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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国际(亚太地区)有限公司xx美有限公司技术转让合同,无效案件中无公开时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6-15 14:53:14 浏览: 次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xx国际(亚太地区)有限公司xx美有限公司技术转让合同,无效案件中无公开时间证据的认定
xx国际(亚太地区)有限公司xx美有限公司技术转让合同
本技术转让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由雷x士烟草国际(亚洲太平洋地区)有限公司 -- 根据香港法律成立和存在的一家公司,其办公室设在香港新鸿基中心二十五楼,商业登记证号为:6916775—11G—12—B(以下简称“雷x士公司”),和华x卷烟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和存在的一家公司,其主要办公室和营业地点为厦门湖里工业区(以下简称“公司”),于1986年3月3日达成和签署(雷x士公司和公司以以下有时合称“双方”,或单独称为“一方”) 鉴于雷x士公司已获得雷x士烟草公司及其附属公司的授权,向第三方出售关于增加烟草填充能力的分批处理工艺的技术和诀窍; 鉴于公司有意获得这种技术和诀窍; 鉴于雷x士公司愿意根据雷x士烟草国际(亚洲太平洋地区)有限公司和厦门卷烟厂及厦门经济特区联合发展有限公司之间于1986年3月3日签订的合资经营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条款和条件,及根据本合同的条款和条件,向公司出售此种技术和诀窍 为此,双方协议如下: 第一条 技术诀窍和培训的内容及质量保证 1.1 本销售合同的主题是使用雷x士公司和它的关联公司所拥有的,与利用作为浸渍剂来增加烟草填充能力的分批处理工艺有关的技术和诀窍的权利,包括一切规格,作业周期资料等,以及包括与此有关的任何技术资料,例如试车手册和操作手册(在本合同的附件A中详细列出)。下列美国专利(这三篇专利作为本合同附件C)更详细叙述了有关的技术和诀窍: (A)美国重新颁发专利第_________号,题目是“增加烟草填充能力的处理工艺”; (B)美国重新颁发专利第_________号,题目是“配有料流分配系统的多层容器”; (C)美国专利第_________号,题目是“增加烟草填充能力的分批处理工艺使用的回收系统” (上述技术和诀窍,以下用代号“G—13C”来表示)。
1.2 雷x士公司将按照附件B的规定提供技术服务以及指导开车和开车后初期操作,有关此种技术服务费用应作为雷x士公司按主合同向公司认缴资本的一部份。
1.3 雷x士公司应在它的关联公司,即雷x士烟草公司设于美国北卡罗来纳州温斯顿一塞勒姆市的设施中的G—13C工厂,或在雷x士公司自行选择的另一间G—13C工厂,提供操作和保养培训。公司人员接受培训的最适当时间,将由雷x士公司和公司共同商定。 在雷x士公司的设施进行的此种培训, 估计可在两个(2)至三个(3)星期的时间内完成。派遣受训人员所需的在国外的一切费用由雷x士公司支付并应作为雷x士公司按主合同向公司认缴资本的一部份,有关的其余费用由公司负责 1.4 公司应挑选合理人数的具有适当资历的人员,包括一名操作员和一名工程师,派往上面第1.3款所述的设施接受培训。受训人员中,至少应有一人能操流利英语。
1.5 雷x士公司同意向公司提供为履行本合同所必需的一切文件。一切文件均仅有英文本。
1.6 雷x士公司应提供在公司的工厂中初期必需的培训工作,以便使公司能正确地掌握G—13C的操作工艺,该培训费用应作为雷x士公司按主合同向公司认缴资本的一部分。培训人员的数目,以及他们派驻公司的工厂进行安装和试车培训的时间长短将与公司商讨后由雷x士公司决定。此种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生活费应由厦门卷烟厂提供,作为主合同中所规定的该厂向公司认缴资本的一部分。
1.7 公司对有关G—13C在本合同条款规定以外的任何协助,应由雷x士公司谘询协议的形式提供,其条款和条件将以书面形式商定。
1.8 雷x士公司应根据第1.8。2条的验收测试程序保证提供给公司的G—13C装置达到第1.8。1条所述的规格和性能。
1.8。1 规格和性能 G—1 3C装置生产能力为每批处理_________公斤烟丝,而其自由下落密度不小于____________,每批处理时间不超过__________分钟,烟丝水份为 (湿度以雷x士公司的标准为依据),F11消耗量少于KG/批。在正常操作情况下,工作区域空气中的F11含量通常小于_______PPM。在上述情况下生产的膨胀烟丝的填充能力将平均增加。填充能力将使用雷x士公司标准检测方法测定。
