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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专利申请流程与时间表,外观专利申请应符合哪些条件?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4-24 22:03:51 浏览: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外观专利申请流程与时间表,外观专利申请应符合哪些条件?

外观专利申请流程与时间表,外观专利申请需要多长时间?



专利是企业进军市场的有利武器,一般能帮助绝大部分商家垄断市场,并能起着对竞争对手形成打压和威慑的作用。

而对个人而言,拥有一种专利更加是荣誉与能力的体现,代表着个人在此项领域范畴内,认知和了解都到达了巅峰的存在。

一种专利自身就具备非常高的价值,能给我们带来的好处和作用也是十分大的,但专利申请,却通常并非一件容易的事。

那么专利申请要多少时间呢? 大家都知道,在我国的专利可分为发明、外观设计及其实用新型专利3种。

在其中后两者的难度系数与所需时间、经历的流程等都基本相同。

而前者专利发明,不论是申请、审查的难度系数,还是必须的资料和时间上,都要比后两者高出很多。

根据不一样种类的专利,和它们必须经历的流程我们就可以得知到,企业或者个人所专利申请大概所必须的时间要多长时间,专利证书多长时间能下。

首先是发明种类专利的申请,必须历经的流程大概是:申请、受理、形式审查、公布、实质审查、授权下达商标证书。

总体所必须的时间大概约莫要3到4年之久,在其中3到4个月左右进到受理环节,约莫需药18个月左右时间,根据形式审查进到到公布环节,直到最终授权下证。

专利发明保护周期时间为20年,且必须每一年递交不一样数额的专利费,保持权利不变。

另一方面就是实用新型与外观设计两种专利,申请者递交申请后,依次会进到到受理、审查、授权下达证书3个环节,所需时间大概必须1到2年左右。

在其中1到2个月左右进到到受理环节,6到8个月内通过审核进到到授权下证环节。

外观设计与实用新型两种种类的专利,授权后的保护周期时间都是10年,一样必须每一年递交一定数额的费用,保持专利权不消失。

由所述中我们可以看出,不论是哪一种专利的申请,都是极为漫长必须等待许久的,并且也有可能遇上别的突发性事件,造成 申请延长。

比如资料不齐,忘记递交实审请求等。

除此外,专利发明申请者还能够递交专利加急申请,能够很大程度上减少专利申请的所需时间。

快得话,基本上在1年左右便能够 得到专利权。



干掉一个外观设计专利有多难?



新专利法施行以来,将现有设计中的设计特征组合起来请求宣告外观设计专利无效的情况越来越多,如何正确认定组合手法是否成立,一直是现阶段外观设计专利确权判断的重点之一。

本文结合案例对该问题解读分析,阐述将现有设计进行组合得到新的设计是否能够被授予外观设计专利的授权标准。

为了切实提高我国外观设计专利的授权条件,进一步完善外观设计专利制度,2009年10月01日起施行的专利法中,对专利法第二十三条进行了全面的修改,将授权标准的层次划分得更为细致,其中第二款所涉及的现有设计及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的情形越来越多地被用于判断涉案专利是否通过现有设计特征的简单组合就可以获得,从而证明其是否可以被授予专利权。

如何正确认定组合手法是否成立,一直是现阶段外观设计专利确权判断的重点之一。

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

所述组合相比不具有明显区别,根据《专利审查指南2010》规定,主要是指:现有设计与涉案专利的相应设计部分相同或者仅有细微差别,且该具体的组合手法在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的现有设计中存在启示。

①可见判断的要件主要有两个,本文主要围绕组合手法的启示这一问题展开。

《专利审查指南2010》中引入“启示”这一概念后并没有作进一步的解释,但是不难理解,所谓“启示”通俗讲就是“如何能想到”,具体指的是,在涉案专利申请日前,如何能想到通过拼合、替换等手法将不同现有设计中的设计特征进行组合,进而得到与涉案专利不具有明显区别的外观设计,来证明涉案专利不具有专利性。

这里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在涉案专利申请日前”,在具体案件中,请求人一方会寻找相关证据来证明专利权人所拥有的涉案专利实际不应被授权专利权,但是作为当事人也好亦或是审查员也好,在左手涉案专利、右手证据的情况下,往往会忽视时间先后对于设计难易度的影响,照猫画虎明显较凭空创造容易很多,因此,在判断是否存在组合手法的启示时,应当尽量避免事后诸葛的情况出现。

