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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的法律法规有哪些,商标注册是那个部门负责的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6-19 17:29:33 浏览: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的法律法规有哪些,商标注册是那个部门负责的

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中国房地产主要法律法规政策 一、综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0705)国务院关于发展房地产业若干问题的通知(19921104)建设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发展房地产业若干问题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19930416)二、房地产开发用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980829)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认定收回土地使用权行政决定法律性质的意见(1997)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1997)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暂地办法(1995)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确定办法(1995)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价格管理暂行办法(1995)关于解决在房地产交易中国有土地收益流失问题的通知(1992)关于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审批管理暂行规定(1990)国务院关于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权限的通知(1989)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对利用划拨国有土地开发建设的经营性项目土地使用权处理的意见(1997)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房地局等部门关于处理违法用地问题意见的通知(1997)北京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办法(1994)北京市计划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土地局、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转让地价款征收工作的通知(1994)北京市出让国有土地使用 权基准地价的通知(199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办法(1992)北京市实施 办法罚款处罚规定(1991)三、开发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8)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暂行办法(1995)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1993)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1995)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房地产开发公司意见的通知(1990)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的通知(1992)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的若干规定实施意见(1996)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的外国企业资质管理暂行办法(199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房地产的若干规定(19921118)北京市房地产开发行业管理规定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暂行管理办法(1990)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外国建筑企业在本市承包建设工程管理的暂行规定(1987)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1993)北京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实施办法(1997)北京市征收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暂行办法(1997)关于维护施工秩序减少施工噪声扰民的通知(1996)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行政处罚若干规定(1995)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1995)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1993)北京市住宅配套商业服务用房管理办法(1996)关于本市新建改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实行指标管理的通知(1994)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住宅小区配套建设项目苦干规定的通知(1993)北京市计划委员会、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新建居住区配套邮电局、所分摊建设投资的批复(1988)北京市居住小区接管综合验收办法(1995)北京市住宅小区工程施工及验收管理规定(1994)四、拆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1991)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19981030)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1991)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暂行办法(1995)北京市房屋拆迁单位资质等级标准(1995)五、销售建设部关于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的通知(1998)北京市房地产交易中心交易试行办法(1997)北京市房屋交易工作程序(试行)北京市计算住宅使用面积的规定(1997)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1995)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1995) 北京市内销商品房管理暂行规定(19950418)北京市房屋买卖管理暂行规定(1988)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1997)建设部关于印发《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分摊规则》(试行)的通知(19950908)城市房产交易价格管理暂行办法(1994)北京市商品房销售价格管理暂行办法(1997)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使用《房地产开发企业专用发票》的通知(1994)建设部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19950509)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商业委员会、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租赁住宅配套粮油、副食、便民商店房屋租金(使用费)有关问题的通知(1996)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19971027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暂行办法(19901231)建设部关于加强商品房屋产权产籍登记管理的通知19920421建设部关于制作颁发全国统一房屋权属证书的通知(1997)北京市商业委员会、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住宅配套商店产权转让等有关问题的通知(1996)19870421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房改售房权属登记民证若干规定的通知(1995)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19970509)北京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19940420)六、物业管理关于全国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岗位培训工作的通知(1998)物业管理企业财务管理规定(1998)城市燃气管理办法(1998)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推行《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1997)。

现实问题 李小姐购买了某商品房一套,但是她一直没搞懂,作为业主,她拥有哪些权利呢? 律师解答 具体来说,业主有以下权利: 第一,住房财产权:业主对所购房屋的权利是来自业权,也就是住房财产权。

政府规定业主应享有的基本物业权益有:小区的道路、绿化、休憩地、空余地、电梯、楼梯、连廊、走廊或政府规定的其他公用设施的权益。

业权特指买房人在获得商品房产权的同时,对公共区域和公共设施,如楼顶广告、地面公共停车位、公共绿地等所拥有的使用权和收益权。

第二,物业服务自主选择权: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外,业主对于物业采用何种方式进行管理具有选择权。

