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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专利问题杰理科技IPO遭创始人前东家阻击!,专利申请转让流程和注意事项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6-18 15:27:08 浏览: 次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因专利问题杰理科技IPO遭创始人前东家阻击!,专利申请转让流程和注意事项
因专利问题杰理科技IPO遭创始人前东家阻击!
电视剧《猎场》中上演的种种商战引发大量讨论。
近日,这样的“商场如战场”正在现实生活中上演:杰理科技IPO的临门一脚遭遇创始人前东家实名举报的“阻击”。
资料显示,今年3月15日,杰理科技向证监会报送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9月11日,杰理科技再一次报送招股说明书,并对招股书中内容进行更新。
9月18日,证监会对杰理科技进行反馈意见回复。
而就在今年9月,杰理科技创始人前东家,建荣集成电路开发(珠海)公司向证监会寄送了关于杰理科技招股书涉嫌虚假披露的实名举报信。
建荣方面未获回应。
随后的11月底,珠海建荣方面向新京报爆料称,拟IPO企业珠海市杰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杰理科技)招股书涉嫌虚假披露。
珠海建荣称,杰理科技披露的产品销售单价,明显高于真实线下经销商处的销售价格;公司大客户的关联关系明显,疑涉嫌客户虚假;杰理科技所披露的专利中部分处于无效申请状态,但公司未真实披露;杰理科技涉及商业秘密纠纷、知识产权诉讼等风险内容。
值得注意的是,举报方珠海建荣,也正是杰理科技目前的实际控制人王艺辉及公司多位高管的前东家。
12月1日,新京报记者采访了珠海建荣总裁郑灼荣。
他对新京报记者表示,王艺辉等人在2010年出走并“另立门户”对建荣产生了极大的影响,导致公司自2012年起连续亏损4年,郑灼荣还指称,杰理科技侵犯了公司的知识产权。
同日,杰理科技董事会秘书李翰韬向记者表示,公司部分同事虽然曾经在珠海建荣工作过,但是自杰理科技创立以来均是自主发展,并未侵犯对方权益;而没有应收账款很正常,是行业特性。
据了解,目前杰理科技和珠海建荣双方竞争激烈,且仍在对簿公堂。
对产品销售单价与实际购买价格不符的举报,杰理科技回应称,AC690N属于一个系列,系列下各个产品价格不等,招股书披露的2.59元/颗属于均价。
对财报中未披露应收账款举报,杰理科技回应称,这个行业的应收账款占比极低或者是没有,是行业特性。
12月1日,记者得知,珠海建荣已在准备二次举报文件,向证监会举报杰理科技。
在记者看到的上述举报材料中,珠海建荣对杰理科技的举报主要集中在销售单价与实际购买价格不符、无应收账款不符合行业规则等内容。
珠海建荣总经理助理陈栋对新京报记者表示,9月其已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举报中心寄送实名举报信,不过一直未能收到回复。
从珠海建荣提供的快递信息看,9月14日证监会对该快递进行了签收。
这是珠海建荣第一次举报杰理科技涉嫌信息披露不实。
据珠海建荣提供给记者的采购合同书以及采购发票,2017年11月17日,深圳市泰路公司(应举报方要求,此为化名)向深圳华锯芯半导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钜芯)采购杰理科技旗下的“AC6908A”芯片,采购数量为50000PCS(芯片的计数单位,即每颗),采购金额合计为11.88万元,采购单价为2.376元/颗,这个价格和杰理科技招股书披露的均价相差0.214元/颗。
招股书数据显示,杰理科技的AC690N系列产品在公司今年上半年中占公司当期收入比重的60.37%,毛利率为34.46%,是杰理科技芯片产品中销售占比最大的系列。
2017年上半年,杰理科技还增加了对AC690N的库存商品。
据杰理科技招股说明书,华钜芯在2014年至2017年上半年均位于杰理科技前五大客户之列,在2014年度排名第4位、2015年度排名第5位、2016年度排名第5位、2017年1-6月排名第2位。
为了核实相关情况,记者以购买芯片为由,11月29日联系到了一家同样在杰理科技大客户榜单中的深圳市科普豪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科普豪销售人员表示,上述“AC6908A”芯片在不含税的情况下,能够2.4元/颗出售给记者,也同样低于杰理科技所披露的销售均价。
杰理公司董秘李翰韬回应记者称,“AC690N”属于一个系列,系列下各个产品价格不等,招股书披露的2.59元/颗属于均价。
除了销售价格,珠海建荣对杰理科技在财务报告中没有应收账款一事也提出质疑。
珠海建荣称,MP3音频产品、蓝牙产品和视频产品代理商均享受30至60天不等的账期支持。
特别是在2014年蓝牙产品刚开始起量上市时,产品成熟度不高、品牌度不强、可靠度不佳的情况下,没有账期的芯片产品是无法在市场上推广和销售的。
