网络版权行政保护的管理部门和管辖权,确定了权利人的通知和互联网内容提供者的反通知制度,界定了版权权利人、互联网内容提供者、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在保护网上著作权方面的责任及免责情形,并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4.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了《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3年进行了修改。
互联网时代,涉及版权问题更加繁杂,因为互联网的便捷,让一些学术、影视等网络侵权行为屡见不鲜,媒体也常有报道。
互联网作为一把双刃剑,鼠标点点、键盘敲敲,复制黏贴人家的成果分分秒秒就成了某些剽窃者的囊中之物,不仅让原创者苦不堪言,也大大地败坏了网络原创的风气。
因为维权难,有的原创作者选择忍气吞声。
殊不知,这样的容忍反而助长了互联网原创权益推进的难度,比如有红极一时的网络小说,竟是借助专门的网络数据库搜索拼接而成;有些拥有海量用户的媒体平台,自动转载他人新闻作品,既没获得授权也不标明来源。
这些剽窃者打折擦边球,就如网络毒瘤,在原创与剽窃之间不断吞噬着原创的版权,为自己的不劳而获谋取多重效益。
知识产权维权难?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良方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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