在共有物业的处分中,这个权力由全体业主来行使,通常授权业主委员会来具体行使,共有物业中任何一个单独的业主无权单独行使该权力。

在业主享有的权利中,住房所有权是基础和核心,共有所有权和成员权的产生和存在都是源于专有所有权。

成员权是与物业管理关系最直接的权利,具体包括:知情权;表决权;参与制订规约权;选举及解任管理者的权利;请求权;监督权。

法条链接 《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1)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2)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3)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4)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5)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6)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7)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8)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9)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前段时间我刚好整理了一些相关法规装订成册,用于员工学习,发给你希望有帮助。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2号)……………………………………(6)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2号)……………………………………(25)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1986年4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七号公布 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33)4、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04号)…………………………………………………(46)5、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0号)…………………………………………………(54)6、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59)7、建设部关于印发《商品房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制度的规定》的通知(建房(1998)102号)…………………………………………………(65)8、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67)9、建设部关于《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部令第80号)………………………………………………………(74)10、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的通知(建房[2009]274号)……………………………………………………(76)11、关于印发《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的通知(建房[2010]165号)……………………………………………………(83)1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7号)………………………………………………………(87)1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8号)………………………………………………………(90)14、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2006年9月28日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92)15、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闽价服[2010]267号)…………………………………………………(104)16、关于贯彻实施建设部、财政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建房[2008]18号)…………………………………………………(108)17、关于印发《福建省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闽建房[2009]30号)…………………………………………………(110)18、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城市住宅建设示范小区评选暂行办法》的通知(闽建房[2004]139号)…………………………………………………(114)19、福建省建筑装修管理暂行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97号)…………………………………………(121)20、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闽政[2015]31号)……………………………………………………(126)21、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服[2015]282号)…………………………………………………(133)22、XX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XX市物业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XXXX)………………………………………………(134)23、XX人民政府关于公布《XX市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标准及收费指导价》的通知(XXXX)………………………………………………(154)24、XX市物业管理区域划分暂行规定……………………………………………………………………………(190)其他: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⑵、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⑶、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⑷、福建省电梯安全管理办法⑸、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⑹、住宅建筑规范2012新版⑺、住宅室内防水工程技术规程⑻、保安服务管理条例⑼、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⑽、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

使用权归业主。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第七十三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

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

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扩展资料 面积分摊说指的是依照小区车位、车库的建筑面积是否计入小区的公摊面积作为判断车位、车库权属的依据。

一般在商品房销售合同中都有对公摊面积的约定。

依据相关的规定,房屋的销售面积是套内面积与公用面积的总和,由摊得公共面积的业主来共同享有公用面积的产权。

因此有学者指出,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注明的分摊范围,是我们判断附属设施所有权是否属于全体业主的基本依据。

如果小区车库和车位在销售中并没有被计算在分摊面积范围之内,那么车位、车库的产权应当归开发商所有。



商标注册是那个部门负责的



一、?商标注册是那个部门负责的 商标局负责。

依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的工作,商标注册要向商标局申请。

二、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二条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的工作。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商标争议事宜。

第三条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本法所称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

本法所称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的特殊事项,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三、最新资讯(《民法典》于2021.1。1生效) 第一百二十三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 (一)作品; (二)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三)商标; (四)地理标志; (五)商业秘密; (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七)植物新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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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版权使用期限 根据著作权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著作权的保护期如下: 1、作者为公民,其保护期为作者有生之年加死亡后50年。

合作作品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加死亡后50年,从最后死亡的作者的死亡时间起算。

2、法人作品,保护期自作品首次发表后50年。

未发表,创作完成50年。

3、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保护期自作品首次发表后50年。

未发表,创作完成50年。

4、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保护期为50年(自首次发表),但作者身份一经确定则适用一般规定。

5、出版者的版式设计权的保护期自首次出版后10年。

6、表演者享有的表明身分;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等保护期不受限制;其他自该表演发生后50年。

7、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的保护期自首次制作完成后50年。

8、广播电台、电视台享有转播、录制、复制自首次播出后5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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