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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个案例,看临时保护以及专利申请策略中的“坑”!,什么产品是外观设计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6-10 11:09:22 浏览: 次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从一个案例,看临时保护以及专利申请策略中的“坑”!,什么产品是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对象
从一个案例,看临时保护以及专利申请策略中的“坑”!
摘要:本文从热点案例出发,首先提出了对裁判要点的理解。
进而思考了可能的对相关法律规定的解释。
并结合思考,给出了相应的专利申请策略的提示。
关键词:优先权、临时保护、提前公布 这些年,格力公司与奥克斯公司的专利纠纷颇为引人注目。
最近看到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针对其中一案的民事判决((2016)粤73民初2490号),其中涉及的法律问题很有特点,值得进一步思考和研究。
一、裁判要点的理解 本案中的涉案专利为实用新型专利(ZL201620412363.0),主题是一种空调器室内机。
法院的裁判要点: 1。被诉侵权技术方案落入原告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法院认为,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了涉案专利在无效程序中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7的全部技术特征,因此被诉侵权技术方案落入原告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可见,在实体问题上,原告获得了法院认定的支持。
2。被告的制造、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不构成侵害专利权的行为 遗憾的是,在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落入原告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的情况下,法院并没有支持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被控侵权产品以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等诉讼请求。
是不是有点令人费解的感觉?不过,研究本案的案情,法院判决基本上是严格依据法律规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
据此,法院认为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保护始于原告涉案专利的授权公告日,即2016年8月3日。
本案中,被告确认被诉侵权产品是其制造的,结合公证书及实物等证据,足以认定被告存在制造及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
但是,原告公证购买的被诉侵权产品的制造日期是2015年11月,早于原告涉案专利的授权公告日;原告向北京智慧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中心提交鉴定的产品的保全日期是2016年6月15日,即该产品的制造日期也早于原告涉案专利的授权公告日;并且,原告承认另一台其自购用于拆解的被诉侵权产品的制造日期也早于2016年8月;此外,原告并没有其他证据证明被告在涉案专利授权公告后仍在制造被诉侵权产品;同时,被告亦辩称在原告涉案专利授权前已经停止制造被诉侵权产品。
综上,法院认为在现有证据情况下,被告在涉案专利授权公告后没有制造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
但对于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前已经制造的专利产品在专利权被授予后继续销售是否构成侵权的问题,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对此问题,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20号《深圳市斯瑞曼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诉深圳市坑梓自来水有限公司、深圳市康泰蓝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的裁判要旨为: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至专利权授予前的临时保护期内制造、销售、进口的被诉专利侵权产品不为专利法禁止的情况下,其后续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即使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也不视为侵害专利权。
根据这一裁判规则应当可以延伸出如下规则: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前制造的专利产品的销售、使用等后续行为,也不侵害专利权。
此外,法院认为,实用新型专利权是在被授予后才能请求给予保护,在授权公告日之前制造落入专利保护范围的产品不构成侵权,不属于侵权产品,自然而然该产品的后续销售行为也不应构成侵权,否则就违背了专利法“以公开换保护”的初衷,为尚未授权的技术方案提供了专利权保护。
因此,法院认定:被告在涉案专利授权日前制造被诉侵权产品以及在涉案专利授权日后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均不侵害涉案专利权。
二、对法律解释的思考 从本案的案情,笔者思考到的一个问题是:发明专利申请的临时保护能不能延及要求了其本国优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 这虽然可能不是本案的焦点,但却是笔者的主要关注点。
首先有必要交待一下相关背景。
涉案实用新型专利不是首次申请,要求了之前提交的在先申请的201510234245.5“空调器室内机”发明专利申请的本国优先权。
该在先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5月8日,并且已于2015年7月29日公布。
可见,该在先申请可能要求了提前公布。
根据专利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申请人可以要求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
这就是所谓的“临时保护”,目的是在公布发明专利申请到授权公告这段期间给予(最终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申请一定程度的保护。
什么产品是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对象
什么产品是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对象 什么产品是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对象。
在现实生活中,我国制定了相关的条例来加强对专利的保护。
专利权是赋予专利权人的一种权利,获得了专利权的,意味着法律会对其合法利益进行比较全面的保护。
而实践中,专利权也是有自己的保护对象的,今天,【北京 公司】就带大家了解一下什么产品是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对象的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
外观设计的“产品”,指的是任何用工业方法生产出来的具备独立的价值和使用价值并能独立地在市场上流通的物品。
因此,外观设计产品必须具备工业性、价值性和独立性的特征。
下列各项一般不属于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产品: (1)不能重复生产的手工艺品、农产品、畜产品、自然物; (2)取决于特定地理条件、不能重复再现的固定建筑; (3)因包含有气体、液体、粉末等无固定形状的物质而导致其形状图案、色彩不固定的产品; (4)需要借助特定工具才能分辨其形状、图案、色彩的产品。
在我国,外观设计不能脱离产品获得专利权的保护。
脱离具体产品的外观设计的权利范围必将大大扩展,这固然有利于保护权利人的利益,但权利人利益扩张的代价是公众自由的萎缩。
坚持以产品来确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基本上能够实现权利人和社会公众利益的适当平衡。
在新的专利法中,外观设计保护引入部分外观设计保护制度。
引入部分外观设计保护制度是必要的,产品和产品部分本来就是相对而言的,相对于某一产品来说是其组成部分,但相对于另一产品来说可能就是独立的产品。
此外,一些产品的设计已比较成熟,其设计空间越来越小,引入部分外观设计保护制度有利于这类产品的推陈出新。
什么是专利无效?如何理解专利无效?
关于专利无效的分析: 所谓专利权无效,是在专利权授予之后,被发现其具有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中有关授予专利权的条件,并经专利复审委员会复审确认并宣告其无效的情形,被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不存在。
专利权无效是经第三人申请、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对已授予的专利作出无效的决定。
专利权被授予后,如认为不符合法律规定,任何人和单位均可依专利复审程序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利权无效。
请求书应按规定格式撰写,一式二份,说明理由,必要时应附具有关文件。
专利复审委员会收到请求书后,应将请求书副本和有关文件副本送交专利权人,要求在限期内陈述意见。
经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后,对该专利作出维持或无效的决定,并通知请求人和专利权人。
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发明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发明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法院起诉。
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所作的无效或维持的决定为终局决定。
宣告专利无效,由专利局登记和公告。
从一个案例,看临时保护以及专利申请策略中的“坑”!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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