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访世贸组织高官布恩坎普:中国是一个成功的范例,许诺销售专利的行为构成侵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6-15 00:59:32 浏览: 次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访世贸组织高官布恩坎普:中国是一个成功的范例,许诺销售专利的行为构成侵权后怎么处理
访世贸组织高官布恩坎普:中国是一个成功的范例
关于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7年来经济和贸易政策方面的改革,世贸组织贸易政策审议司司长克莱门斯?布恩坎普认为,中国作出了非常棒的努力,而且效果显著,从许多方面来看,中国都是一个成功的范例。
布恩坎普日前在接受新华社记者专访时说,自2001年加入世贸组织以来,中国的经济更加开放,中国大幅降低关税,改善港口设施,提高海关效率,从而大大促进了贸易的流通。
此外,中国还完善了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立法,并克服困难,加大执法力度。
他还表示,加入世贸组织显然促进了中国的改革开放进程,同时也给中国带来了积极的变化,其中最明显的便是经济的快速增长和众多人口的脱贫,因为出口扩大和外资增多在这个过程中功不可没。
生于荷兰的布恩坎普已在世贸组织及其前身关税及贸易总协定工作了17年,可谓元老级人物了。
他目前掌管的贸易政策审议司负责起草世贸组织各成员的《贸易政策评估报告》。
4月份世贸组织完成对中国的首次贸易政策审议后,布恩坎普曾接受记者专访,称赞中国认真履行入世承诺,是世贸组织中的一个负责任的成员。
今年5月份,世贸组织顺利完成了对中国的第二次贸易政策审议。
谈起第二次贸易政策审议,布恩坎普不由得将话题转到中国在世贸组织中的重要作用上。
他说,在两天的审议会上,代表们争相发言,表达对中国贸易政策的兴趣和关注,这表明广大世贸组织成员都日益认识到中国的重要性。
他还谈到今年7月份在日内瓦举行的旨在打破多哈回合谈判僵局的世贸组织小型部长会议。
在这次会议上,中国加入了世贸组织核心层的谈判,即由美国、欧盟、日本、澳大利亚、巴西、印度和中国这七个重要成员进行的谈判。
布恩坎普说,这是因为中国如今在世界贸易中的分量极重,中国的一举一动对其他世贸组织成员来说非常重要。
布恩坎普说:“中国的观点、中国的行动,对世界贸易组织来说极其重要……没有中国的参与,我们无法作出任何决定。
”他的语速不是很快,似乎有意要把一字一句咬清楚,他那直视记者的双眼透出坚定与真诚。
(新华社 记者 刘国远 杨伶)
许诺销售专利的行为构成侵权后怎么处理
近年来,商标侵权案件中涉及销售商“许诺销售”行为认定的案件逐渐增多。
此类案件中主要出现在商标权人未实际购买到被控侵权产品实物,从而以销售商在广告宣传、展示中使用了注册商标为由,主张销售商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
那么,许诺销售是否会侵犯专利权?下面由小编为大家进行相应的解答,以供大家参考学习,希望以下回答对您有所帮助。
许诺销售不一定会侵犯专利权,具体是否侵权,决定于许诺之前,是否已经获得了专利权人的许可。
根据《专利法》 第11条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第70条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
第24条《专利法》第十一条、第六十三条所称的许诺销售,是指以做广告、在商店橱窗中陈列或者在展销会上展出等方式作出销售商品的意思表示。
1、行政途径 (1)展会主办方设立知识产权投诉机构,权利人可将涉嫌侵权的行为向展会知识产权投诉机构投诉。
(2)展会主办方未设立知识产权投诉机构或者即使设立了知识产权投诉机构,权利人也可向展会举办地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直接投诉。
投诉人在投诉时应当提交专利证书、涉嫌侵权当事人的基本信息和涉嫌侵权的理由和证据。
(3)专利权人可向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处理申请,要求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处理决定。
2、司法途径 权利人可通过公证方式进行证据保全,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参展商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3、协商途径 被投诉人在获知相关投诉之后,如认可自己的行为构成专利侵权,可以与投诉方协商解决纠纷,也可以在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的主持下达成和解。
专利权人,可以将部分或者是全部的专利权授权给他人使用,至于非专利权人处分专利权的行为,是否已经构成了侵权,可以从使用专利的人是否知道自己的行为已经侵犯了他人的权益等方面来入手。
商标许诺销售实际上以销售为目的,在商业流通领域进行广告宣传、展览商标产品的行为。