1.8。2 验收测试程序
无效案件中无公开时间证据的认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9年1月21日作出第12865号无效宣告审查决定。
该案涉及01240516.7号专利(下称本专利),本专利的名称为“电磁感应复合铝箔垫片”,申请日为2001年6月14日。
依据说明书的记载,本专利涉及一种瓶、筒、罐的封口盖用的垫片,适于药品、食品、化妆品等行业的瓶、罐、筒、碗等封口,在利用电磁感应封口机封口时,铝箔经高频电场的作用而发热,于是铝箔表面粘结层材质粘附到瓶体上,形成熔接封口,由于铝箔层上表面覆盖了密封膜层,因此封口防湿性能较好。
针对本专利,甘肃省兰洁药用制瓶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08年8月19日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
请求人同时提交了8份证据,其中证据1-4的内容如下,证据1:兰州佛慈制药厂生产的香砂养胃丸的产品照片3张,照片中的外包装盒及瓶体标签上的批号为000832、负责期至200308;证据2:兰州佛慈制药厂生产的六味地黄丸的产品照片3张,照片中的外包装盒及瓶体标签上的批号为010349、负责期至200401;证据3:兰州佛慈制药厂生产的妇科种子丸的产品照片4张,照片中的外包装盒及瓶体标签上的批号为991103、负责期至11/04;证据4:兰州佛慈制药厂-生产批号管理程序FC/MAP。H002-99,1999年2月1日公布,1999年4月1日实施,其中4.4记载包装前各生产记录中批次(批号)以批生产指令下达的流水号表示,包装记录中的批号以“年-月-流水号”表示。
请求人认为,证据1中的照片体现产品的生产批号为000832,根据证据4,表示该产品的生产日期为2000年8月,生产批次为32;证据2中的照片体现产品的生产批号为010349,根据证据4,表示该产品的生产日期为2001年1月,生产批次为349;证据1-2的照片都显示药瓶上部的密封铝箔垫片和药瓶在用瓶盖密封时的密封件,可明显看出铝箔垫片的特征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所有特征相同。
证据3中的照片体现产品的生产批号为991103,根据证据4,表示该产品的生产日期为1999年11月,生产批次为03;照片显示药瓶上部的密封铝箔垫片和药瓶在用瓶盖密封时的密封件,可明显看出铝箔垫片的特征与本专利权利要求的大部分特征相同。
故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2不具有新颖性,相对于证据3不具有创造性。
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后,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口头审理中,专利权人对证据1、2、3的真实性提出异议。
为证明证据1-2的来源,请求人当庭提供“关于提供产品《六味地黄丸》、《香砂养胃丸》的有关情况说明”(下简称“说明”)的原件,该说明盖有兰州佛慈制药厂的公章、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和库管员马兰莉的签字,用来证明两种产品都是从兰州佛慈制药厂的库房提出。
合议组当庭将上述“说明”的复印件转送给专利权人。
专利权人对请求人提供的“说明”存有异议,并当庭提交反证证明请求人与提供“说明”的兰州佛慈制药厂存在利害关系。
专利权人提交的反证为“兰州佛慈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发起人)名录”(简称“名录”)的原件,上面盖有甘肃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档案查询专用章,证明兰州佛慈制药厂和请求人都是兰州佛慈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兰州佛慈制药厂改制为有限公司后已经不存在。
请求人对上述反证的真实性没有提出异议,但指出该反证只能证明兰州佛慈制药厂是兰州佛慈制药有限公司的股东,兰州佛慈制药厂并不因为成立兰州佛慈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而消失。
请求人当庭提交与证据1、2、3对应的实物,并当庭从证据1、2中外包装未开封的实物中各自打开一瓶,并刮开密封瓶口的铝箔,证明铝箔上下均覆盖有薄膜,是三层结构。
专利权人验证后表示认可。
口头审理后合议组收到专利权人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专利权人认为,请求人没有提供足够的证据来证明证据1、2、3的包装盒是在申请日前取得并在申请日前公开销售的,请求人提供的所有证据都没有公开在铝箔上表面涂敷或复合密封层的结构,本专利相对于请求人提供的证据具有创造性。
