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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保全的特别规定,专利侵权保护为什么举证难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6-19 17:17:20 浏览: 次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专利权保全的特别规定,专利侵权保护为什么举证难
专利权保全的特别规定
一、专利权保全有什么特别规定 专利权保全有以下两种特殊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对此作出了特别规定: 1、已出质的专利权。
对于已出质的专利权,人民法院仍可以采取保全措施,但应保证质权人的优先偿权不因人民法院采取了保全措施而受影响; 2、已签订独占实施许可合同的专利权。
对于专利权人与被许可人已对该专利权签订了独占实施许可合同的专利权,人民法院仍可以对该专利权采取保全措施。
另外,对于已被保全的专利权不能进行重复保全。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对已被查封的财产、冻结的财产、质押的财产不得进行重复查封、冻结,这是对有形财产的保全规定,对于无形财产的保全规定,民事诉讼法未作规定,专利保全依照民事诉讼法对有形财产保全的规定,作出了专利保全不得进行重复保全的规定。
二、什么是专利权的保全 专利权的保全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或者自行裁定对专利权采取保全措施,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协助执行的法律制度。
专利权的保全作为财产保全制度的一种,在民事诉讼的程序中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但是,由于专利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在具体的保全手段或者方式上,与普通的有形财产有较大区别。
(1)保全方式: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中裁定对专利权采取保全措施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在协助执行时中止被保全的专利权的有关程序,从而“冻结”有关专利权,使权利人不能行使放弃、转让、许可等权利。
(2)程序:人民法院对专利权进行财产保全,应当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三、专利权保全要注意什么 (1)人民法院对专利权进行财产保全,应当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分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载明要求协助执行的事项,以及对专利权保全的期限,并附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书。
(2)对专利权保全的期限一次不得超过六个月,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分收到协助执行通知书之日起计算。
假如仍然需要对该专利权继续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分另行投递继续保全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保全期限届满前未投递的,视为自动解除对该专利权的财产保全。
(3)人民法院对出质的专利权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质权人的优先受偿权不受保全措施的影响;专利权人与被许可人已经签订的独占实施许可合同,不影响人民法院对该专利权进行财产保全。
(4)人民法院对已经进行保全的专利权,不得重复进行保全。
专利侵权保护为什么举证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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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全文如下。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是完善产权保护制度最重要的内容,也。。。
知识产权审判问题研究 来源:知识产权 时间:2022-01-07 14:44 知识产权审判体系知识产权是指权利人就其智力劳动成果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是国家赋予创造者对其智力成果在一定时期内享有的专有权或独占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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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知作出5000万最高判赔额 首次以计时收费方式计算律师费 来源:其它 时间:2022-05-15 11:44 12月8日上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恒宝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实施侵犯原告北京握奇数据系统有限公司第ZL200510105502.1号一种物理认证方法以及一种电子装置发明专利权的涉案行为;被告恒宝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北京握奇数据。。。
专利侵权案件中功能性特征的识别及保护范围的确定 来源:知识产权 时间:2022-04-28 11:43 【裁判要旨】功能性特征的识别及其保护范围的确定一直是专利侵权案件的审理难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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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证书上的发明人不一定为实质发明人「附判决书」
裁判要旨: 附:裁判文书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粤03民初270号 原告:深圳德康威尔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戴帝水,董事长。