这种思考如何组合的过程其实就体现了设计者的创造能力,外观设计专利虽然对该思考过程不予以保护,但是最终得以体现出来的产品的外观设计若是具有创造性,则其正是专利法予以保护的客体。

“如何能想到”一定程度上与判断者的设计创造能力有关,在外观设计专利确权判断中,对于判断主体应当具备什么样的能力在《专利审查指南2010》中也有较为明确的规定,其应当对涉案专利申请日之前相同种类或者相近种类产品的外观设计具有一定了解,对其常用设计手法(包括拼合、替换)具有常识性了解。

②在《专利审查指南》中虽然给予该判断主体的称谓为“一般消费者”,但是从具体规定中可以看出,其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明显高于“购买者”,更接近于“一般设计人员”。

在具体判断时需要时刻注意,从判断主体的能力出发。

二、案例及具体分析  1。相同或相近种类产品的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  对于产品外观设计而言,在设计初期最易于想到的就是针对设计主题,从相同或是相近种类中收集素材,这与专利审查指南对判断主体的认知水平的规定也是比较相符的,但是种类相同或相近的产品的外观设计是否就一定具有显而易见的组合手法的启示也需要针对不同案情进行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

【案例1】  本案涉及一款喷漆枪的外观设计无效案件,涉案专利由上部的喷壶及下部的枪体构成,请求人主张使用证据1中的喷壶与证据2所示喷枪枪体进行组合。

首先,证据1和证据2都为喷枪产品,属于相同种类的产品的外观设计,其次,证据1本身即显示了喷壶与枪体呈上下位置关系,通过枪体上部的接口进行结合。

因此,即使在没有看到涉案专利的情况下,想到将现有的不同喷枪的喷壶与枪体进行拼合形成一个新的喷枪也是相对较为容易的,因此,其属于在相同种类产品中将相关设计特征进行组合明显存在组合启示的情形。

在组合方式被认可的情况下,若是外观设计仅存在细微区别,则涉案专利不应被授予专利权。

?  【案例2】 本案涉及一款茶杯的外观设计无效案件,涉案专利由杯体及杯盖构成,其中紧挨杯盖下方、在杯体上具有一带有卡扣的凸环,请求人主张将证据2的杯盖替换证据1的顶部即可得到涉案专利所示外观设计。

乍一看,情况与案例1相差无几,证据1和证据2是相同种类产品,且均由杯体和杯盖构成,照着请求人那样的想法,将相关部分一叠加立刻就能得到涉案专利几乎相同的外观设计了。

而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却是这样认定的:涉案专利与证据1及证据2虽然均属于相同种类的产品,但是在证据1本身具有杯盖的基础上欲在其上再叠加证据2的杯盖进行组合不属于无需举证即能证明的明显存在组合手法的启示的情况,从请求人提供的证据1和证据2看,证据1和证据2显示外观设计均由单层的杯盖及其上不具有其他结构的光滑的杯体构成,也不存在上述组合手法的启示。

审查决定为什么会得出与第一印象完全相反的结论呢?其实在上文中我们已经提到了,从时间上看,涉案专利创作完成时间是晚于证据公开时间的,我们在判断是否容易想到将设计特征进行组合时,原则上应当是在对涉案专利不得知的模拟状态下。

就如审查决定中所说的一样,从证据1和证据2中既无法解读出杯盖上方另外叠加杯盖的可行性和合理性,亦无法得到可以将证据1中带有凸起卡扣的杯盖修改成凸环的设计构思。

也许有设计人员会说,在现有设计中,存在很多杯子的卡扣设计都是独立于杯盖而位于杯体上的。

那么,这就是我们要说到的第二个注意点了,即我们的判断主体所具备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还未能达到设计人员之上的设计能力,因此,这种在现有证据基础上不易于想到的设计手法及其可能带来的外观设计的不确定性在没有其他证据足以证明的情况下是不会得到支持的。