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专利权人对证据4的真实性没有提出异议,合议组根据证据4的内容,只能得出证据1、2、3上的批号指示证据1、2、3对应的药品应当是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生产。
请求人对专利权人当庭提交的反证“名录”没有提出异议,该反证证明提供证据1、2、3的兰州佛慈制药厂与请求人存在利害关系,因而合议组认为对证据1、2、3的真实性有待进一步查证,并且证据1-3的生产日期并非公开日期,请求人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证据1、2、3对应的药品是何时公开,因此合议组对证据1、2、3不予采信。
合议组作出第12865号决定,维持本专利有效。
针对该决定,请求人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诉称在口审程序中打开了香砂养胃丸和六味地黄丸各一瓶,刮开密封瓶口的铝箔得到第三人及其代理人的认可,被告已经认可相应药瓶在本专利申请日前生产,说明本专利不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
经过开庭审理后,法院作出(2009)一中行初字第1308号判决,维持第12865号决定。
判决认为,根据证据4,证据1-3上指示的生产日期确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但在没有其它证据佐证的情况下,仅凭证据4尚不足以证明证据1-3的生产日期即为外包装及瓶体标签上的批号指示的时间,另外,生产日期并非等同于公开日期,而且原告对专利权人提交的反证没有提出异议,该反证证明证据1-3的生产商兰州佛慈制药厂与原告存在利害关系,因此仅凭证据4不能认定证据1-3的公开日期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从而证据1-3不能作为评价本专利新颖性和创造性的依据。
案例评析 本案涉及使用公开证据的认定。
根据《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三章涉及使用公开的内容,“使用公开的方式包括能够使公众得知其技术内容的制造、使用、销售、进口、交换、馈赠、演示、展出等方式。
只要通过上述方式使有关技术内容处于公众想得知就能够得知的状态,就构成使用公开,而不取决于是否有公众得知”。
《审查指南》第八章规定,“无效宣告程序中有关证据的各种问题适用本指南的规定,本指南没有规定的,可参照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中的相关规定”。
该第八章还规定了,“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请求人要求以实物证据1-3来证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有新颖性或创造性。
对于新颖性或创造性的判断,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要判断证据的公开日期是否在申请日之前,二是要判断证据中是否公开了与本专利权利要求相同的技术内容。
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就当庭打开封口的证据1、2的实物所携带的铝箔,专利权人已经表示认可这些铝箔的结构和本专利的相同。
由此,已经满足第二个条件。
对于公开日期,请求人认为证据1-3上的批号结合证据4已能够证明证据1-3在申请日前公开使用。
而专利权人提出反对意见,并且提交反证。
合议组和一审法院均认为,根据证据4:兰州佛慈制药厂-生产批号管理程序FC/MAP。H002-99,确实可以认定证据1-3上的批号指示的生产日期,而且这些生产日期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
但是生产批号可以在任何时间打印,相应的药瓶可以随时生产,如何证明带有这些批号的药瓶就是在申请日前的这些批号日所生产的呢? 由此,本案的焦点在于,依据证据1-3上的生产批号能否认定证据1-3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公开。
对此,首先需要判断,证据1-3上的生产批号是否真实,即证据1-3的生产日期是否就是所述批号指示的时间,其次,生产日期能否等同于公开日期。
要判断上述问题,需要请求人提供其它证据来进一步证明。