杰理科技招股书数据显示,杰理科技采用的是“款到发货”的政策,报告期末各应收账款为零。
而珠海建荣认为,杰理公司的“产品销售实行款到发货的信用政策”的披露,不符合芯片行业的普遍做法。
李翰韬对记者表示,“应收账款这个问题,很正常。
你看每一个集成电路企业的现金流都极好,就是因为这个行业的应收账款占比极低或者是没有,是行业特性。
从公司卖第一颗芯片开始,就是见到钱才发货。
” 记者致电一家名为深圳市晨兵电子有限公司的经销商,公司在杰理科技拿货,都是要先给钱。
专利申请转让流程和注意事项
专利转让是专利申请人和权利人将专利申请权和专利转让给他人的法律行为。
我国专利法要求专利申请权和专利可以出让。
我国所有制企业出让专利申请权或是专利,必须经上级主管部门准许;中国人(或是企业)向老外出让专利申请权或是专利,必须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准许。
专利申请或是专利转让的当事人必须签署书面合同,经专利局登记后起效。
一、专利转让流程 简单来说,专利转让主要包含下列流程: (1)当事人应当提交双方法人代表签订的专利转让合同、权利人与受让人的身份证明、专利证书复印件和法律状态证书、原代理人的辞退和受让人新的代理委托书、企业变更证明原件。
(二)专利转让方位国家知识产权局付款变更费。
(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转让当事人应当在三到五个月内完成审查,并予以登记公告。
专利权转让自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公告之日起起效。
二、专利转让风险 1。技术泄露 专利转让有别于一般有形产品的销售。
专利发明因其特有性、良好的创造力和方案而非常有价值。
然而,一旦专利发明被他人公布或获得,便会有泄露的风险,可能被盗,甚至成为别人的结果。
2。收款工作不力 对于找中间人做事的人而言,风险是收款方办事不好。
并且,工作不力涉及很多方面,受各种因素影响,难以一概而论。
比如,需要解释的难题不说明,而是故意隐瞒。
3。专利实效性与价值多变性 专利有有效期。
专利能够申请发明专利或是实用新型专利。
专利实效性与价值应当从被收购技术的整体专利保护中考虑。
此外,因为被收购人的专利没有更好地保护单独科技成果,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与被收购人的核心技术存有偏差,或是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与被收购人的核心技术关系不大,因此被收购人的专利保护风险很大。
三、专利转让注意事项 (1)避免速度加快。
专利转让是一项法律程序。
建议委托业内人士(如律师)进行相关操作,防止单独签订合同。
(2)避免专利价值的盲目扩大。
对于专利转让目标,要以交易为原则,不然合作可能失败。
(3)我们应该把合作摆在首位。
专利开发不但是对自己的肯定,更是对社会、生活的利益和奉献。
一项具有一定技术含量和市场需求的专利发明,在转化成盛典生产力以前,只能是技术。
因此,实现产业化是造福社会和人类的高标准,在一定程度上适当容忍和减少一些目标也是必要的。
以案释法-商业秘密案件赔偿额及惩罚性赔偿的确定
来源: 中文网( 。cn) 作者:刘林东 :以案释法-商业秘密案件赔偿额及惩罚性赔偿的确定 导读:在司法实践中,主张被诉行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首先需要证明拟主张的信息构成商业秘密,进而依据“接触加相似排除合法来源”的规则逐项认定是否符合构成要件,最后根据侵权行为情节的主客观情况确定判赔额。
在《以案释法-商业秘密定性和侵权行为主观要件》一文的基础上,本文讨论关于商业秘密案件赔偿额确定及惩罚性赔偿适用问题。
一 商业秘密案件确定赔偿额的问题 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如何确定损害赔偿数额一直是司法实务中的重点和难点。
2019年新修订的 《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十七条是专门规定反不正当竞争行为民事赔偿责任的条款:首先根据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来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来确定;如以上数额均难以确定的,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给予权利人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1、根据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 实际损失来确定赔偿额 因被侵权受到损害的权利人应获赔偿的数额,按照其因侵权所遭受的实际损失确定,该方式体现了民法中损害填平原则。
侵权人应当全面赔偿因侵权行为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的可计算的财产及收入损失,包括商业秘密的研发成本、使用状况、市场容量和供求关系以及受害人营业额的减少量等。
