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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公告(第三十号),通信网络技术类权利要求的创造性判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6-15 14:57:09 浏览: 次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公告(第三十号),通信网络技术类权利要求的创造性判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公告(第三十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公告(第三十号) (1990年8月27日) 为了减少专利缴费中的差错和失误,保障专利事务处理的及时顺利,我局依据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83条、第95条,对专利缴费手续作以下规定: 一、各种专利费用,可以通过邮局或者银行汇付,也可以直接向我局缴纳,但不 得使用电汇。
二、通过邮局向我局汇付各种专利费用的,应当在汇款人附言栏中写明专利申请 号(包括校验位)、费用名称、发明创造名称和申请人。
三、通过银行向我局信汇各种专利费用的,应当在银行信汇单第四联背面粘贴缴 费单(缴费单标准格式附后,没有缴费单的可以按标准格式绘制或复印),缴费单 中所有栏目均应当填写清楚无误。
四、直接向我局缴纳各种专利费用,应当出示受理通知书或授权通知书,没有上 述文件的,应当填写缴费单。
五、通过邮局或者银行汇付各种专利费用的,在收到我局开出的收费发票后,应 当及时核对发票上开列的专利申请号、费用名称、金额和汇款日期。
如发现上述项 目与原汇单项目不一致的,应当在收到发票之日起15天内用标准格式的意见陈述 书向我局陈述意见,说明差错项目,附具发票和汇款凭证或证据的复印件,经我局 核实体无缴费人责任和过错的,我局应当予以改正差错并维持原缴费日;如发现专 利申请号有明显笔误,而且责任和过错又在缴费人的,可以在收到发票之日起7天 内用标准格式的意见陈述书向我局陈述意见,说明出错原因和正 的专利申请号, 经我局同意后予以改正差错并以缴费人提交意见陈述书之日为缴费日。
六、直接向我局缴纳各种专利费用的,在我局开出收费发票后,应当核对发票上
通信网络技术类权利要求的创造性判断
2003年3月25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3302号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96196073.6,名称为“高效子轨道高空通信系统”的发明专利PCT申请,其申请日为1996年6月7日,申请人要求其于1995年6月7日在美国提出的申请号为488231的专利申请的优先权。
经实质审查后,专利局于2002年4月12日驳回了该申请,驳回理由为该申请权利要求1到38不具备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是申请人2000年6月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其中权利要求1和权利要求20是独立权利要求,分别如下: “1。一个无线通信网系统包括: 多个通信节点,所述节点位于地球上方12到35英里处的一个子轨道平面; 每个所述节点包括在无线通信信道发射和接收宽带、数字无线通信信号的装置,所述无线通信信号经过码分多址扩频技术调制; 所述用于发射和接收所述无线通信信号的装置还包括多个用于接收来自一个信源的较微弱通信信号的天线; 用于对每个所述天线接收的信号译码的装置,使得所述节点能够识别所述信源; 所述天线和所述译码装置用于提高所述节点的灵敏度,使得它能检测和接收较微弱的通信信号,因而通信信号能够不受干扰地最大限度使用频谱。
” “20。进行无线通信的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提供多个通信节点,所述节点定义一个网络,在地球上方约12到35英里处的子轨道平面上放置所述节点; 为所述每个节点提供用于在无线通信信道发射和接收宽带、数字无线通信信号的装置; 为所述每个节点提供用于接收来自一个信源的较微弱数字无线通信信号的多个天线; 通过码分多址扩频技术调制所述通信信号; 对所述每个天线接收的所述通信信号译码,使得所述节点能够识别所述信源; 所述天线和所述译码装置用于提高所述节点的灵敏度,使得它们能检测和接收所述较微弱的通信信号,因而通信信号能够不受干扰地最大限度使用频谱。
”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以权利要求1到38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为由驳回了该专利申请。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对比文件为WO9504407(下称对比文件1),其公开日为1995年2月9日。
该对比文件公开了一种在12到35英里高空上安置一个无线电通信系统中继站,并且该中继站由气球支持固定于其在地球所属点处的技术方案。
申请人不服上述驳回决定,于2002年7月25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
请求人的复审请求理由为:(1)审查员只注意到组成装置的具体部件,而未看见这些部件如何组合而成为解决通信难题的一个新的技术方案。
(2)审查员忽略了申请人关于中继站上的天线的重要性的主张:它们能检测从地球表面的电话装置或其他中继站发射的较微弱的信号,并能判别各种不同的信号而建立通信信道。
由于将天线与在子轨道高度的通信装置相组合使得远距离的通信不用关注地面站可能发生的损坏或卫星装置的延迟和高功率要求,它代表了在无线电通信领域可观的进步,而使通信装置实现这一重要进步的部件的组合并未在对比文件中有明示或暗示。
2003年1月30日,专利复审委员会向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该通知书指出:(1)权利要求1到38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2)至于请求人所强调的中继站上的天线的重要性,合议组认为其无助于本申请权利要求1创造性的确立。
请求人在针对复审通知书的意见陈述书中只是再次重申了其在实质审查程序中答复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及请求复审时的意见。
关于独立权利要求1和独立权利要求20的创造性,合议组在决定中指出: 本申请权利要求1所述的在12到35英里高空上安置通信节点的特征已在对比文件1中公开,其所述的无线通信信号经过码分多址扩频技术调制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技术手段,权利要求1的其他技术特征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公知常识,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为了避免地面和卫星通信的某些缺点(如地面通信频率利用率较低、卫星通信系统的发射机需要较大的功率因而较重等),同时利用码分多址扩频技术的优点,就很容易想到将现有技术和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技术手段和公知常识相结合而得到本申请权利要求1所述的技术方案,这种结合是显而易见的,其所带来的技术效果是采用各相应技术特征所必然带来的,即未产生任何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请求人所强调的部件的组合以及由此形成的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同理,与权利要求1所述的无线通信网系统对应的权利要求20所述的无线通信方法也不具备创造性。
技术咨询合同书
颁布单位: 国家工商管理局经济合同司 项目名称:____ 委托方:____(甲方) 顾问方:____(乙方) 签订地点: 省 市(县)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有效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填 写 说 明 一、“合同登记编号”的填写方法: 合同登记编号为十四位,左起第一、二位为公历年代号,第三、四位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编码,第五、六位为地、市编 码,第七、八位为合同登记点编号,第九至十四位为合同登记序号,以上编号不足位的补零,各地区编码按GB2260-84规定填写(合同登记序号由各地区自 行决定)。
二、技术咨询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为另一方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所订立的合同。
三、计划内项目应填写国务院部委、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地、市(县)级计划,不属于上述计划的项目此栏划(/)表示。
四、技术情报和资料的保密: 包括当事人各方情报和资料保密义务的内容、期限和泄漏技术秘密应承担的责任。
双方可以约定,本合同变更、解除、终止,本条款均有效。
五、其它: 合同如果是通过中介机构介绍签订的,应将中介合同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六、委托代理人在签订本合同书时,应出具委托证书。
七、本合同书中,凡是当事人约定无需填写的条款,在该条款填写的空白处划(/)表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双方就________项目的技术咨询(该项目属计划※),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咨询的内容、形式和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公告(第三十号)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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