对此,请求人当庭提供一份情况说明,该“说明”盖有兰州佛慈制药厂的公章、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和库管员马兰莉的签字,并附具了同证据1-3的产品照片,该“说明”用来证明两种产品都是从兰州佛慈制药厂的库房提出。
如果专利权人对此情况说明没有异议的话,则可以证明证据1-3生产日期的真实性。
但是事实恰恰是专利权人提交一份反证,反证证明兰州佛慈制药厂与本案请求人存在利害关系。
因此在请求人没有提供其它佐证的情况下,仅凭证据4不足以证明证据1-3的真实生产日期。
即使请求人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证据1-3的生产日期是真实可靠的,这时还需要证明生产日期和公开日期的关系。
因为根据日常常识,药被制造出来后,不是马上投放市场的,中间要有批发商定货、运输、销售的系列过程,这个过程需要时间。
要达到公众要想得知就能够得知的状态,必须以实际销售的日期作为公开日期,因此本案中的生产日期不能等同于公开日期。
对于本案而言,由于证据2的技术方案与本专利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相同,公开时间成为十分关键的问题。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请求人应当寻找销售公开的证据,比如发票、销货清单等,比如可以举证药的一般销售流程、某一年每批次药的销售时间和周期等,但是本案中请求人的举证还不够充分。
综上所述,在请求人举证不够充分的情况下,只能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 作者 杨凤云)
专利转让多长时间才能公告
专利在申请成功之后都会由专门的机关发布专利证明。
发证后会在一定的时间内发布公告,对于这个时间的长久人们还有所疑问。
那么在接下来,就关于专利发证后多久公告的详细内容,就由小编为您做更进一步的解答吧! 如果没有要求提前公开,那在18个月后自动公开。
根据《专利法》的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发明专利申请后,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本法要求的,自申请日起满十八个月,即行公布。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早日公布其申请。
发明专利申请流程为:提交申请、初审、公布、实审、公告授权。
公开要十八个月的,即为公布,也可以根据需要申请提前公布的。
发明专利申请从发出初审合格通知书起进入公布阶段,如果申请人没有提出提前公开的请求,要等到申请日起满15个月才进入公开准备程序。
如果申请人请求提前公开的,则申请立即进入公开准备程序。
经过格式复核、编辑校对、计算机处理、排版印刷,大约3个月后在专利公报上公布其说明书摘要并出版说明书单行本。
申请公布以后,申请人就获得了临时保护的权利。
获得专利授权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三十四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发明专利申请后,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本法要求的,自申请日起满十八个月,即行公布。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早日公布其申请。
我国法律对于专利权的转让做了明确的法律规定,专利法第10条已经作出了规定,该条第四款规定,“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必须订立书面合同,经专利局登记和公告后生效。
”也就是说转让专利权,双方还当事人必须签订合同并且进行登记公告,合同生效以后专利权的转让才会生效。
因此,专利权的转让时间是在登记公告之后。
(一)对转让方:转让方拒不交付合同规定的全部资料,办理专利转让手续的,受让方有权解除合同,要求转让方返还转让费,并支付违约金。
转让方无正当理由,逾期向受让方交付资料办理专利权转让手续(包括向专利局做著录事项变更,每逾期一周,支付违约金,逾期二个月,受让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返还转让费。
(二)对受让方:受让方拒付转让费,转让方有权解除合同的要求返回全部资料,并要求赔偿其损失或支付违约金。
受让方逾期支付转让费,每逾期(时间)支付违约金,逾期二个月,转让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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