如果因侵权行为的发生,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已为公众所知悉,可以要求将研发成本计入赔偿因素。
在华星公司与谢子清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中[1],二审法院参考(2017)粤1302刑初204号刑事判决认定华星公司同样存在保密措施不严格,且谢子清在本案中没有违法所得,酌情确定华星公司的直接损失为广东龙源司法会计鉴定所作出的《关于深圳市华星光电技术有限公司商业秘密被侵犯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的鉴定报告》中认定的研发成本损失的40%,即614376.52元(1535941.29*40%)。
对于被告根据商业秘密或技术秘密实际生产销售了产品的情况,可以将被诉侵权人挤占的市场份额作为权利人的损失。
在太阳机械公司与欣澜机械公司等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中,欣澜机械公司实际销售九台涉案设备,法院以太阳机械公司同期销售九台涉案设备的营业利润计算,给太阳机械公司造成损失数额共计2,480,000元余,再从原告主张的赔偿金额中按比例扣除经过刑事程序罚没的三台的金额,即原告实际损失六台的利润1,653,333.33元(2,480,000元÷9台×6台)。
2、根据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 利益来确定赔偿额 从司法实践看,权利人证明其实际损失难度较高,而以侵权获利来确定赔偿数额相对容易。
因此,以侵权获利来确定赔偿数额在实践中较为常见。
具体适用时,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一般按照侵权人的营业利润计算,对于完全以侵权为业的侵权人,可以按照销售利润计算。
在嘉兴中华化工公司、上海欣晨公司与王龙集团公司、王龙科技公司、喜孚狮王龙公司等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中[2],二审法院综合考虑该案确定损害赔偿责任需要考虑的八项因素,特别是王龙集团公司等被诉侵权人侵权恶意较深、侵权情节恶劣、在诉讼中存在妨碍举证和不诚信诉讼情节,以及王龙科技公司、喜孚狮王龙公司实际上系以侵权为业的公司等因素,依法决定按照香兰素产品的销售利润计算本案侵权损害赔偿数额。
在广州天赐公司、九江天赐公司与安徽纽曼公司等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中[3],一审法院参照专利侵权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在认定安徽纽曼公司的毛利率理应高于九江天赐公司的前提下,当无法查明安徽纽曼公司毛利率的情况下,将九江天赐公司毛利率视为安徽纽曼公司毛利率,最终适用的计算方式为:安徽纽曼公司侵权获利=其销售总额×九江天赐公司毛利率。
此外,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侵权损害赔偿数额时,侵权人的侵权获利应当与侵权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因其他权利和生产要素产生的利润应当合理扣减,即在计算侵权损害赔偿额时,应考虑涉案技术秘密在被诉侵权产品生产中所占的技术比重及其对销售利润的贡献。
在上述广州天赐公司、九江天赐公司与安徽纽曼公司等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中,二审法院综合考虑涉案被侵害技术秘密在卡波产品生产过程中所起的作用,本院酌情确定涉案技术秘密的贡献程度为50%,据此确定安徽纽曼公司的侵权获利。
3、在法定赔偿额以内酌定 当无法确定权利人因侵权所受损失或者侵权人实际获利的具体数额时,在法定赔偿额内酌情确定赔偿额是最常见的方式。
在万岩通公司与恰行者公司、石浩田、陈辉等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中[4],关于赔偿经济损失的数额,法院考虑原告经营损失及被告侵权利润均难以具体量化,故根据三被告的侵权情节、后果、主观恶意程度及商业利益损失等因素酌情确定三被告应支付的经济损失的赔偿数额,判决三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北京万岩通软件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0万元,未全额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因专利问题杰理科技IPO遭创始人前东家阻击!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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