被告:深圳安格锐电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国忠,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深圳德康威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康威尔公司)与被告深圳安格锐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格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本全、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蓉和杨碧莹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德康威尔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确认名称为“一种嵌入式工字型线圈的无铁芯直线电机”、申请号为201620358309.2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权归原告所有;2。被告安格锐公司赔偿原告因本案支出的律师费5万元;3。被告安格锐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原告成立于2012年8月28日,是与国际最先进水平接轨的高端直驱电机专业制造商,主要研发及生产直驱电机、精密直驱运动平台、高端自动化设备等高科技精密机电产品。
原告的电机系列产品引进国外先进设计制造技术工艺和测试手段,采用高科技设备及优质材料,其性能在国际位于前端水平。
温远强、谢美容、温海桥、温东辉、温久坤、马永超等人,曾系原告员工,六人在原告公司任职期间,直接或间接参与了工字型无铁芯直线电机的研发工作。
谢美容、温远强夫妇于2015年10月从原告处离职。
谢美容于2014年12月1日筹建成立了被告公司并担任被告的法定代表人。
马永超、温海桥、温东辉、温久坤分别于2016年3月8日、2015年11月27日、2016年3月7日、2016年3月7日从原告处离职并进入被告处工作。
2016年4月25日,被告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名称为“一种嵌入式工字型线圈的无铁芯直线电机”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号为201620358309.2,发明人为温远强、谢美容、温海桥、温东辉、温久坤、马永超。
原告认为,案涉争议专利的结构、功能、组成部分与温远强等在原告处参与的“工字型无铁芯直线电机”的设计方案具有很强的相似性,且温远强等人从原告处离职时间与案涉专利申请日时间间隔不满一年,故该专利属于职务发明创造,其专利申请权应归原告所有。
综上,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诉讼过程中,原告当庭将其第一项诉讼请求变更为“确认名称为‘一种嵌入式工字型线圈的无铁芯直线电机’、申请号为201620358309.2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归原告所有”。
经本院释明,原告当庭明确其对诉争专利权主张权属的请求权基础,系《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现行专利法)第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
被告辩称 被告安格锐公司辩称,一、温远强等人在被答辩人处任职期间并未参与任何直线电机的研发工作,其本职工作以及分配的其他工作均未涉及直线电机的研发。
诉争专利记载的发明人分别为谢美容、温远强、胡一军、温标、马永超、温海桥、温东辉、温久坤等八人。
实际上,谢美容、温久坤、马永超、温东辉、温海桥仅属挂名的发明人。
而胡一军以及温标并非被答辩人的员工,与被答辩人也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谢美容也不是被答辩人的员工,因其与温远强属夫妻关系,其曾代温远强持有被答辩人的股东深圳市迪科旺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迪科旺公司)的股份,并由被答辩人代其缴纳社保,但其本人未参与被答辩人的任何事务,也从未接触过被答辩人的任何研发事宜。
而温久坤、马永超、温东辉确曾系被答辩人的员工,但其从事的工作内容也不涉及任何研发事项。
此外,被答辩人提供的相关学历背景、工作经验等证据也显示,该三人不具备直线电机相关的研发能力。
温远强自被答辩人成立之日起至2015年10月期间,在被答辩人处任职。
在被答辩人成立之前,其法定代表人及实际控制人戴帝水与温远强事先约定:温远强作为技术方之一,以控制技术入股。
被答辩人成立后,温远强负责控制技术方面的业务,而直线电机的设计开发及其制造则由案外人柯玉理负责,即温远强在被答辩人处的本职工作并不涉及直线电机的研发和生产。
被答辩人成立后,因戴帝水管理等现实原因,温远强在被答辩人处任职期间,仅负责直线电机模组的驱动调试、测试以及控制技术的应用,即温远强实际也并没有参与任何直线电机研发与生产工作。
二、温远强等人在被答辩人处任职期间没有也不可能接触到其任何所谓的直线电机技术。
诉争专利涉及一种无铁芯的直线电机的动子改进技术。
根据戴帝水与温远强事先的约定可知,直线电机动子技术的保密工作系由柯玉理负责,温远强仅负责控制技术的保密工作,所述技术资料只有经相关技术负责人审核批准才能取出。
被答辩人没有相关记录证明温远强等人在职期间,曾接触过其任何所谓的直线电机动子技术资料。
实际上,温远强等人没有也不可能接触到原告所谓的直线电机技术。
三、诉争专利技术系温远强先生等人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进行改进而来的技术成果,没有利用原告任何的物质技术条件。
诉争专利技术系温远强先生等人在现有技术(主要参考资料包括日本JP特开2001-103725A等专利文献,以下简称在先专利)的基础上改进而来。
诉争专利权利要求1的大部分技术特征完整记载于在先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中,诉争专利的发明构思与在先专利也是类似的。
诉争专利的发明人温远强等人来到答辩人公司后,基于在先专利作出以下改进,即“每一组线圈绕组中间的空隙均有四组线圈绕组穿过,线圈绕组之间的间隙均一致”。
在诉争专利的形成过程中,发明人温远强等人没有也没必要利用被答辩人的任何物质技术条件。
四、专利申请权具有时效性,诉争专利授权之后,专利申请权便随之终止。
诉争专利在2016年11月23日获得授权,其所对应的专利申请权已经转为专利权,故本案不宜判决专利申请权的归属。
五、本案系专利权权属纠纷而非专利侵权纠纷,且答辩人是诉争专利的合法所有人,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支付律师费5万元没有事实依据。
综上,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举证质证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于举证期限内提交了下列证据: 1。深圳德康威尔科技有限公司成立协议; 2。技术保密协议。
证据1-2共同证明温远强熟知原告的研发技术,并负有保密义务。
3。《深圳德康威尔科技有限公司成立协议》补充协议1; 4。谢美容确认书;
专利权保全的特别规定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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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申请专利 专利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