重新回顾一下请求人的主张,其实不难发现,这就是典型的照着涉案专利的外观设计寻找证据的一种事后诸葛的行为,在判断时需要特别注意。

而在组合方式不被认可的情况下,无需比对具体的外观设计,即可认为涉案专利是符合授权标准的。

【案例3】  本案涉及一款电水壶的外观设计无效案件,涉案专利如图所示,请求人提交了9份电水壶外观设计作为证据,主张将不同证据中的壶身、壶把、壶盖、底座、水窗等特征进行组合后略作细微变化即可得到涉案专利。

电水壶作为大家所熟知的日常小家电产品,其整体构成主要包括盛水的壶身、方便握取的壶把、防止热气喷涌的壶盖、加热用的底座、用于观察水位的水窗等,从这点上来说,请求人将电水壶的设计特征分为上述几个部分也是有一定依据的,但是其是否就一定可以进行组合呢?  从设计的角度看,一件好的产品设计除了考虑各构成部分的具体形状外,还需要考虑各部分之间的过渡衔接及相互呼应,既要符合功能的需求,又要做到整体的统一。

以涉案专利来说,其采用透明外壳设计形成了内外双层的视觉效果,通过透明外壳可见壶身底部与倒圆台形的壶底形成一体,体现了内外的统一。

顶部通过壶盖向左、向右延伸将壶顶部联系起来。

在壶身一侧设计非透明的U形区域,将壶把与水窗纳入其内,相对于透明外壳形成的较虚的视觉效果而言,该U形区域则形成一个较实的视觉效果,形成了虚实结合的整体视觉效果。

可以看出,涉案专利各个构成部分的设计都相互呼应协调统一,通过该外观设计可直观感受到设计者的智慧。

反观请求人的主张,以如下设计特征为例:包括证据6的壶身、证据8的壶盖、证据5的壶把、证据9的底座、证据4的水窗,通过将上述设计特征进行拼合可知,其相互之间的形状(如壶盖与壶口、壶把与壶身、壶把与壶盖之间)明显无法契合,更不用说形成协调统一的整体了。

依照判断主体的能力,虽不难想到从已知设计中选择相应设计特征进行拼合,但是若无法直接体现各设计特征的可组合性,或是以期得到一个整体较为协调的产品外观设计需要再付出较大的智力劳动时,我们说这种组合也不属于存在组合手法的启示。

2。 不同种类产品的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  相关法律法规中对于用于组合的现有设计并没有限定其必须属于相同或相近种类的产品,不过,某种类外观设计产品的判断主体只需对相同或相近种类的产品外观设计具有了解,因此,若是不同种类的产品的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一般均需提供足以证明存在组合手法的启示的证据。


外观专利申请流程与时间表,外观专利申请应符合哪些条件?



1、申请外观专利的条件是什么? 申请外观设计专利,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必须具有新颖性,新颖性是外观设计获得专利权的基本条件。

2、原创性主要是指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外观设计相比应具有明显的特点,或者“不相似”。

3、应富有美感 4、应适用于工业应用。

由于外观设计专利的目的是促进商品交流和经济发展,授予专利的外观设计必须适用于工业应用,即外观设计可以通过工业生产的方式置于产品之上。

二、外观专利申请流程是怎样的? 1、填写和撰写外观专利申请文件 专利申请文件的填写和撰写有具体要求。

申请人可以自行填写或者撰写,也可以委托专利代理机构代为办理。

虽然委托专利代理机构是非强制性的,但考虑到精心撰写专利申请文件的重要性和审批程序的法律严谨性,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值得提倡。

2、受理外观专利申请 专利局受理处或者专利局代理处收到专利申请后,确定申请日期,给予申请号,并发出受理通知书。

3、缴纳外观专利申请费的外观专利申请费 面对面提交专利申请文件的,可以在取得受理通知书并缴纳申请费通知书后缴纳申请费。

通过邮寄提交申请的,应当在收到受理通知书和缴纳申请费通知书后缴纳申请费,因为缴纳申请费需要注明相应的申请号,但缴纳申请费的日期不得超过自申请之日起两个月。

4、专利审批程序 根据专利法,外观专利申请的审批程序包括受理、初审和授权三个阶段。

以上是关于专利申请|外观专利申请应满足哪些条件的问题,希望能给大家带来帮助,比如更多的专利申请、专利变更、发明专利申请、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和软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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