首先,其行为上客观上仅是向特定或不特定的相关公众作出销售商标产品的意思表示,并非实际商品的交付行为。
其次,其主观上是通过展览、广告等商业活动,期望获得交易机会。
再次,商标许诺销售是商标使用的下位概念,属于广告宣传和展览使用的范畴,与商标销售使用的交易环节存在区别,不应该将实际销售作为许诺销售的构成要件。
最后,商标许诺销售如果以实际销售为判定侵权的要件,将会放任和滋长企图“搭便车”和傍名牌的经营者通过除销售外的广告宣传和展览的方式使用他人注册商标(一般是驰名或知名品牌),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并最终扰乱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
比较法视野下的遗产范围制度研究
【出处】《河北法学》2010年4月 【摘要】作为继承客体的遗产,其范围的确定不仅涉及被继承人及遗产债权人的利益,且关乎其他继承制度的设计。
囿于当时立法环境和立法技术,现行法关于遗产范围的规定不能反映现实之需,与公众继承习惯亦不相符。
借鉴他国立法经验,尊重民情,重塑我国遗产范围制度。
【关键词】遗产范围;继承法;归扣制度 【写作年份】2010年 【正文】 考察继承法的发展史不难发现,各国的继承制度无不经历了一个从身份与财产的混合继承到财产继承的发展过程。
作为继承客体的遗产,其范围的演化也经历了身份权日渐式微与财产权日益扩张的过程[1]。
通说认为,遗产,是指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下的个人财产。
具体而言,遗产概念又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遗产仅指积极财产;广义的遗产概念不仅包括积极财产而且还包括消极财产[2]。
在民法理论上,财产权利被称为积极财产,财产义务被称为消极财产。
遗产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第一,遗产具有特定的时间性。
也就是说,在公民死亡前,其拥有的一切财产属于个人所有财产。
只有在公民死亡后,其遗留的个人所有财产才转化为遗产。
任何人都无权提出“继承”生存公民的财产要求,否则,构成对公民个人财产的侵害。
第二,遗产具有财产性。
依现代继承法理念,继承人仅对被继承人遗留下的财产或财产性权利享有继承权。
而所谓的财产性权利,“通常谓以有金钱上之利益为标的的权利”[3],简单说来,就是指在正常的情况下可以具体量化以金钱价值出让或转变为金钱的权利[4]。
第三,遗产具有内容上的限定性。
专属于被继承人人身之权利或基于某种身份关系的存在而存在的财产不能作为遗产。
也就是说,遗产仅仅是指依法能够转移给他人的财产(有些财产依其性质并非不可转让和继承,但由于经济政策上的原因被法律禁止继承。
(参见张玉敏:《继承法律制度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39页。
) 第四,遗产具有范围上的专属性。
能够作为遗产转移给他人的财产必须是被继承人的个人财产,即不能将不属于被继承人的财产作为遗产处理,否则,构成对他人财产权利的侵害。
所以,继承开始后,应首先将被继承人的财产从共同财产中剥离出来,属于被继承人的部分,才是继承的客体。
一、外国之遗产范围制度 遗产是财产继承法律制度中至关重要、不可或缺的一个因素。
纵观各国立法例,对于遗产范围的界定有三种方式。
其一是列举式,即具体列举出遗产包括的范围,明定可以继承的外延;其二是排除式,即以例外规定的方法将不能继承的财产排除出遗产的范围,未被排除者当然归属于遗产;其三是采用列举式与排除式相结合的方法,即既列举可遗产的财产范围,又规定不能列入遗产的例外情状。
(一)大陆法系国家之遗产范围制度 1。德国 德国继承法关于遗产范围的表述非常简略,它的遗产指“全部权利”。
此外,根据《德国民法典》第2050条至2056条的规定,应结算的赠与财产按其价值计入遗产内。
主要包括:被继承人生前作为嫁妆而赠与继承人的财物(以赠与时未另作规定者为限);以应作为收入使用而给与的补助费以及供职业培训之用的费用,超出与被继承人财产状况相应的范围;其他生前赠与,被继承人指示应予结算的等情形。
2。法国 法国对继承标的采信的是法律地位说,其遗产范围既包括“积极财产”,也包括“消极财产”。
此外,法国民法典对应于结算的遗产范围规定得也比较广,除赠与时明示以应继承份以外的特殊权益给与者,或赠与人免除返还者外,均应视为遗产予以结算,但通常的供养、教育、学习技艺的费用、普通服装的费用,婚礼及平常用品所支付的费用不予结算。
继承人承诺放弃继承,对被继承人生前有权处分的赠与不予结算。
3。瑞士 瑞士继承法中的遗产既包括“积极财产”(各种财产及财产权),也包括债务。
遗产的结算范围包括嫁资、结婚费用、财产转让或债务免除的名义交付与直系卑血亲的全部财产、被继承人为子女的教育或职业培训所支出的超过普通程度的费用(但证明被继承人有其他意思表示的除外)。
4。日本 日本遗产的内涵采广义说,不仅包括积极财产而且还包括消极财产,以及祭祀身份。
访世贸组织高官布恩坎普:中国是一个成功的范例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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